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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1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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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86 证券简称:莲花味精 公告编码:2009—021
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转让股权导致第一大股东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接第三大股东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公司(持有公司7243.48万股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82%)通知,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公司与郑州市商业银行于2009年11月20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书》,郑州市商业银行将享有的对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河南省莲花集团有限公司27202.95658万元债权转让给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公司,转让价格为15800万元。由于郑州市商业银行于2006年7月6日已申请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述标的债权,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冻结了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5400万股莲花味精股权。因此,本次标的债权转让给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公司时,债权项下的权利同时转让给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公司。

 2009年12月7日,上述 5400万股本公司限售流通股进行公开拍卖,因无人竞买流拍。随后,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和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公司在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下,于2009年12月7日达成调解协议,同时下发了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郑法执字第183、184、185号,(2008)郑法执字第51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如下:以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5400万股限售流通股抵偿给债权人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公司,以清偿本案所有债权债务;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5400万股限售流通股的冻结;将被执行人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5400万股限售流通股抵偿给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公司,并过户到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公司名下。

 该次转让完成后,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公司将持有本公司12,643.48万股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90%,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享有相应的大股东权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特此公告。

 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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