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东湖高新 证券代码:600133 公告编号:临2010-09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公司A股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
经征询,公司、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本公司A股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2010年1月18日、1月19日、1月20日)收盘价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截至目前为止,除公司2010年1月20日披露的《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和关于第一大股东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持有本公司14%有限售条件的股份的公告,即《股权转让进展情况公告》等相关信息以外,公司、公司控股股东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武汉环科投资有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影响股价的敏感信息,在未来三个月内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应披露而未披露,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之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或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
三、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截止到目前及未来三个月内,除以上已公告的内容以外,没有任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该事项有关的策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四、风险提示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 票 简 称:东湖高新
股 票 代 码:600133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江夏大道特1号
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江夏大道特1号
邮政编码:430223
联系电话:027-67869018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10年1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湖高新”)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东湖高新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化的原因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协议转让其所持有的东湖高新38,582,908股股份(占东湖高新股份总数的14%)的结果。本次交易尚需凯迪电力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湖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次股权转让做出批复。因此,本次交易能否获得上述权力机构的批准,以及在批准的时间上存在不确定性。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名称: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江夏大道特1号
3、法定代表人:陈义龙
4、注册资本:36,848万元
5、营业执照注册号码:420100000081699
6、法人组织机构代码:30001902-9
6、成立日期:1993年2月26日
7、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8、经营范围:电力、新能源、化工、环保、水处理、仪器仪表、热工、机电一体化、计算机的开发、研制、技术服务;机电设备的安装修理;承包境外环境工程的勘测、咨询、设计和监理项目;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排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以及代理货物、技术进出口。
9、经营期限:1993年2月26日至2043年2月25日
10、税务登记证号码:420101300019029
11、主要股东名称:武汉凯迪控股投资有限公司
12、主要股东通讯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586号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
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之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持有东湖高新发行在外股份超过百分之五外,未持有或控制其他境内、境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二节 持股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出售所持股份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司战略转型。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东湖高新股份的情况
本次交易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东湖高新29%的股权(共计79,913,121股),为东湖高新的控股股东。
二、股权协议转让主要内容
1、协议当事人
转让方: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受让方: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2、协议转让股份的数量和比例
转让股份数量:38,582,908股
占东湖高新总股份比例:14%
3、转让股份性质:附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湖北联发投承诺:本次收购凯迪电力所持有的东湖高新14%股权(共计38,582,908股)事项自股权过户完成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进行上市交易或转让。
4、转让价款
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5.65元/股(净价),转让价款合计人民币21,799.34万元。
5、付款安排
凯迪电力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且湖北联发投将全部转让款即人民币21,799.34万元划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资金交割收款银行账户的同时,将本协议约定的交易股权过户至湖北联发投名下。
在本次交易的股权过户到湖北联发投名下的同时,湖北联发投将全部转让款,即人民币21,799.34万元,划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资金交割收款银行账户。
6、协议生效条件
协议经湖北联发投和凯迪电力法定的和/或授权的代表签字和/或加盖公章之日成立,并以下述条件全部具备为生效前提:
6.1、凯迪电力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本次股权转让;
6.2、湖北联发投董事会批准本次股权转让;
6.3、湖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次股权转让做出批复;
6.4、本条前款约定之条件有任何一项未达到的,本合同不生效,不需要履行。
三、已履行及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
1、湖北联发投已履行的批准程序
2010年1月16日,湖北联发投董事会审议并通过了湖北联发投收购凯迪电力所持有东湖高新14%股权的方案;
2010年1月17日,湖北联发投与凯迪电力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2、凯迪电力已履行的批准程序
2010年1月15日,凯迪电力董事会审议并通过了湖北联发投收购凯迪电力所持有东湖高新14%股权的方案。
3、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
本次交易尚需获得凯迪电力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及湖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次股权转让做出批复。
四、变动股份的权利受限制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转让的东湖高新14%的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除不能在限售期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外,上述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
五、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化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仍持有东湖高新15%股权,为东湖高新第一大股东,东湖高新的控股股东仍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东湖高新股票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未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东湖高新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买卖东湖高新股票情况
经自查,公司部分高管人员的配偶在本次权益变动公告之日起前6个月内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东湖高新股票行为的情况:
1、公司董事潘庠生的配偶李辉,身份证号:4201**********1374,股票账户A315***632,在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东湖高新股票的情况:2009年9月18日买入31000股东湖高新A股(成交均价:7.45元/股)。
2、公司高管徐应林,身份证号4201**********0890,股票账户A426***414,在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东湖高新股票的情况:2009年9月15日卖出1000股东湖高新A股(成交均价:7.05元/股);2009年10月16日卖出1000股东湖高新A股(成交均价:7.13元/股);2009年11月23日卖买入1000股东湖高新A股(成交均价:10.70元/股)。
对此,公司出函声明:就本次股权协议转让事宜,自2009年11月15日起开始仅与湖北联发投进行小范围讨论,且将包括(但不限于)参与筹划、论证或因其他原因可能知悉本次股权协议转让事宜的有关人员,严格限定在湖北联发投董事会及部分高管人员范围内,并要求该等人员进行高度保密。上述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东湖高新股票的有关人员,并未参与筹划、论证或因其他原因可能知悉本次股权协议转让事宜的人员范围。
同时,上述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东湖高新股票的有关人员出函承诺:
“上述股票买卖股票行为发生时,本人并不知悉湖北联发投与凯迪电力是否筹划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事宜,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完全是基于本人自行独立判断而做出,与本次股权协议转让没有任何关联性,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情形。
为避免给本次股权协议转让事宜造成任何不良影响,本人在此郑重承诺,本人自上市公司首次公告本次股权协议转让事宜之日起至本次股权协议转让事宜实施完毕后6个月内不再出售上市公司股票。同时,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将严格按照《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所取得的投资收益全部归上市公司所有。”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需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根据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应披露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与签署
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本报告书签署了声明,对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进行了承诺和保证。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陈义龙
年 月 日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及其高管的名单及身份证明;
3、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会关于出售所持东湖高新14%股份的决议;
4、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5、湖北联发投董事会决议;
6、湖北省国资委批复。
二、备置地点
武汉市洪山区华光大道1号东湖高新大楼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雪梅
联系电话:027-87172021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填表说明:
1、 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 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 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陈义龙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 票 简 称:东湖高新
股 票 代 码:600133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住 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81号楚天传媒大厦24层
通讯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81号楚天传媒大厦24层
邮政编码:430077
联系电话:027-88568450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财务顾问: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10年1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6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准则16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权益。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化的原因是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电力”)向信息披露义务人协议转让凯迪电力所持有的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湖高新”)38,582,908股股份(占东湖高新股份总数的14%)的结果。本次交易尚需凯迪电力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湖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次股权转让做出批复。因此,本次交易能否获得上述权力机构的批准/核准,以及在批准/核准的时间上存在不确定性。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名称: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2、注册地: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81号楚天传媒大厦24层
3、法定代表人:李红云
4、注册资本:3,200,000,000元
5、营业执照注册号码:420000000023443
6、法人组织机构代码:67646751-6
7、成立日期:2008年7月7日
8、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9、经营范围:对基础设施﹑高新技术产业﹑节能环保产业以及其他政策性建设项目的投资;委托投资与资产管理业务;土地开发及整理;园区建设;风险投资业务;房地产开发业务;对项目的评估﹑咨询和担保业务;国际技术﹑经济合作业务。
10、经营期限:50年
11、税务登记证号码:420051676467516
12、主要股东名称: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3、通讯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81号楚天传媒大厦24层
14、邮政编码:430077
15、联系电话:027-88568450
16、传真:027-8856840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股权控制关系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本公司注册资本32亿元人民币,股东16家,如下表所示:
■
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为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控制关系结构图
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为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
■
(二)控股股东的经营范围和下属企业情况
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为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主要对湖北省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受处罚及涉及诉讼、仲裁情况
最近五年之内,本公司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之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外没有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外没有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权益。
第二节 权益变动决定及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东湖高新的主营业务为科技工业园开发建设和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经营,本公司通过本次协议受让东湖高新的股权,将成为东湖高新的第二大股东,从而将优化本公司的资产结构,并拓展新的业务范围和利润增长点。同时,本公司也将为上市公司提供了坚实的资产和融资后盾,提高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二、持股计划
本公司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自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后,湖北联发投所持有的东湖高新股份登记完成之日起计算)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及市场变化情况继续增加其在东湖高新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可能。
本公司对凯迪电力承诺如下:“本公司拟受让凯迪电力持有的东湖高新14%股权(不含2010年3月解禁的股份),转让事项完成后,本公司承诺在未来3个月内不会以一致行动人等其他方式改变凯迪电力对东湖高新的实际控制权。”
本公司承诺在本次协议受让凯迪电力所持有的东湖高新14.00%的股权(共计38,582,908股)事项自股权过户完成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进行上市交易。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交易前,湖北联发投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东湖高新的股份。
本次交易完成后,湖北联发投将持有东湖高新14%的股权(共计38,582,908股)。
二、股权协议转让主要内容
1、协议当事人
转让方: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受让方: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2、协议转让股份的数量和比例
转让股份数量:38,582,908股
占东湖高新总股份比例:14%
3、转让股份性质:附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4、转让价款
根据凯迪电力与湖北联发投协商,本次交易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5.65元/股(净价),转让价款合计人民币21,799.34万元。
5、付款安排
在本次交易的股权过户到湖北联发投名下的同时,湖北联发投将全部转让款,即人民币21,799.34万元,划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资金交割收款银行账户。
6、协议生效条件
协议经湖北联发投和凯迪电力法定的和/或授权的代表签字和/或加盖公章之日成立,并以下述条件全部具备为生效前提:
6.1、凯迪电力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本次股权转让;
6.2、湖北联发投董事会批准本次股权转让;
6.3、湖北省国资委对本次股权转让做出同意批复;
6.4、本条前款约定之条件有任何一项未达到的,本合同不生效,不需要履行。
三、已履行及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
(一)湖北联发投已履行的批准程序
2010年1月16日,湖北联发投2010年第一次董事会审议并通过了湖北联发投收购凯迪电力所持有东湖高新14%股权的方案;
2010年1月17日,湖北联发投与凯迪电力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二)凯迪电力已履行的批准程序
2010年1月15日,凯迪电力第六届第三十四次董事会审议并通过了湖北联发投收购凯迪电力所持有东湖高新14%股权的方案;
(三)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
本次交易尚需获得湖北省国资委对本次股权转让的同意批复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四、变动股份的的权利受限制情况
湖北联发投本次向凯迪电力受让的东湖高新14%股权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凯迪电力在东湖高新股权分置改革中做出的承诺,凯迪电力所持有的东湖高新股份自追加对价承诺履行完毕或确认无需履行之日(2009年3月29日已确认无须履行追加对价安排承诺)起十二个月内不上市流通,在前项承诺期期满后,其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占东湖高新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湖北联发投承诺将在收购完成后,继续履行上述凯迪电力尚未履行完毕的在东湖高新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所做出的承诺。同时,湖北联发投承诺,本次收购凯迪电力所持有的东湖高新14%股权(共计38,582,908股)事项自股权过户完成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进行上市交易。
五、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化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凯迪电力仍为东湖高新的控股股东,东湖高新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不发生变更。
第四节 资金来源
一、资金来源
本公司为本次交易所支付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无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资金,也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来获取资金。
二、支付方式
本公司根据与凯迪电力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所约定的股份交割及价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本次交易的转让价款。
第五节 后续计划
湖北联发投承诺如下:
1、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湖北联发投并无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东湖高新目前的主营业务或对其主营业务做出任何重大调整的计划;
2、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湖北联发投与凯迪电力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外,湖北联发投尚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东湖高新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也无购买或置换资产的明确重组计划;
3、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湖北联发投尚未有修改东湖高新公司章程之计划;
4、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湖北联发投并无在此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东湖高新现有的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5、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湖北联发投并无修改东湖高新分红政策的计划;
6、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湖北联发投并无其他对东湖高新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第六节 上市公司的财务资料
一、审计意见
1、湖北联发投与凯迪电力共同聘请了武汉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东湖高新2009年第三季度报表进行了审计,武汉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众环审字(2009)888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详见备查文件。
东湖高新2009年第三季度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单位:万元)
■
二、评估意见
湖北联发投与凯迪电力共同聘请了湖北众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东湖高新经审计后的截至2009年9月30日全部可辨认资产及负债进行清查核实和评定估算,湖北众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鄂众联评报字[2009]第109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详见备查文件。
截至2009年9月30日,东湖高新股东权益的评估值为103,178.68万元,具体如下:(单位:万元)
■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类型,评估主要采用资产基础法,总资产评估值195,132.05万元,评估增值9,385.28万元,增值率5.05%;总负债评估值91,953.38万元,评估增值0.90万元,增值率0.00%;净资产评估值103,178.68万元,评估增值9,384.39万元,增值率10.01%。据此,东湖高新14%的股权评估值为14,445.02万元。
第七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东湖高新股票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未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东湖高新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买卖东湖高新股票情况
经自查,湖北联发投部分高管人员的配偶在本次权益变动公告之日起前6个月内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东湖高新股票行为的情况:
1、湖北联发投监事肖林的配偶刘芬,身份证号:4201**********8422,股票账户A518***345,在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东湖高新股票的情况:2009年11月17日买入2000股东湖高新A股(成交均价:9.5元/股);2009年11月23日卖出1500股东湖高新A股(成交均价:10.97元/股);2009年11月23日卖出500股东湖高新A股(成交均价:10.98元/股)。
2、湖北联发投监事蒋曲的配偶严萍,身份证号4201**********2025,股票账户A475***689,在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东湖高新股票的情况:2009年11月10日买入2100股东湖高新A股(成交均价:8.38元/股);2009年11月23日买入1000股东湖高新A股(成交均价:10.62元/股);2009年11月23日卖出1100股东湖高新A股(成交均价:11.28元/股);2009年11月24日买入2000股东湖高新A股(成交均价:10.45元/股);2009年11月25日买入2000股东湖高新A股(成交均价:10.18元/股)。
对此,湖北联发投出函声明:就本次股权协议转让事宜,湖北联发投自2009年11月15日起开始仅与凯迪电力进行小范围讨论,且将包括(但不限于)参与筹划、论证或因其他原因可能知悉本次股权协议转让事宜的有关人员,严格限定在湖北联发投董事会及部分高管人员范围内,并要求该等人员进行高度保密。上述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东湖高新股票的有关人员,并未参与筹划、论证或因其他原因可能知悉本次股权协议转让事宜的人员范围。
同时,上述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东湖高新股票的有关人员出函承诺:
“上述股票买卖股票行为发生时,本人并不知悉湖北联发投与凯迪电力是否筹划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事宜,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完全是基于本人自行独立判断而做出,与本次股权协议转让没有任何关联性,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情形。
为避免给本次股权协议转让事宜造成任何不良影响,本人在此郑重承诺,本人自上市公司首次公告本次股权协议转让事宜之日起至本次股权协议转让事宜实施完毕后6个月内不再出售上市公司股票。同时,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将严格按照《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所取得的投资收益全部归上市公司所有。”
第八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需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根据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应披露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湖北联发投因为本次股权协议转让事宜而本次权益变动披露的主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况,且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文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与签署
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本报告书签署了声明,对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进行了承诺和保证。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李 红 云
年 月 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岳 献 春
财务顾问主办人:
唐 铖 高 云 平
财务顾问协办人:
徐 清 平 姚 利 民
年 月 日
第九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税务登记证;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及其高管的名单及身份证明;
3、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会关于收购凯迪电力所持东湖高新14%股份的决议;
4、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凯迪电力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5、武汉凯迪控股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股权协议转让事宜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说明;
6、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相关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7、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对上市公司股票买卖自查情况的说明;
8、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人员关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及承诺;
9、东湖高新及其相关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证券的自查报告;
10、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以及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提供材料的说明;
11、东湖高新2009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09)888号审计报告);
12、东湖高新经审计后的截至2009年9月30日全部可辨认资产及负债评估报告(鄂众联评报字[2009]第109号资产评估);
13、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股权协议转让完成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4、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股权协议转让完成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5、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份锁定承诺函;
16、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5年未受处罚及经济纠纷、最近3年内没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湖北联发投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5年未受过处罚、及经济纠纷的声明;
17、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未持有、控制其他境内、境外上市公司5%以上的股份;未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声明;
18、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自有资金收购协议股份的声明;
19、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签署日前24个月与东湖高新无重大交易的声明;
20、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股权协议转让事宜之后续计划的声明;
21、关于省联发投协议受让凯迪电力公司所持东湖高新14%股权的承诺函;
22、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23、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目的声明;
二、备置地点
1、信息披露义务人:
通讯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81号楚天传媒大厦24层
公司名称: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联系人:彭晓璐
联系电话:027-88568450
2、上市公司:
通讯地址:武汉市洪山区华光大道1号东湖高新大楼
公司名称: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雪梅
联系电话:027-87172021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李 红 云
年 月 日
|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公司、凯迪电力 | 指 | 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
| 湖北联发投 | 指 | 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湖北省国资委 | 指 | 湖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上市公司/东湖高新 | 指 |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凯迪控股 | 指 | 武汉凯迪控股投资有限公司 |
| 股权转让协议/收购协议 | 指 | 湖北联发投与凯迪电力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
本次权益变动/
本次收购/本次交易 | 指 | 凯迪电力向湖北联发投转让其持有的东湖高新38,582,908股(占总股本的14%)的股份的行为 |
|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指 |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收购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 准则15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
| 准则16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收购报告书》 |
| 上证所股票上市规则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 |
| 上证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其他国家或
地区居留权 |
| 陈义龙 | 男 | 董事长 | 中国 | 湖北省武汉市 | 无 |
| 潘庠生 | 男 | 董事 | 中国 | 湖北省武汉市 | 无 |
| 李林芝 | 女 | 董事 | 中国 | 海南省海口市 | 无 |
| 唐宏明 | 男 | 董事兼财务负责人 | 中国 | 湖北省武汉市 | 无 |
| 徐钟友 | 男 | 董事 | 中国 | 江西省南昌市 | 无 |
| 张龙平 | 男 | 独立董事 | 中国 | 湖北省武汉市 | 无 |
| 徐长生 | 男 | 独立董事 | 中国 | 湖北省武汉市 | 无 |
| 邓宏乾 | 男 | 独立董事 | 中国 | 湖北省武汉市 | 无 |
| 贺佐智 | 男 | 监事会主席 | 中国 | 湖北省武汉市 | 无 |
| 刘斌斌 | 男 | 监事 | 中国 | 湖北省武汉市 | 无 |
| 张自军 | 男 | 职工监事 | 中国 | 湖北省武汉市 | 无 |
| 闫平 | 男 | 监事 | 中国 | 湖北省武汉市 | 无 |
| 陈勇 | 男 | 总经理 | 中国 | 湖北省武汉市 | 无 |
| 徐应林 | 男 | 副总经理 | 中国 | 湖北省武汉市 | 无 |
| 陈 玲 | 女 | 董事会秘书 | 中国 | 湖北省武汉市 | 无 |
|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武汉市洪山区华光大道1号东湖高新大楼 |
| 股票简称 | 东湖高新 | 股票代码 | 600133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江夏大道特1号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79,913,121股 持股比例:29%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数量为-38,582,908股,变动比例:-14%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湖北联发投/本公司 | 指 | 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湖北省国资委 | 指 |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上市公司/东湖高新 | 指 |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凯迪电力 | 指 | 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
| 凯迪控股 | 指 | 武汉凯迪控股投资有限公司 |
| 股权转让协议/协议 | 指 | 湖北联发投与凯迪电力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
|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交易 | 指 | 582
908股(占总股本的14%)股份的行为 |
| 本报告书/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指 |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收购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 评估基准日 | 指 | 2009年09月30日 |
| 准则15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
| 准则16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收购报告书》 |
| 上证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上证所股票上市规则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 |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 序号 | 公司名称 | 出资方式 | 出资金额
(万元) | 股权比例
(%) |
| 1 |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现金 | 130,000 | 40.64 |
| 2 | 武汉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现金 | 30,000 | 9.38 |
| 3 |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 现金 | 20,000 | 6.25 |
| 4 | 东风汽车公司 | 现金 | 20,000 | 6.25 |
| 5 | 中国三江航天工业集团公司 | 现金 | 20,000 | 6.25 |
| 6 | 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 | 现金 | 20,000 | 6.25 |
| 7 | 武汉市黄鹤楼科技园有限公司 | 现金 | 20,000 | 6.25 |
| 8 |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现金 | 20,000 | 6.25 |
| 9 | 鄂州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现金 | 5,000 | 1.56 |
| 10 | 黄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现金 | 5,000 | 1.56 |
| 11 | 孝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现金 | 5,000 | 1.56 |
| 12 | 黄冈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现金 | 5,000 | 1.56 |
| 13 | 咸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现金 | 5,000 | 1.56 |
| 14 | 仙桃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现金 | 5,000 | 1.56 |
| 15 | 潜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现金 | 5,000 | 1.56 |
| 16 | 天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现金 | 5,000 | 1.56 |
| 合 计 | 320,000 | 100 |
|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其他国家或
地区居留权 |
| 李宪生 | 男 | 董事 | 中国 | 湖北省武汉市 | 无 |
| 杨泽柱 | 男 | 董事长 | 中国 | 湖北省武汉市 | 无 |
| 李红云 | 男 | 董事、总经理 | 中国 | 湖北省武汉市 | 无 |
| 刘章民 | 男 | 董事 | 中国 | 湖北省武汉市 | 无 |
| 彭 辰 | 男 | 董事 | 中国 | 湖北省武汉市 | 无 |
| 邓玉敏 | 男 | 董事 | 中国 | 湖北省宜昌市 | 无 |
| 张金泉 | 男 | 董事 | 中国 | 湖北省宜昌市 | 无 |
| 马小援 | 男 | 董事 | 中国 | 湖北省武汉市 | 无 |
| 朱 弘 | 男 | 董事 | 中国 | 湖北省武汉市 | 无 |
| 杨志明 | 男 | 董事 | 中国 | 湖北省武汉市 | 无 |
| 刘行念 | 男 | 副总经理 | 中国 | 湖北省武汉市 | 无 |
| 陈兰平 | 男 | 副总经理 | 中国 | 湖北省武汉市 | 无 |
| 丁振国 | 男 | 总会计师 | 中国 | 湖北省武汉市 | 无 |
| 钱滨 | 男 | 监事会主席 | 中国 | 湖北省武汉市 | 无 |
| 肖林 | 男 | 监事 | 中国 | 湖北省武汉市 | 无 |
| 蒋曲 | 男 | 监事 | 中国 | 湖北省武汉市 | 无 |
| 项目 | 2009年9月30日/2009年1-9月 | 2008年12月31日/2008年 |
| 资产总计 | 282,650.08 | 245,424.16 |
| 负债合计 | 192,758.36 | 158,826.08 |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89,891.73 | 86,598.08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 87,456.93 | 83,909.24 |
| 营业收入 | 21,550.57 | 27,873.83 |
| 营业利润 | 4,372.80 | 1,271.06 |
| 利润总额 | 4,379.56 | 4,625.55 |
| 净利润 | 3,293.65 | 2,929.57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3,547.69 | 3,086.64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5,452.80 | -3,138.96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8,504.15 | -34,066.55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4,407.57 | 54,018.27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1,356.22 | 16,812.76 |
|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35,648.81 | 34,292.59 |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增减值 | 增值率% |
| A | B | C=B-A | D=C/A×100% |
| 流动资产 | 1 | 67,636.18 | 73,782.21 | 6,146.03 | 9.09 |
| 非流动资产 | 2 | 118,110.59 | 121,349.84 | 3,239.25 | 2.74 |
| 其中:长期股权投资 | 3 | 64,265.71 | 68,506.25 | 4,240.54 | 6.60 |
| 投资性房地产 | | 1,395.01 | 1,460.47 | 65.46 | 4.69 |
| 固定资产 | | 42,742.53 | 41,675.79 | -1,066.74 | -2.50 |
| 在建工程 | | 9,005.51 | 9,005.51 | - | - |
| 无形资产 | | - | - | - | - |
| 商誉 | | - | - | - | - |
| 长期待摊费用 | | - | - | - |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5 | 701.83 | 701.83 | - | - |
| 资产总计 | 6 | 185,746.77 | 195,132.05 | 9,385.28 | 5.05 |
| 流动负债 | 7 | 49,121.12 | 49,122.02 | 0.90 | - |
| 非流动负债 | 8 | 42,831.36 | 42,831.36 | - | - |
| 负债总计 | 9 | 91,952.48 | 91,953.38 | 0.90 | - |
| 净资产 | 10 | 93,794.29 | 103,178.68 | 9,384.39 | 10.01 |
|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武汉市洪山区华光大道1号东湖高新大楼 |
| 股票简称 | 东湖高新 | 股票代码 | 600133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81号楚天传媒大厦24层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
| 持股数量:0股 持股比例:0%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
| 变动数量:由0股增加至38,582,908股 |
| 变动比例:由0%增加至14%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