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19 证券简称:S*ST鑫安 公告编号:2009-048号
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四届四十一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没有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四届四十一次董事会于2009年6月4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与董事6名,实际参与表决董事6名,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认真审议,通讯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焦作鑫安2008年董事会工作报告》。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焦作鑫安关于续聘年度审计机构的预案》。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预案》。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了《2008年度财务决算及200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定于2009年6月25日召开。
以上第一至四项议案需提交2008年度股东大会通过。
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9年6月4日
证券代码:000719 证券简称:S*ST鑫安 公告编号:2009-049号
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08年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没有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拟于2009年6月25日在焦作市山阳建国饭店2楼会议室召开,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时间:2009年6月25日上午9时30分。
2、会议地点:焦作市山阳建国饭店2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召开。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09年4月28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公司四届三十九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二、《焦作鑫安2008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三、《焦作鑫安2008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焦作鑫安关于续聘年度审计机构的预案》。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是经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的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其人才实力雄厚,执业道德规范,1997年公司上市至今合作良好,收费适中,诚实守信。经公司四届四十一次董事会同意:2009年度公司将继续聘任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年度审计机构。年度审计费用为25万元。
五、《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预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第57 号令《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的要求,以及公司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公司章程》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修改情况如下。
在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后增加以下内容:
1、公司可以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应当根据当年盈利状况和持续经营的需要,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2、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六、《2008年度财务决算及200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三)、出席对象:
1、截止2009年6月17日交易结束后,所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
2、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委托授权代理人参加,代理人可以不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附后);
3、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会议登记方法:
1、法人股股东持法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股东帐户、持股凭证以及出席人身份证进行登记;
个人股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及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授权委托代表还需持有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进行登记。异地股东可在登记日截止前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办理登记,开会前确认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帐户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后有效;
2、登记时间:2009年6月23-24日上午9时至11时,下午14时30分至17时;
3、登记地点:河南省焦作市环城北路28号,公司办公楼二楼证券部。
(五)、其他
1、会期预计半天,参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2、联系地址:河南省焦作市环城北路28号,公司办公楼二楼证券部。
电话: 13782796523
传真:(0391)2908193
邮编:454000
联系人:郝小姐
(六)、备查文件
1、焦作鑫安四届四十一次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9年6月4日
附件: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有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号:
受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受托日期:
(注:本授权委托书之复印件及重新打印件均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