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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5月1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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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股票期权所得可分期缴税
朱宇

 □本报记者 朱宇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5月18日公布有关通知称,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在行权时,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称,据一些地方税务部门反映,由于公司法和证券法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转让本公司股票在期限和数量比例上存在一定限制,导致其股票期权行权时无足额资金及时纳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上述通知要求,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所得,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其他股权激励方式参照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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