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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5月1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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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行业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金鹰行业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2009年4月27日证监许可【2009】340号文核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金鹰行业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金鹰行业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段商业银行大厦7楼16单元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沿江中路298号江湾商业中心22层

 设立日期: 2002年12月25日

 法定代表人:梁伟文

 联系电话: 020-83936180

 联系人: 潘晓毅

 注册资本:人民币1亿元

 股权结构: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梁伟文先生,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曾在广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越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任职,历任越信隆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华凌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董事兼副总经理,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等职。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选举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2008年12月起担任公司董事长。

 詹松茂先生,董事,总经理,管理学硕士。历任中国投资银行广东省分行(现为国家开发银行广州分行)国际业务部经理,美国洛杉矶美华国际企业公司董事、副总裁、财务总监,招商银行广州分行大德支行行长,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增城营业部、广州环市中营业部、经纪业务管理总部总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理总经理等。经公司首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2005年8月起担任公司总经理。

 栗建伟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长城铝业公司供销处干部,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秘书,现任广东美的集团董事副总裁、战略发展部总监。

 高燕女士,董事,法学学士。历任北京金泉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客户部总经理,四川南方希望实业有限公司投资经理、新希望集团金融事业部高级经理等,现任新希望集团北京办总经理。

 陈炳华先生,董事,硕士,会计师。曾任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对企业财务管理有较丰富的经验,现任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郭平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教授、硕士生导师。历任湖南财经学院财政系讲师、教研室主任,湖南财经学院财政会计系副教授、系副主任,现任湖南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副院长。

 杜金岷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历任高校讲师、副教授,现任暨南大学教授、经济学院党委书记、副院长,广东中青年经济工作者学会副秘书长,广东经济学会常务理事,中华外国经济学说研究会理事、广东金融学会理事、广州留学归国人员协会理事等。

 黄元生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副教授、高级会计师。历任中山大学会计教研室主任及会计系副主任,广州市康乐会计师事务所副所长及所长,现任广州万隆康正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

 颜俊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资深律师,资深合伙人。曾是广东华邦世纪律师事务所的创始合伙人,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法律顾问,现任吉林大学法学院兼职副教授,金杜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法学会民商法研究会常务理事。

 曹萍女士,职工监士,监事会召集人,经济学硕士,律师。曾任原华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研究发展部、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助理,2003年进入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负责人。

 曾巧女士,股东监士,管理学学士。历任佛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助理,美的集团审计部审计经理,现任美的集团审计监察部副部长。

 姚万义先生,独立监事,大学本科。历任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北京市监察局办公厅主任、副局长、常委等职,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管办副主任、巡视员等职,北京证券业协会理事长。

 龙苏云先生,副总经理,投资研究总监,大学本科。历任南方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原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营业部交易主管,广东强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深圳兰光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部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副总监、总监等职,2008年12月起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刘葆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博士,副教授。历任深圳国资经营公司(商贸控股)资产经营部总经理助理,上海复旦大学博士后流动站(金融研究方向)博士后研究员,深圳华强集团资本经营部副部长,广州越秀集团资本经营部副经理,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兼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2008年12月起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苏文锋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历任广州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外贸经济系党支部书记,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大德路营业部总经理,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办公室主任,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华鼎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监等职,2008年9月起担任公司督察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彭培祥先生,MBA研究生,16年证券业从业经历,1993年进入广州证券、2007年加盟金鹰基金管理公司,担任研究发展部副总监、高级策略分析师,主要从事研究团队管理及策略研究、金属(钢铁、有色)行业及公司研究。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有:

 詹松茂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董事、总经理;

 龙苏云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副总经理,投研总监,基金经理;

 彭培祥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研究发展部副总监;

 杨绍基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帐,进行证券投资;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7、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8、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

 19、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0、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财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严格履行《反洗钱法》规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26、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7、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用基金财产承销证券;

 (6)用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7)用基金财产从事无限责任的投资;

 (8)用基金财产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9)以基金财产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0)以基金财产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1)用基金财产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超过基金的总财产,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4)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该证券的10%;

 (15)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1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

 资;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参与洗钱或为洗钱活动提供协助;

 (1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组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了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系统

 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完备严密的系统。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内部控制,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大纲,对公司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督察长

 负责公司及其业务运作的监察稽核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将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并定期向中国证监会呈送督察长评估报告。

 (3)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察稽核部对总经理负责,将定期和不定期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适时提出修改建议,并定期向中国证监会呈送监察稽核报告。

 (4)业务部门

 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的责任。各部门总监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负直接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负责建立、执行和维护本部门的内部控制措施。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变更注册登记日期:2004年8月26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法定代表人:肖 钢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董杰

 托管部门联系人:宁敏

 电话:(010)66594977

 传真:(010)66594942

 发展概况:

 中国银行业务涵盖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三大领域,其中,商业银行业务是中国银行的传统主

 基金管理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九年五月

 (下转A19版)

 (上接A17版)

 营业务,包括公司金融业务、个人金融业务及金融市场业务。中国银行提供的公司金融业务包括存款业务、贷款业务、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以及银行汇票、本票、支票、汇兑、银行承兑汇票、委托收款、托收承付、集中支付、支票圈存及票据托管等其他公司金融业务;个人金融业务包括储蓄存款业务、个人贷款业务、个人中间业务、“中银理财”服务、私人银行业务和银行卡业务等;金融市场业务主要包括本外币金融工具的自营与代客业务、本外币各类证券或指数投资业务、债务资本市场业务、代客理财和资产管理业务、金融代理及托管业务等。

 中国银行在国内同业中率先引进国际管理技术人才和经营理念,不断向国际化一流大银行的目标迈进,截至2008年末,中国银行境内外机构共有10,789家,其中内地机构9,983家,港澳及境外机构806家。内地商业银行部分,一级分行、直属分行37家,二级分行284家,基层分支机构9,659家,是中国国际化程度最高的银行。

 截至2008年末,中国银行资产总额69,556.94亿元,负债总额64,617.93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4,682.72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长16.01%、16.63%和10.24%。实现净利润650.73亿元,比上年增长4.93%;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635.39亿元,同比增长13.00%;每股收益为0.25元,比上年增加0.03元。不良贷款率由3.12%下降至2.65%。集团年末总市值达到6,699.97亿元,列全球上市银行第六位。

 多年来中国银行围绕客户需求所做的不懈努力,得到了来自业界、客户和权威第三方的广泛认可。在与国际同业和国内同业的激烈竞争中,凭借雄厚的实力和优良的服务,中国银行脱颖而出,成为北京2008年奥运会唯一的银行合作伙伴;自1990年以来,中国银行一直荣登《财富》500强排行榜;2004至2008年,中国银行连续被《环球金融》杂志评为“中国最佳外汇银行”,并评为2008年度中国最佳债券和现金管理银行;2008年,中国银行在《银行家》杂志“世界1000家大银行”中排名第10位;2008年中国银行被《财资》评为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2008年中国银行被《金融亚洲》评为最佳贸易融资银行、最佳外汇交易银行、最佳派息政策承诺奖、亚洲最佳公司(最佳股利政策);2008年中国银行被《亚洲货币》杂志和《贸易融资》杂志分别评为中国最佳外汇服务银行和中国本土最佳贸易服务银行;2008年中国银行被《欧洲货币》评为中国区最佳商业银行、中国区债务资本市场最佳投资银行、香港区最佳商业银行和中国区最佳外汇服务奖;2008年中国银行再次荣获“优信咨询(Universum)”评选的“最理想雇主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肖钢先生,自2004年8月起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自2003年3月起任中国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行长,自1996年10月起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期间曾兼任中国人民银行计划资金司司长、货币政策司司长、广东省分行行长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局长。1989年10月至1996年10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主任、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总裁、计划资金司司长等职。肖先生出生于1958年8月,1981年毕业于湖南财经学院,1996年获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李礼辉先生,自2004年8月起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行长。2002年9月至2004年8月担任海南省副省长。1994年7月至2002年9月担任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1988年至1994年7月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新加坡代表处首席代表、福建省分行副行长等职。李先生出生于1952年5月,1977年毕业于厦门大学经济系财政金融专业,1999年获得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和经济学博士学位。

 李早航先生,自2004年8月起任本行执行董事。2000年11月加入本行并自此担任本行副行长。于1980年11月至2000年11月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曾工作于多个岗位,先后担任分行行长、总行多个部门的总经理及副行长。1978年毕业于南京信息工程大学。2002年6月起担任中银香港控股非执行董事。

 董杰先生,自2007年11月27日起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自2005年9月起任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1983年7月至2005 年9月历任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沙头角支行行长、深圳市分行信贷经营处处长、公司业务处处长、深圳市分行行长助理、党委委员等职。董先生出生于1962年11月,获得西南财经大学博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部门的设置及员工情况

 中国银行总行于1998年设立基金托管部,为进一步树立以投资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根据不断丰富和发展的托管对象和托管服务种类,中国银行于2005年3月23日正式将基金托管部更名为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下设覆盖销售、市场、运营、风险与合规管理、信息技术、行政管理等各层面的多个团队,现有员工90余人;另外,在上海市分行、深圳市分行设有托管业务团队。

 (四)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止2008年12月末,中国银行已托管长盛创新先锋混合、长盛同盛封闭、长盛同智优势混合(LOF)、大成2020生命周期混合、大成蓝筹稳健混合、大成优选封闭、大成景宏封闭、工银大盘蓝筹股票、工银核心价值股票、国泰沪深300指数、国泰金鹿保本混合(二期)、国泰金鹏蓝筹混合、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海富通股票、海富通货币、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海富通收益增长混合、华宝兴业大盘精选股票、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华夏策略混合、华夏大盘精选混合、华夏回报二号混合、华夏回报混合、华夏行业股票(LOF)、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成长收益混合、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沪深300指数(LOF)、嘉实货币、嘉实稳健混合、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嘉实增长混合、嘉实债券、嘉实主题混合、金鹰成份优选股票、银河成长股票、易方达平稳增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易方达积极成长混合、易方达货币、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易方达深证100ETF、易方达中小盘股票、银华优势企业混合、银华优质增长股票、银华领先策略股票、景顺长城动力平衡混合、景顺长城优选股票、景顺长城货币、景顺长城鼎益股票(LOF)、泰信天天收益货币、泰信优质生活股票、招商先锋混合、泰达荷银精选股票、泰达荷银集利债券、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友邦华泰积极成长混合、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南方高增长股票(LOF)、国富潜力组合股票、国富强化收益债券、工银全球股票(QDII)、嘉实海外中国股票(QDII)、银华全球优选(QDII-FOF)等67只证券投资基金,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市场型、指数型、行业型、创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和理财品种,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五)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开办各类基金托管业务均获得相应的授权,并在辖内实行业务授权管理和从业人员核准资格管理。中国银行自1998年开办托管业务以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并逐步完善了包括托管业务授权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保密守则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在敏感部位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和隔离墙,安装了录音监听系统,以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了有效核对和监控制度、应急制度和稽查制度,保证托管基金资产与银行自有资产以及各类托管资产的相互独立和资产的安全;制定了内部信息管理制度,严格遵循基金信息披露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

 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对托管业务的风险控制负第一责任。部门内部设有专门的风险控制小组,作为部内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的审议和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决定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风险管理战略、基本原则、风险管理目标和重大政策措施,检查和监督风险管理战略、方针和政策的执行情况。针对托管业务的特点,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内部设立高级合规官和风险与合规管理团队,具体开展部门内部内控及风险管理的相关工作。

 最近一年内,中国银行的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六)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托管人就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基金管理人报酬和基金托管人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支付方法、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等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履行上述职责过程中,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代销机构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客户服务热线: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客户服务热线: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名称: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法兰克纽曼

 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0755-82080714

 客户服务电话:95501

 网址:www.sdb.com.cn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中山东路294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热线:96528

 网址:www.nbcb.com.cn

 名称:深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301栋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客户服务电话:40066-99999

 网址:www.18ebank.com

 名称: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吴志明

 电话:020-87320991

 传真:020-87325036

 客户服务热线:020-87320991、020-87320595

 网址:www.gzs.com.cn

 名称: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姚江涛

 客户服务电话:0791-6770351

 网址:www.scstock.com

 名称: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59号投资广场18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989号中达广场17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62580818-416

 传真:021-62569400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021-962588

 网址:www.gtja.com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肖时庆

 电话:010-66568888

 传真:010-66568536

 客户服务热线:010-68016655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53594566

 传真:021-53858526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3

 网址:www.htsec.com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36、38、41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网址:www.gf.com.cn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客户服务电话: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名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传真:0755-8249218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55

 网址:www.lhzq.com

 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222号安联大厦34F、28A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825555

 网址:www.axzq.com.cn

 名称: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至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小阳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层

 法定代表人:陈敬达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6338

 网址:www.PA18.com

 名称: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电话:021-68634518-8635

 传真:021-68865938

 客户服务电话:021-68865020

 网址:www.xcsc.com

 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99 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68419974

 传真:021-68419867

 客户服务热线:021-68419125

 网址:www.xyzq.com.cn

 名称: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15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15号信达大厦10-13楼

 法定代表人:管荣升

 客户服务电话:0791-6285337、0791-6288690

 网址:www.gsstock.com

 名称: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路111号金钱大厦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336(上海地区962336)

 网址:www.ctsec.com

 名称: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游锦辉

 电话:0769-22119351

 网址:www.dgzq.com.cn

 名称: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商旅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户服务电话:0512-33396288

 网址:www.dwzq.com.cn

 名称: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5

 网站:www.sw2000.com.cn

 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8号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名称: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国联大厦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288

 网址:www.glsc.com.cn

 名称: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号24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客户服务电话: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名称: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8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网址:www.cicc.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2、直销机构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段商业银行大厦7楼16单元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沿江中路298号江湾商业中心22层

 法定代表人:梁伟文

 总经理: 詹松茂

 成立时间: 2002年12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97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020-83936180

 电话: 020-83282855

 传真: 020-83282856

 联系人:潘晓毅

 网址:www.gefund.com.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段商业银行大厦7楼16单元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沿江中路298号江湾商业中心22层

 法定代表人:梁伟文

 电话:020-83282872

 传真:020-83282856

 联系人:左朝阳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州市新港西路135号中山大学西门内

 法定代表人:江亚芳

 电话:020-84035397

 传真:020-84113152

 经办律师:江亚芳、陈进学、王欢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立信羊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3-15号耀中广场11楼1106-1118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雄溢

 电话:020-83487300

 传真:020-83486116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宁、黎晓霞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09年4月27日证监许可【2009】340号文核准。

 (二)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四)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本基金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自2009年5月25日到6月25日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公开发售,其中周六、周日发售情况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具体募集方案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发售和认购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

 (六)募集对象

 本基金份额的发售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七)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详情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八)基金份额面值、认购价格、费用及认购份额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认购价格:1.00元人民币

 3、认购费率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采用“外扣法”计算,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缴纳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

 ■

 注:上表中,A为投资者认购金额。

 4、认购份额的计算

 投资人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费用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例一:假定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3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9,881.42+3)/1.00=9,886.42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9,886.42份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九)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募集期从2009年 5月25日至2009年6月25日。具体认购时间安排请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份额发售的实际情况提前结束或延长募集期,具体安排另行公告。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基金投资人可在募集期间到基金销售网点认购本基金,按照销售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认购手续,填写认购申请书,并足额缴纳认购款(具体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首次认购之前必须持有效证件开立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投资人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可于T+2日后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是否被成功受理。

 投资人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4、认购限额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对于本基金同一费用类别,投资人首次单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500元。

 (十)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认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十一)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的基金募集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基金备案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二)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1、募集期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或募集期内发生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的不可抗力,则基金募集失败。

 2、本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条件成熟时,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以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提前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时间内开始办理申购,具体开始办理时间在本基金开放申购公告中规定。

 3、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时间内开始办理赎回,具体开始办理赎回时间在本基金开放赎回公告中规定。

 4、基金管理人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办理备案手续。

 5、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无效。若申购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赎回时,当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对于本基金同一费用类别,投资人首次申购最低金额1000元(已认购本基金同一费用类别的基金份额,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限制);追加申购每次最低金额500元。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500份基金份额;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5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00份的,需一次全部赎回。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500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以上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的数量限制,并于调整前2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需缴纳申购费,投资人在同一天多次申购的,根据单次申购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申购费率如下:

 ■

 注:上表中,A为投资者认购金额。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为0.5%;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额25%的部分归基金财产所有,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2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基金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3、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以上计算结果(包括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二,假定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10,000元,T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元。该笔申购的申购费用及获得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20=8,210.18份

 4、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的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三,假定某投资人在T日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10,000份,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元,则投资人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额=10,000×1.2=12,000元

 赎回费用=12,000×0.5%=60元

 赎回金额=12,000-60=11,940元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计算公式为: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六)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2日予以公告。

 (七)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财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上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财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财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九、基金的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存续期间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规定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投资人办理基金间的转换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转换业务开始前2天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按有关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强制执行,及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认可的其它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注册登记人可以办理的非交易过户情形,以其公告的业务规则为准。

 (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直接向基金注册登记人或其指定的机构申请办理。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投资人可根据各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一、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及质押

 (一)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二)在不违反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基金注册登记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业务,公布并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管理人可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和公告为准。

 十三、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以追求长期资本可持续增值为目的,以深入的基本面分析为基础,通过投资于优势行业当中的优势股票,在充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分享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成果,进而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6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5%-4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投资的比例范围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坚持“理性投资、崇尚价值、立足长远、优中选优”的投资理念,根据金鹰行业优势与企业优势评估模型,选择优势行业当中的优势股票进行重点配置,构建一个行业优势主导下的基金组合,为投资者寻求优势行业与优势个股所带来的价值增值收益。

 (四)投资策略

 1、投资策略依据

 本基金坚持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在投资策略上充分体现“行业”与“优势”这两个核心理念。

 “优势”具有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优势行业——所谓“行业”,我们采用申银万国行业分类,应用若干财务指标、行业生命周期、政策支持力度、国际国内政治经济环境、估值与成长性等定性与定量指标构建“金鹰行业优势评估模型”,根据该模型,计算申银万国一级行业分类当中各行业的优势指数,得到“金鹰行业优势指数”,优势指数排名居前的行业即为本基金重点配置的“优势行业”,这些优势行业具有综合性的比较优势、较高的投资价值、能够取得超越各行业平均收益率的投资收益;二是优势个股——根据若干财务指标、估值、成长性、在所属行业当中的竞争地位、国际国内政治经济环境对企业的差异化影响、政府财政与货币政策以及其他特定政策目标对企业的差异化影响、企业的盈利前景及成长空间、重组与资产注入以及整体上市对企业的影响等定性与定量指标构建“金鹰企业优势评估模型”,根据该模型,计算申银万国一级行业分类当中各行业所包括的全部个股之优势指数,得到“金鹰企业优势指数”,优势指数排名居前的企业即为本基金在该行业内重点配置的“优势企业”,这些优势企业具有综合性的比较优势、较高的投资价值、能够取得超越行业指数收益率的投资收益。本基金投资于优势行业中优势个股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

 2、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方法,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并用,综合分析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政策形势、金融市场走势、行业景气等因素,研判市场时机,结合货币市场、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估值等状况,进行资产配置及组合的构建,合理确定基金在股票、债券、现金等资产类别上的投资比例,并随着各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适时动态地调整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比例,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投资组合的风险、提高收益。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遵循行业间优势配置、各行业内个股优势配置相结合的股票投资策略,其中行业间优势配置是以若干财务指标、行业生命周期、政策支持力度、国际国内政治经济环境、估值与成长性等定性与定量指标为基础,以“金鹰行业优势评估模型”作为评价工具,筛选出经济周期不同阶段的优势行业,这些优势行业具有综合性的比较优势、较高的投资价值、能够取得超越各行业平均收益率的投资收益;行业内个股优势配置是以若干财务指标、估值、成长性、在所属行业当中的竞争地位、国际国内政治经济环境对企业的差异化影响、政府财政与货币政策以及其他特定政策目标对企业的差异化影响、企业的盈利前景及成长空间、重组与资产注入以及整体上市对企业的影响等定性与定量指标为基础,以“金鹰企业优势评估模型”作为评价工具,筛选出经济周期与行业发展的不同阶段下,具有综合性的比较优势、较高的投资价值、能够取得超越行业指数收益率的优势个股。

 在筛选出优势行业与各行业内优势个股的基础上,根据行业优势指数的大小,筛选各行业内企业优势指数排名居前的品种构建本基金的初级股票库,行业优势指数越大,则该行业内进入初级股票库的品种越多;根据实地调研所获取的、关于企业与行业的相关信息,对财务指标、估值指标、行业优势指数与企业优势指数进行再审视,遴选企业优势指数优异者进入二级重点库与一级重点库,构建本基金的投资组合。

 本基金将对行业和个股的综合性比较优势进行持续评估,以准确把握优势行业及优势个股的变化趋势,根据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与行业景气状况的最新变化,重新评估行业优势指数与企业优势指数,并据此对投资组合当中的行业和个股进行及时调整。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行业配置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以行业内各企业的财务指标、行业生命周期与景气度的变化、政策支持力度、国际国内政治经济环境、估值与成长性等定性与定量指标为基础,以实地调研所获知的关于各行业的发展态势与景气变化为参考依据,以“金鹰行业优势评估模型”作为评价工具,根据“金鹰行业优势指数”预判与寻找那些具有相对比较优势的行业,力图使得这些优势行业的投资收益超越市场当中各行业收益率的平均值。对优势行业进行重点配置,可以有效地提升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优势行业的评估因素有:1)行业内各企业的若干财务指标与估值指标;2)国际经济环境、全球产业周期对行业的影响;3)政府财政政策对行业的影响;4)央行货币政策对于行业的影响;5)政府特定政策目标对行业的影响;6)国内经济环境的变动状况对行业的影响;7)行业随着科技进步的变动趋势;8)国内外政治环境的变动对行业的影响;9)行业的盈利前景及成长空间分析;10)国内外突发事件、重大事件对于行业的影响;

 如前所述,本基金对优势行业进行重点配置,故而,为提高本基金行业配置的有效性,必须根据行业内各企业的财务指标、行业生命周期与景气度的变化、政策支持力度、国际国内政治经济环境、估值与成长性的最新变化,结合实地调研所获知的关于各行业的发展态势与景气变化的最新信息,审慎评估并重新计算行业优势指数,并据此对初级股票库、二级重点库、一级重点库、投资组合当中的行业构成进行及时调整。

 在基金投资过程中,行业配置方案建立在整个投研团队的研究支持基础之上,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行业配置方案,基金经理负责执行行业配置方案,并进行相应的反馈。

 (2)个股精选策略

 根据行业配置方案,本基金审慎遴选各行业内部具有综合性比较优势的个股以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主要通过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构建“金鹰企业优势评估模型”,根据该模型计算“金鹰企业优势指数”来考察和筛选具有综合性比较优势的股票。定量方面,主要依据盈利能力、成长性、现金流状况、偿债能力、营运能力、估值等等;定性方面主要考虑:国际经济环境以及全球产业周期对企业的差异化影响、政府财政政策对企业的差异化影响、央行货币政策对于企业的差异化影响、政府特定政策目标对企业的差异化影响、国内经济环境的变动状况对企业的差异化影响、企业随着科技进步的变动趋势、国内外政治环境的变动对企业的差异化影响、企业的盈利前景及成长空间分析、国内外突发事件与重大事件对于企业的差异化影响、重组与资产注入以及整体上市对企业的影响等等。

 在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对企业优势指数进行再审视,以遴选具体投资品种。主要内容包括:

 1)财务指标的进一步细化分析

 在一个较长的时间维度内(3年或者3年以上),仔细考察企业的盈利能力、成长性、现金流状况、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的变动状况及其变动趋势的稳定性;是否具有良好的治理结构,财务健康度等。

 2)核心竞争力与可持续成长能力的再考察

 主要考察企业是否具有与行业竞争结构相适应的、清晰的竞争战略,是否拥有成本优势、规模优势、品牌优势与美誉度、渠道优势或其它特定优势;在特定领域是否拥有原材料、专有技术或其它专有资源;是否具有较强技术创新能力;所处的行业(或者细分行业)未来的成长空间;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3)对管理层与财务指标真实性的考察

 通过实地调研可深入了解企业的基本面,实地调查企业生产任务的饱满程度,亲身感受公司管理层的企业家精神,采用实地调研所获知的第一手信息对企业优势指数进行修正。此外,对公司的上下游客户、竞争对手进行调查研究,有助于深入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必要时还可以从行业主管机关、税务部门、海关等获取第三方数据,以核实企业基本面与财务指标的真实性。

 4)估值指标的再审视

 具备长期优势的品种亦可能存在阶段性的估值偏高。在实地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员客观、公正、审慎地预测公司未来每股盈利,并根据不同行业的属性,选取恰当的估值方法对公司进行估值,将公司的估值水平与国内外同行业的公司作比较,可以提供公司估值的新视角。

 最后根据行业配置方案,结合定量和定性研究以及实地调研,筛选出相关行业中基本面健康、最具投资价值的优势个股作为本基金的核心投资标的,进行重点投资。

 4、债券投资策略

 在资本市场国际化的背景下,通过研判债券市场风险收益特征的国际化趋势和国内宏观经济景气周期引发的债券市场收益率的变化趋势,采取自上而下的策略构造组合。

 债券类品种的投资,追求在严格控制风险基础上获取稳健回报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目标久期管理方法作为本基金债券类证券投资的核心策略。通过宏观经济分析平台把握市场利率水平的运行态势,作为组合久期选择的主要依据。

 (2)结合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采取期限结构配置策略,通过分析和情景测试,确定长、中、短期三种债券的投资比例。

 (3)收益率利差策略是债券资产在类属间的主要配置策略。本基金在充分考虑不同类型债券流动性、税收以及信用风险等因素基础上,进行类属的配置,优化组合收益。

 (4)在运用上述策略方法基础上,通过分析个券的剩余期限与收益率的配比状况、信用等级状况、流动性指标等因素,选择风险收益配比最合理的个券作为投资对象,并形成组合。本基金还将采取积极主动的策略,针对市场定价错误和回购套利机会等,在确定存在超额收益的情况下,积极把握市场机会。

 (5)根据基金申购、赎回等情况,对投资组合进行流动性管理,确保基金资产的变现能力。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因为上市公司进行增发、配售以及投资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原因被动获得权证,或者在进行套利交易、避险交易以及权证价值严重低估等情形下将投资权证。

 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结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从而构建套利交易或避险交易组合以及在合同许可投资比例范围内的投资于价值出现较为显著的低估的权证品种。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75%+中信标普国债指数收益率×25%

 1、本基金股票资产采用沪深300 指数作为比较基准主要是基于如下几方面原因:

 (1)指数的市场代表性较强

 沪深300 指数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大约覆盖了市场65%的流通市值,成份股为市场中市场代表性好,流动性高,交易活跃的主流投资股票,是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中与本基金股票投资范围比较适配同时公信力较好的股票指数;指数试运行结果显示,沪深300 指数走势强于上证综合指数和深证综合指数,并且沪深300 指数与上证180 指数及深证100 指数之间的相关性高,日相关系数均超过99%,表明沪深300指数能够充分代表沪深市场股价变动情况。

 (2)行业覆盖较全面

 同样,由于沪深300 指数的样本来自沪深两个交易所,相对于传统的上证180 及深证100 等指数,沪深300 指数具有更好的行业覆盖程度,各类行业在指数中的权重更为均衡,利于基金管理人根据指数权重构造投资组合。

 (3)指数权威性与公正性较强

 沪深300 指数中的指数股的发布和调整均由市场权威性及公正性较高的沪、深交易所完成,由于其指数计算与发布不以盈利为目标,与其他券商或中介机构发布的指数相比,其公正性、可信度及权威性更高。而且,与其他指数发布机构相比,沪、深交易所具有更强的持续性,可以保证指数的长期稳定,有利于投资组合管理和风险管

 理。

 (4)指数获得渠道通畅

 沪深300 指数通过沪深两个证券交易所的卫星行情系统进行实时发布,本基金管理人已经获得沪深交易所的联合授权,因此可以方便地获得沪深300 指数,并在指数构成变化时迅速、准确地予以更新。

 (5)指数计算方法明确

 由于指数构成和计算方法透明,在出现数据不畅或者无法接受卫星行情的极端情况下,本基金管理人可自行计算该指数,保证投资基准的持续性,为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创造有利条件。

 2、本基金债券资产采用中信标普国债指数作为比较基准主要是基于如下几方面原因:

 中信标普国债指数样本涵盖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剩余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固定利率国债品种,具有参与主体丰富、竞价交易连续的特性,能真实地反映市场利率的变化与国债市场整体的收益风险度,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3、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从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主动管理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风险和预期收益较高品种。一般情形下,其预期风险和收益均高于货币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6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5%~4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的比例范围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比例遵照《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93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价值。

 4、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约定进行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6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六)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含第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五)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6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3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受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帐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帐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七、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财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从该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费给该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财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从该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托管费给该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一)款第3 至第8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如果基金成立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2日内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原则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二)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2、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三)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二十、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转轨市场,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较高。基金投资组合中的股票和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此外,基金投资人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股原则的基础上,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制,但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优势行业中优势个股。投资策略上也相对以中长期持有为主,保持股票仓位的相对稳定。因此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包括:首先,在选股策略上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对上市公司的基本面研究是否准确、深入,二是所采用的估值方法是否科学、合理。基本面研究及估值过程中存在的缺陷及错误均可能导致所选择的证券不能完全符合本基金的预期目标。其次,在投资策略方面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在于:不同时期市场可能会有不同的偏好和热点,本基金相对侧重于中长期持有的投资策略可能使基金表现在特定时期落后于大市或其它股票基金。

 (八)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由基金交纳、中登公司收取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在中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交收日才能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1)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财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

 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0)严格履行《反洗钱法》规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建立并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过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不从事或协助从事任何洗钱活动;

 6)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8)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9)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组成。

 2、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4、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5、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6、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8、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9、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10、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2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1、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2)、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由基金交纳、中登公司收取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在中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交收日才能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4、争议的处理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5、基金合同存放地及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1)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2)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供投资人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段商业银行大厦7楼16单元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沿江中路298号江湾商业中心22层

 设立日期:2002年12月25日

 法定代表人:梁伟文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97 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银行间现券买卖,买入时实行见券付款、卖出时实行见款付券;

 2)银行间回购交易,正回购时实行见款押券,逆回购时实行先押券后付款;

 3)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照以上方式执行交易,基金经理需报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总监批准。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7)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1、2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托管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5、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6、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45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4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90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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