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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1月2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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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921 股票简称:ST科龙 公告编号:2010-004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2010年1月20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高院」)(2009)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10号民事裁定书,广东高院对原告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海信容声(广东)冰箱有限公司(「容声冰箱」)起诉被告西安科龙制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进行了终审裁定:撤销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中院」)(2007)佛中法民二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案件发回佛山中院重新审理。容声冰箱预交的二审案件费人民币520,618元,广东高院予以退回,案件一审诉讼费用的负担,待案件重审后予以确定。

 一、本案基本情况

 从2004年2月开始,原告为支持被告生产,先后多次提供资金、预付货款等人民币9,000余万元给被告使用,由被告供应原告及原告所属子公司冰箱用压缩机。至2007年5月,被告尚欠原告预付货款人民币89,184,085.06元。原被告曾于2006年12月22日达成还款协议,约定被告最后的还款日期为2007年5月31日,但被告没有履行该协议。截至2007年5月31日,被告累计对原告应付款为人民币89,184,085.06元,因此原告向佛山中院提出诉讼,要求被告返回货款及相关费用。

 佛山中院(2007)佛中法民二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因证据不足,驳回容声冰箱的诉讼请求。容声冰箱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广东高院提起了上诉。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请见本公司于2007年6月25日、2009年3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公告。

 二、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案件须重新审理,目前尚不能判断该项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本公司将根据该项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本次诉讼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查封了西安科龙冷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89,000,000元的财产,最大程度地保证了债权的可回收性。

 四、备查文件

 广东高院(2009)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10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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