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09年12月8日,广东九州阳光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河区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09]天法民二初字第3186号),获知:天河区法院已于2009年12月7日受理本公司与公明景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09年11月25日,本公司向天河区法院提交《民事诉状》,诉讼请求是:判令被告广东公明景业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明景业”)按照双方签订的《人民币委托贷款合同》的约定支付本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利息123.9万元,以及至清偿日为止的逾期罚息400,190.47元(暂计至2009年11月23日)。以上共计人民币31,639,190.47元。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8年12月,本公司与子公司公明景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以下简称“中行广州珠江支行”)续签《委托贷款合同》,本公司以自有资金委托中行广州珠江支行向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明景业提供委托贷款3,000万元,年利率5.31%,期限自2008年12月30日至2009年9月30日止。(详见本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及2009年半年度报告)
2009年9月17日,中行广州珠江支行向公明景业出具了委托贷款到期通知书,要求公明景业于2009年9月30日一次性归还到期的委托贷款本金及本笔委托贷款项下的未偿利息。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尚未收到公明景业归还的任何该笔委托贷款项下的本金及利息。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2009年12月7日,本公司向天河区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提出了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公明景业银行存款31,639,190.4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避免本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2009年12月8日,本公司收到天河区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09]天法民二初字第3186号),获知法院裁定:冻结公明景业银行存款31,639,190.4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该份裁定书已于送达当天执行,法院于12月8日冻结了公明景业两个银行账户,实际冻结资金40,890.72元;查封了公明景业5辆汽车,以及所有未被抵押的机器、设备与存货。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尚未收到传票,尚不知晓具体的开庭审理日期。
四、本次公告前,公明景业除与贷款银行发生诉讼以外,累计收到15起供应商的诉讼文件,诉讼涉及本金金额合计4,263,203.20元。公明景业在清远的两个银行账户已被债权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冻结,无法运作。
五、风险提示
1.公明景业已资不抵债,目前已无法正常生产经营,无力接受新订单,预计本月完成剩余订单后将全面停产;员工陆续分批离职,预计本月停产后仅保留几十名留守人员。公明景业问题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构成重大负面影响,预计本公司2009年度的经营业绩亏损将在2009年第三季度报告中预计的2009年全年预亏4,000-5,000万元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本公司通过本次诉讼及相应财产保全措施,合法主张和维护公司权益,力求将公司损失减少到最小。
2.公明景业除欠付本公司的3,000万元委托贷款逾期以外,截至2009年9月30日,公明景业尚存在欠付本公司及本公司分公司的应收材料款及印刷加工费8,436万元,其他往来款4,251.66万元。本公司已委托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采取各项措施主张和维护公司权益,力求将公司损失减少到最小。
3.本公司将根据有关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请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受理案件通知书》([2009]天法民二初字第3186号)
2.《民事诉状》
3.《民事裁定书》([2009]天法民二初字第3186号)
4.《冻结/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特此公告
广东九州阳光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九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