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042 股票简称:深长城 公告编号:2009-6号
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仲裁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近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送达的《裁决书》( [2009]中国贸仲深裁字第D38号)。根据《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本公司及深圳市建设集团投资公司(下称“建设投资公司”)与深圳市天怡利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天怡利公司”)和自然人刘继忠之间关于深圳市华电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华电公司”)股权转让款仲裁案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1年3月,本公司及建设投资公司与深圳市瑞永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瑞永昌公司”)、深圳市菲莫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下称“菲莫斯公司”)、深圳香蜜湖好世界海鲜大酒楼有限公司(下称“好世界公司”)、天怡利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以3,800万元的价格受让了华电公司的股权。其中,本公司以1,824万元的价格受让了华电公司的48%的股权(该48%的股权为好世界公司拥有的25%的股权,天怡利公司拥有的20%的股权,及菲莫斯公司拥有的3%的股权);建设投资公司以1, 976万元的价格受让了华电公司的52%的股权(该52%的股权为瑞永昌公司拥有的30%的股权,及菲莫斯公司拥有的22%的股权)。合同约定:若发现评估报告以外的债务,由华电公司代为承担的,转让方应对其陈述和保证不真实向受让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款受让方可从暂扣的1,800万元股权转让款中扣除。之后,本公司及建设投资公司发现华电公司在评估报告以外还存在与盐田港集团公司合作开发“海港大厦”遗留债务。为此,华电公司代为支付了2,500多万元。
根据华电公司转让方与其前手股东深圳市中科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中科财公司”)于1998年3月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书》,上述债务应由中科财公司最终承担。但2004年3月,华电公司与中科财公司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华电公司从中科财公司收取623万余元,中科财公司即不再承担上述债务责任。
2004年3月,华电公司股权转让方金汛新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金汛公司”,其前身即菲莫斯公司)与华电公司签订了《协议书》,并单方向华电公司出具了《承诺书》,约定:
(1)华电公司从中科财公司所收取的623万余元实际属于四家原股东所有,应以85%的额度用于偿付上述债务;(2)金汛公司承诺在2004年11月30日之前,全部解决上述债务,否则相关责任均由四家原股东承担,华电公司有权直接以1,800万元股权转让暂扣款予以清偿相关债务;(3)双方还约定相关款项由双方设立共管账号共同管理。
2008年4月23日,本公司及建设投资公司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的《仲裁申请书》,天怡利公司和刘继忠(好世界公司对建设投资公司上述股权转让债权的受让人)提出要求本公司及建设投资公司归还其华电公司股权转让款1,35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
本公司及建设投资公司于2008年6月20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提交了《仲裁反请求申请书》。
二、裁决情况
2009年3月23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向本公司及建设投资公司送达了裁决书,裁决如下:
(1)本公司及建设投资公司应向天怡利公司和刘继忠支付转股合同项下尚欠的转股款人民币1,350万元;
(2)本公司及建设投资公司应向天怡利公司和刘继忠支付人民币1,350万元自2007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年利率为4%的利息;
(3)驳回本案天怡利公司和刘继忠的其他仲裁请求和本公司及建设投资公司的仲裁反请求;
(4)本公司及建设投资公司需承担本案的仲裁费、反请求仲裁费及其他费用合计约人民币28.5万元。
三、其他尚未裁决的仲裁情况
截止本次公告前,本公司无尚未对外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上述裁决,本案按照仲裁结果执行完毕可能影响本公司2008年度利润约1,400万元,具体数字以经审计的2008年度报告为准。
五、备查文件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2009]中国贸仲深裁字第D38号)
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
股票代码:000042 股票简称:深长城 公告编号:2009-7号
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2008年度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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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业绩修正原因说明
根据企业财务制度及相关会计政策,除在2008年度审计过程中的正常会计调整事项外,主要系以下原因导致此前公告的业绩需要修正:
1、本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送达的《裁决书》([2009]中国贸仲深裁字第D38号),对本公司和深圳建设集团投资公司与深圳市天怡利贸易有限公司和刘继忠之间关于深圳市华电房地产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仲裁案做出了裁决。根据裁决结果,本公司和深圳建设集团投资公司需支付股权转让款和其他仲裁相关费用合计约1,400万元。该事项将影响本公司2008年度利润总额约1,400万元。
(关于仲裁详细情况请见本公司2009年4月1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深长城2009-6号公告)
2、本公司在2008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与会计师事务所共同认真实施了对公司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减值测试。经测试,公司所开发的位于深圳龙华的“长城里程家园”项目、位于东莞松山湖的“长城世家”项目一期和位于大连瓦房店的“都市阳光”项目二期存在存货减值的情况,需补提存货跌价准备。该事项将影响本公司2008年度利润总额约5,200万元。
以上两项合计影响减少公司利润总额约6,600万元。
三、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董事会对业绩修正给投资者造成的不便表示歉意,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经全体董事签字的董事会专项说明。
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