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09年12月9日
2、召开地点:辽宁省葫芦岛市公司办公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张旭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190,131,3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340,000,000 股的55.92%。
三、提案的表决方式
采取记名方式现场投票表决。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现场投票表决,三项议案同意股数均超过了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之规定,议案均获得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公司为葫芦岛华天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实际为5000万元担保的议案》
同意190,131,3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关于公司为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实际为3500万元担保的议案》
同意190,131,3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关于公司为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实际为1650万元担保的议案》
同意190,131,3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魏晓、徐京龙
3、结论性意见:本所认为,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上述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
二○○九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