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公司股权质押解除情况
接本公司第一大股东长海县獐子岛投资发展中心(以下简称“投资发展中心”)通知:
1、投资发展中心已质押其持有的本公司限售流通股1,500万股股份,已于2009年8月2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相关股权质押解除手续,解冻日期日为2009年8月28日。
该1,500万股的股权质押情况如下:2008年9月4日,投资发展中心将其持有的本公司限售流通股1,500万股股份,用于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大连分行申请的人民币贷款6,000万元提供质押担保,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08年9月9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公告编号2008-36)。
二、公司股权处于质押状态的累计情况
1、截止本公告日,长海县獐子岛投资发展中心持有本公司限售流通股份中,仍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累积数为5,55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22,620万股的24.54%。具体情况如下:
(1)2008年9月22日,投资发展中心将其持有的本公司限售流通股550万股股份,用于向长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獐子信用社申请的人民币贷款2,000万元提供质押担保,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08年9月22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公告编号2008-37);
(2)2008年12月5日,投资发展中心将其持有的本公司限售流通股3,000万股股份,用于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申请的人民币贷款10,000万元提供质押担保;
(3)2009年1月15日,投资发展中心将其持有的本公司限售流通股500万股股份,用于长海县獐子岛褡裢经济发展中心向庄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申请的人民币贷款2,000万元提供质押担保,将其持有的本公司限售流通股500万股股份,用于长海县獐子岛大耗经济发展中心向庄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申请的人民币贷款2,000万元提供质押担保;
(4)2009年6月26日,投资发展中心将其持有的本公司限售流通股1,000万股股份,用于向庄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申请的人民币贷款4,000万元提供质押担保。
2、截止本公告日,公司股东长海县獐子岛褡裢经济发展中心持有本公司股份中,用于银行贷款质押担保的累积数为1,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22,620万股的4.42%。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08年12月10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公告编号2008-43)。
除以上情况外,不存在其他公司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处于质押状态的情况。
特此公告
大连獐子岛渔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