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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1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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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执照被吊销
法人股可划转至实际出资人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黄昌赣律师

 读者来信:

 我们是上海的中小投资者。1994年我们多人投资人民币260万元以公司法人的名义,参与拍卖行法人股的竞拍,以公司的名义投资认购了A、B、C系列上市公司的法人股。法人股当时未能上市流通,每年仅能享受上市公司的分红及上市公司的配、送、转增股。现随着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实施,我们投资的法人股经送股,价值翻了多倍。但由于公司的营业执照多年未年检注册,导致公司的营业执照被吊销,我们投资的法人股无法变现。现我们经咨询得知:将来以公司名义抛售股票,公司要代扣代缴25%企业所得税。请问:我们能将自己实际出资以公司名义认购的法人股过户到个人名下吗?该如何操作?上海中小投资者:刘某等人

 

 这是典型的法人行使股权有障碍,中小投资者该如何维权盘活法人股、如何进行法律救济的问题。

 我国法律规定,财产所有权是公民、法人依法对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益。当时,中小投资者以公司名义参与拍卖行竞拍,其购买的A、B、C系列上市公司的法人股,资金由中小投资股民实际出资,属于中小投资股民隐名投资的性质,根据以往的成功案例可知:其股权依法应归实际出资自然人享有。

 股民来信提到的问题,关键是公司的营业执照未年检注册,导致公司的营业执照被吊销,进而造成公司法人持有的法人股行使权益受限。而且因为公司未年检注册,其营业执照被吊销,公司就不能通过签订《股权买卖协议》和办理公证的形式来协议转让法人股给中小投资者。

 中小投资者要盘活该法人股,应聘请专业律师设置好法律文件,代理其诉讼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法院经过审理,将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公司持有的A、B、C系列上市公司的法人股归各实际出资自然人所有。待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法院将作出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至证券登记管理部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管理部门将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履行协助执行的法律义务,将法人股由机构证券账户司法划转过户至各实际出资自然人证券账户内。这样,个人实际出资认购的法人股,得到法院的确权,其股权归实际出资自然人所有,将来就不存在公司抛售股票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实际出资自然人拿到了证券登记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单》后,就算完成了证券过户手续。这样,股票划转至各实际出资自然人证券账户后,限售期届满,各自然人就可在证券二级市场上交易买卖,投资者需承担的就是证券二级市场的税费、佣金,无需承担企业所得税。这样,就算真正意义上盘活了自己投资的法人股股票。(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黄昌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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