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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8月1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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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半年度报告全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本公司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1.5 本公司不存在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1.6 公司董事长王伟、财务总监兼财务部经理林加善声明:保证本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2.1 基本情况简介

 ■

 2.2 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2.2.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2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3 境内外会计准则差异

 □适用 √不适用

 §3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3.1 股份变动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3.2 股东数量和持股情况

 单位:股

 ■

 3.3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4.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

 □适用 √不适用

 §5 董事会报告

 5.1 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其中: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销售产品和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总金额1,026.50万元。

 5.2 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5.3 主营业务及其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4 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毛利率)与上年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在全球草甘膦市场供大于求的形势下,公司努力抓好生产,草甘膦原药及系列产品销售价格较去年同期有大幅下降,致使农药产品毛利率较上年同期下降了27.09个百分点。

 2)报告期内,有机硅产品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市场平均销售价格较去年同期下降,致使销售毛利较去年同期下降了12.71个百分点。

 5.5 利润构成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分析

 □适用 √不适用

 5.6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5.6.1 募集资金运用

 □适用 √不适用

 5.6.2 变更项目情况

 □适用 √不适用

 5.7 董事会下半年的经营计划修改计划

 □适用 √不适用

 5.8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说明

 √适用 □不适用

 ■

 5.9 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10 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非标准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变化及处理情况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6 重要事项

 6.1 收购、出售资产及资产重组

 6.1.1 收购资产

 □适用√不适用

 6.1.2 出售资产

 □适用√不适用

 6.1.3 自资产重组报告书或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刊登后,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对报告期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

 □适用 √不适用

 6.2 担保事项

 □适用√不适用

 6.3 非经营性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适用√不适用

 6.4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适用□不适用

 一、2000年2月欧盟委员会对中国产草甘膦反倾销征收48%反倾销税。2003年2月进行期间复审和日落复审的合并审理调查,公司独家应诉;欧盟委员会于2004年9月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草甘膦征收29.9%的反倾销税。本公司不服欧盟理事会的裁决,于2004年12月起诉至欧盟初审法院。2009年5月14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决定暂停征收对进口自中国的草甘膦的反倾销税,期限为9个月。2009年6月17日,欧盟初审法院第四法庭对此案作出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1、仅对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取消根据欧盟理事会2004年9月24日第1683/2004号法令第一条规定对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进口草甘膦征收最终反倾销税;

 2、判令欧盟理事会承担自身费用并向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欧洲农用化学品用户与分销商协会支付其诉讼费用;

 3、判令欧盟委员会承担自身费用。

 此案胜诉使本公司得到了公正的待遇,对公司草甘膦产品开拓欧洲市场有积极的影响。

 二、本公司于2008年1月14日向浙江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金帆达生化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下达《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决定立案受理。相关信息已经于2008年1月31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交所网站。截止报告期,此案仍在受理之中。

 6.5 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6.5.1 证券投资情况

 □适用√不适用

 6.5.2 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

 □适用√不适用

 6.5.3 持有非上市金融企业股权情况

 √适用□不适用

 ■

 6.5.4 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镇江市土地收储中心委托市水利投资公司与公司控股子公司江南化工有限公司签订了土地收储补偿合同。江南化工在2007年12月底停产搬迁,老厂区可获土地收储补偿金总额为1.656亿元,由水利投资公司自合同签订日至2008年4月底前分六期向江南化工支付。截止2009年6月30日,江南公司共收到补偿款12448万元,本期公司收回搬迁补偿款2948万元。

 2、2005 年末公司累计计提的效益工资节余7,647.04 万元,计划从2007 年起分三年予以发放,每年发放该余额的三分之一,用于增加员工收入,减缓物价水平的攀升对员工生活的影响,2007 年实际发放为2,546.36 万元,2008 年实际发放为2,550.34 万元,本报告期发放300.00 万元,期末效益工资余额为2,250.34 万元。

 §7 财务报告

 7.1 审计意见

 ■

 7.2 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09年6月30日

 编制单位: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伟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林加善 会计机构负责人:林加善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09年6月30日

 编制单位: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伟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林加善 会计机构负责人:林加善

 合并利润表

 2009年1—6月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

 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伟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林加善 会计机构负责人:林加善

 母公司利润表

 2009年1—6月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伟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林加善 会计机构负责人:林加善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09年1—6月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伟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林加善 会计机构负责人:林加善

 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2009年1—6月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伟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林加善 会计机构负责人:林加善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2009年1—6月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伟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林加善 会计机构负责人:林加善

 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2009年1—6月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伟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林加善 会计机构负责人:林加善

 7.3 本报告期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变更。

 7.4 本报告期无会计差错更正。

 7.5 与最近一期半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具体说明

 1、浙江开化元通硅业有限公司系浙江开化合成材料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浙江开化合成材料有限公司持有其55.00%的股权,按比例计算本公司实际拥有其55.00%的权益。

 2、黑河市元泰硅业有限公司系浙江开化元通硅业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浙江开化元通硅业有限公司持有其60.00%的股权,按比例计算本公司实际拥有其33.00%的权益。

 3、建德思利科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系浙江新安物流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浙江新安物流有限公司持有其55.00%的股权,按比例计算本公司实际拥有其55.00%的权益。

 4、江苏中兴江南化工有限公司系镇江江南化工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镇江江南化工有限公司持有其75.00%的股权,按比例计算本公司实际拥有其75.00%的权益。

 §8、备查文件目录

 1、载有董事长签名的2009年半年度报告

 2、载有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的会计报表

 3、报告期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披露过的所有公司文件正本及公告原稿

 董事长:王伟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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