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报记者18日获悉,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纠纷案已于14日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质证。被告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3位投资者的代理律师参加了庭审。法庭宣布,质证后将择日开庭审理。
在14日的质证过程中,原告提供了4组证据,拟证明原告系根据中国证监会2007年3月6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确定相应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并据此确定基准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干规定计算索赔金额。
被告则认为,原告的损失是由于开开实业原总经理张晨涉嫌经济犯罪的事件对股票价格造成的负面影响,并非是因为虚假陈述行为导致的;开开实业被证监会处罚的未及时披露信息是利好消息,揭露后不会引起股票下跌导致损失。此外,开开实业认为存在部分系统性风险,并以大盘指数为比照。
根据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开实业及时任相关高管因国有股权转让事项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证券违法行为而受到证监会罚款、警告等处罚。
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罗婧表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权益受损的股东可以向开开实业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要求追回相关的损失。(徐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