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会议通知情况及公告
2009年4月23日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公告。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9年5月11日上午9:00—10:00时在长春市东风大街2489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徐建一先生出席并主持会议。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0人,代表股份190,24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83%。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马维山、高超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作现场见证。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通过决议如下: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190,24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表决结果为通过。
内容详见2009年4月23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就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