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司募集资金项目中“中小尺寸TFT-LCD模组项目”由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沙市宇顺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宇顺)组织实施,并由公司以该项目募集资金对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方式进行具体实施。根据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的相关管理规定,子公司已于2010年5月7日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银行)及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子公司在上述募集资金存管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101014210009948。该专户仅用于长沙市宇顺显示技术有限公司所披露的中小尺寸TFT-LCD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子公司以定期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并且子公司承诺定期存款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定期存款方式续存,并通知平安证券。子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子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平安证券作为子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子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子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于支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以传真方式通知平安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五、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平安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子公司授权平安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罗腾子、陈华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子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七、平安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平安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应当同时在本协议签字确认。若在保荐期间平安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子公司和银行,子公司在此授权平安证券新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银行查询、复印子公司专户的资料。同时向子公司、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新任的保荐代表人应当签署补充认可本协议的书面文件。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平安证券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平安证券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子公司或平安证券可以要求子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子公司、银行、平安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平安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1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年五月七日
备查文件:《长沙市宇顺显示技术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