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与南充市宏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南充宏凌”)于2006年11 月15 日签订了《联合投资权益转让协议》,将享有的南充上中坝嘉陵江大桥项目及格兰春天房地产项目的投资权益转让给南充宏凌,转让价款为人民币5600 万元。此外,南充宏凌对于上述款项,应按该协议向本公司支付相应资金占用费。南充宏凌在按该协议支付了第一笔转让款本金560万元后,未按照该协议支付其余转让款以及资金占用费。上述相关情况本公司已按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管理层积极主动与南充宏凌协调沟通,并加大催收力度,南充宏凌在2008年度分别向本公司支付了转让款本金5,741,190.00元,资金占用费5,729,130.56元 (详见公司2008-030号和2008-056号《关于转让联合投资权益进展情况公告》) 。
在此基础上,本公司管理层继续加大催收力度,南充宏凌于2009年4月16日再次向本公司支付了转让款本金5,000,000元,并在此前南充宏凌分两次向本公司支付了截止到2009年3月31日的资金占用费2,466,158.74元。
截止目前,南充宏凌已向本公司支付转让款本金合计16,341,190.00元,尚欠转让款本金39,658,810.00元,并支付了资金占用费合计8,195,289.30元。
本公司董事会认为,本公司与南充宏凌签订的《联合投资权益转让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协议,南充宏凌应严格按照该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支付义务。本公司将继续加强催收力度,要求南充宏凌履行相关协议,切实维护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并保留采取进一步法律措施的权利。
特此公告
重庆东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