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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9月03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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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600110 股票简称:中科英华 编号:临2009-038

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出售股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9年9月2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郑永刚先生的通知,郑永刚先生于2009年9月1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716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71%。减持价格为每股5.12元,交易金额共计为人民币36,659,200元。

本次大宗交易前,郑永刚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为111,873,27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01%;本次大宗交易后,郑永刚先生持有本公司的股份为104,713,27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0.30%,仍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其剩余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本公司将继续关注公司股东出售股份情况,并及时进行公告。

特此公告。

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9月3日

股票代码:600110 股票简称:中科英华 编号:临2009-039

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出售股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9年9月2日接到公司股东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于2009年7月30日和2009年9月2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5,500,000股和14,248,700股,分别占股份总额的0.54%和1.40%。减持价格分别为每股7.25元和每股5.30元,以上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115,393,110元。

本次大宗交易前,股东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为70,748,78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96%;本次大宗交易后,股东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本公司的股份为51,000,08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02%。其剩余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本公司将继续关注公司股东出售股份情况,并及时进行公告。

特此公告。

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9月3日

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中科英华

股票代码:600110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郑永刚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杉杉集团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杉杉集团):宁波市望春工业园区杉杉路228号

联系电话(杉杉集团):0574-88203333

股权变动性质:减持

签署日期: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变动情况;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中科英华/上市公司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郑永刚及其一致行动人杉杉集团有限公司
杉杉集团杉杉集团有限公司
本次减持情况郑永刚及其一致行动人杉杉集团有限公司共减持中科英华流通股50,814,900 股(占中科英华总股本的5.00%)。
本报告/本报告书/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人民币元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郑永刚,男,1958年生,南京理工大学硕士。杉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杉杉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2、杉杉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望春工业园区杉杉路228号

注册资本:21,600万元

成立时间:1994年6月

法定代表人:郑永刚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330227101041

杉杉集团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主要从事实业投资业务,主要经营性业务通过包括本公司在内的子公司进行,具体包括:服装制造、机电设备、五金交电、百货针纺织品、服装面辅料及缝纫设备等的销售。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1、郑永刚先生:无

2、杉杉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姓名职务国籍长期居住地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在其他公司兼职情况
郑永刚董事长中国上海杉杉投资控股公司董事长
佐佐和秀副董事长日本东京日本
郑学明董事中国宁波宁波杉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光华董事中国上海杉杉投资控股公司常务副总裁
代明华副总裁中国上海杉杉投资控股公司执行副总裁
冯扬财务总监中国宁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股权关系

郑永刚先生为杉杉集团的实际控制人。郑永刚持有杉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62.96%的股权,杉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杉杉集团9.04%的股权;同时,杉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宁波甬港服装投资有限公司89.32%的股权,宁波甬港服装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杉杉集团62.96%的股权。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除中科英华外,杉杉集团持有杉杉股份有限公司32.09%的股权。

第二节 持股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减持中科英华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投资收益。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有可能继续减持中科英华股份。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一、郑永刚先生

1、2009年8月31日郑永刚先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中科英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24,000,000股,占中科英华股本总额的2.36%,价格为为:5.50元/股。

2、2009年9月1日郑永刚先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中科英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7,160,000股,占中科英华股本总额的0.71%,价格为:5.12元/股。

郑永刚先生累计减持其持有的中科英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31,160,000股,占中科英华股本总额3.07%的股份。

二、杉杉集团有限公司

2009年7月13日至2009年7月17日之间,杉杉集团有限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共减持中科英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19,654,9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1.93%,价格区间为:6.86-7.76元/股。

杉杉集团有限公司累计减持其持有的中科英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19,654,900股,占中科英华股本总额1.93%的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减持其持有的中科英华5%的股份。

第四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本公告书披露之日起前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1、郑永刚:

月份买入数量(股)买入价格区间(元/股)卖出数量(股)卖出价格区间(元/股)
2009年4月
2009年5月
2009年6月
2009年 7月
2009年8月24,000,0005.50
2009年9月7,160,0005.12

2、杉杉集团有限公司:

月份买入数量(股)买入价格区间(元/股)卖出数量(股)卖出价格区间(元/股)
2009年4月
2009年5月
2009年6月
2009年 7月196549006.86-7.46
2009年8月
2009年9月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郑永刚(签字):

杉杉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2009年9月2日

第六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中科英华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长春
股票简称中科英华股票代码600110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郑永刚、杉杉集团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宁波市望春工业园区杉杉路228号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口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口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 无口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否口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否口
权益变动方式

(可多选)

赠与 口

其他 口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合计持股数量: 161,021,685股 持股比例: 15.84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变动数量 50,814,900股 变动比例: 5.00%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是 √ 否 口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 否 口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是 口 否√ 不适用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问题是 口 否 √ 不适用口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 口 否 √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 口 否 口 不适用 √

郑永刚(签字):

杉杉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2009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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