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0年3月5日公司接到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给予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发展金扶持的函”。该函内容如下:根据《天津港保税区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认为,贵公司符合《天津港保税区条例》中关于企业发展金扶持对象的有关条件,决定自2010年至2012年三年期间,按贵公司实现区域贡献形成保税区可支配财力部分的50%给予贵公司企业发展金扶持。如遇国家或天津市政策变动,以上政策将做相应调整。
公司前次于2007年12月19日收到天津港保税区财政局“关于给予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发展金扶持的通知”,自2007年度起通过企业发展金对公司给予扶持,期限三年。公司分别于2007年、2008年、2009年收到企业发展金2128.7万元、2563万元、281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07年12月21日、2008年12月25日、2009年12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公告。
公司2010年至2012年每年获得企业发展金的具体数额,将根据公司实现的区域贡献由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确定,并按公司实现区域贡献形成保税区可支配财力部分的50%发放。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发展金在收到时列入公司当期营业外收入,公司将在收到款项后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