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可上市流通数量为98,468股,占公司总股本0.024%
2、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可上市流通日为2009年 9月3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1、对价方案: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获得3.5股股份。
2、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相关股东会议日期: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于2006年2月14日经召开的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
3、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2006年3月28日。
二、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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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表中承诺内容包括原非流通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所作出的承诺及所有的追加承诺。
三、本次解除股份限售安排
1、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09年 9 月 3 日;
2、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的总数为98,46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4%;
3、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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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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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股东持股变化情况及历次限售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股东自公司股改实施后至今持股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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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股改实施日持有股份情况一栏中,由于公司曾于2007年度非公开发行42,530,278股、2008年度非公开发行63,000,000股,三位股东的持股比例均按股改实施日即2006年3月28日的公司总股本303,352,615股计算。
2、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解除限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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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后出具如下结论性意见:
截至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友利控股本次解除所持股份限售的股东目前均已严格遵守了承诺,履行了法定承诺义务;友利控股董事会提出的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申请符合国家关于股权分置改革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相关规定;本保荐机构同意保荐友利控股本次98,468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
友利控股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并不影响其他股东履行股权分置改革的承诺,此次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剩余限售流通股股份将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承诺的要求继续实行限售安排。
七、控股股东对解除限售股份的持有意图及减持计划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计划在解除限售后六个月以内通过本所竞价交易系统出售股份达到5%及以上。
□ 是 √ 否;
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计划未来通过本所竞价交易系统出售所持公司解除限售流通股,并于第一笔减持起六个月内减持数量达到5%及以上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于第一次减持前两个交易日内通过上市公司对外披露出售提示性公告。
八、其他事项
1、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 是 √ 否;
2、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情况
□ 是 √否;
3、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 是 √否;
若存在违规行为,应当说明违规的具体情况、改正计划和措施;
4、解除股份限售的持股1%以上的股东已提交知悉并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和本所有关业务规则的承诺文件
□ 是 √ 不适用;
九、其他事项
本次申请解除其所持股份限售的股东存在的垫付对价情形及偿还情况:
在本次解除所持股份限售的股东中,成都隆迪实业有限公司于2007年10月31日因司法判决受让了原成都制药五厂所持有的公司29,887股有限售条件股份;德阳恒鑫化工实验厂于2008年4月28日因司法判决受让了原成都市金属制品厂所持有的公司27,750股有限售条件股份;马慧玲于2007年12月3日因司法判决受让了原上海银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公司75,000股有限售条件股份。
上述三家原股东由于在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未能提供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所要求的申请文件而无法执行对价安排,双良科技分别为其垫付了7,699股、7,149股和19,321股股份。新股东在受让了相应股份后,于2009年5月21日向双良科技偿还了被垫付的股份。
十、备查文件
1、解除股份限售申请表;
2、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四川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9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