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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4月1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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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88 证券简称:S*ST朝华 公告编号:2009-025号
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本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川民初字第44号】《传票》、《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就有关成都名谷实业有限公司与西昌锌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朝华实业有限公司、本公司、重庆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诚信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康定富强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通知本公司应诉、举证及开庭事项。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方:成都名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谷实业”)

 被告方:西昌锌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昌锌业”)

 被告方:朝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华实业”)

 被告方: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

 被告方:重庆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祥公司”)

 被告方:四川诚信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诚信公司”)

 第三人:康定富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富强公司”)

 案件事由:2005年4月19日,被告西昌锌业因急需周转资金,通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成都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成都分行”)与原告签定了《委托贷款合同》,依据该合同的约定,被告西昌锌业通过浦发银行成都分行向原告借款9300万,借款期限从2005年4月19日起至2006年10月18日止,贷款利率为10.2%,同日,浦发银行成都分行将贷款向西昌锌业进行了发放。2005年4月21日,名谷实业与西昌锌业签订《补充协议二》,鉴于被告西昌锌业已与富强公司签订《甘孜州康定县寨子坪铅锌矿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协议》,相关矿权的过户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的事实,双方约定名谷实业有权选择代位西昌锌业享有与第三人富强公司的签订的《转让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为保证西昌锌业能如期向原告归还借款本息,2005年4月19日,被告朝华实业、华祥公司、诚信公司分别与原告签订《股权质押及担保合同》同意对该笔贷款本息等相关费用向名谷实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提供以其持有的股权作质押;2005年4月20日,本公司与名谷实业签订《房地产抵押及担保合同》,同意对该笔贷款本息等相关费用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将其位于成都市青羊区上池正街65号面积为4921.55平方米的综合楼向原告抵押。

 诉讼请求:1、判令西昌锌业立即偿还拖欠原告的借款本金人民币9300万元并从2005年4月19日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标准、罚息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及罚息直至还清原告全部借款本息为止(截至2008年8月30日的利息为32,147,000元人民币及罚息为16,073,500元人民币)以及原告手托律师代理本案的费用人民币93万元。

 2、判令朝华实业对被告西昌锌业拖欠原告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判决原告享有对处置北京北大正元科技有限公司1400万的股权所得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3、判令本公司对西昌锌业拖欠原告的全部债务承担连清偿责任,并判决原告对处置位于成都市青羊区上池正街65号综合楼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令华祥公司对西昌锌业拖欠原告的全部债务承担连清偿责任,并判决原告享有对处置北京北大正元科技有限公司900万的股权所得项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5、判令诚信公司对西昌锌业拖欠原告的全部债务承担连清偿责任,并判决原告享有对处置德昌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983.6万股股权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6、判决原告享有第三人富强公司探矿权证号5100000310231、采矿权证号5100000230356项下的全部权利,同时判令第三人富强公司协助原告办理上述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过户变更事宜。

 7、判令上列被告连带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本案的其他相关情况

 经查,2005年4月30日,本公司与名谷实业就上述事项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合同》,为保障名谷实业在主合同项下享有的债权得以实现,公司以其有权处分的成都市青羊区上池正街65号综合楼房地产为债务人履行主合同向名谷实业作抵押担保,其抵押房地产的价值为1500万元,合同抵押担保范围为名谷实业主债权1500万元,占主债权的16.12%,及由此产生的附债权,同日,双方在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办理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但公司并没有查到公司与名谷实业签订的有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房地产抵押及担保合同》,且未查到就该事项公司应履行的相关内部决策程序的有关记录。

 受债务危机影响,上述抵押资产2005年5月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查封【(2005)川立保字第14号】,2006年因债务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四川省九寨沟县人民法院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该案由九寨沟县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决定对上述抵押资产进行评估,如不履行还款义务将被依法处理 (该诉讼公告于2006年9月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根据评估结果和公司与名谷实业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合同》,在《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报告》第十章“财务报告”中,公司就上述房产抵押事项在“对外担保”和“预计负债”中予以了披露,并预计了担保损失2,296万元(该报告于2007年4月2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

 2007年九寨沟县人民法院依法将上述抵押资产予以拍卖,因拍卖过程中存在质疑,九寨沟县人民法院撤销拍卖裁定,期间,上述抵押房产因其查封时限到期,2007年6月29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06)渝高法民执字第4-34号】查封了上述抵押房产,2007年10月上述抵押房产被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评估价4185.46万元裁定过户给重庆银行(该诉讼公告公司于2007年10月24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用以清偿本公司所欠该行的部分债务。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出具的裁定【(2006)渝高法民执字第4-37号】和公司与名谷实业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合同》,公司在2007年10月的帐务处理上作了固定资产清理和代西昌锌业支付名谷实业借款1500万元的帐务处理。

 2007年12月,因严重资不抵债且不能清偿全部到期债务,公司被重庆市第三中级裁定执行重整计划。其《重整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为:(1)对公司自身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将特定财产抵偿给该类债权人,以保证其在担保物范围内获得全额清偿,同时按照本金的10%一次性现金支付给债权人,作为对该类债权人延迟变现担保财产的补偿;(2)职工债权不做调整,按经确认的债权数额全额清偿,即清偿率为100%;(3)税款债权不做调整,按经确认的债权数额全额清偿,即清偿率为100%;(4)普通债权(含直接债权和担保债权),一律按照经法院裁定确认的该债权本金数额的10%予以清偿,即所有普通债权本金现金清偿率为10%。普通债权人获得上述清偿后,与本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终止。剩余90%债权本金及全部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迟延履行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债权,与本公司现有的资产(除已设定担保权的资产)按照账面值由重庆市涪陵区好江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江公司”)承债式收购。

 上述房产被司法处置后公司承担了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故重整过程中未列报该笔债务,且经查询破产重整相关材料并电话咨询当时的公司破产管理人,确认破产重整期间,名谷实业也未对该笔还债权予以申报。

 若上述诉讼事项公司被判令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本公司执行的破产重整程序,名谷实业还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三中院”)提出申请,经三中院裁定确认属于法定可以行使权利的债权人资格及扣除(破产重整前)债权人已实现的债权后剩余的本金作为确认债权金额后,方可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若公司被判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本公司执行的破产重整程序,名谷实业还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三中院提出申请,经三中院裁定确认属于法定可以行使权利的债权人资格及扣除(破产重整前)债权人已实现的债权后剩余的本金作为确认债权金额后,公司将承担已实现债权后剩余本金10%的清偿责任,该笔债务将增加公司负债,但不会对公司正在进行的重组工作造成实质性影响,公司将依据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该案件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无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六、风险提示。

 因公司2004年、2005年、2006年连续三年亏损,公司股票于2007年5月23日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了暂停上市。按照有关规定,公司在2008年5月向深圳证券交易所递交了股票恢复上市的申请及材料,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受理并要求公司补充提交恢复上市申请的相关资料。目前,公司正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补充提交申请恢复上市的资料,若公司恢复上市申请最终未能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核准,公司的股票将被终止上市。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9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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