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钟小剑、沈丹、张德雷、孙荣芳:
因你们在原青海数码网络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对该公司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违法行为负有责任,依据原《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等原因,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08]12号)。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会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联系人:王瑾,电话010-88061210,传真010-88060140),逾期则视为送达。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