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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3月3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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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61 证券简称:天坛生物 编号:临2009-010
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5年6月,我公司与北京惠瑞德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瑞德公司”)签订了《血液制品代理合同》。后双方因惠瑞德公司经营资质不符合“药品法”规定问题发生意见纠纷,河北省泰康医药公司(以下简称“泰康公司”)、惠瑞德公司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2006)朝民初字第19473号):惠瑞德公司与我公司签订的《血液制品代理合同》无效,驳回泰康公司、惠瑞德公司要求我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

 惠瑞德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做出二审判决((2007)二中民终字第04810号):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6)朝民初字第19473号民事判决,我公司继续履行与惠瑞德公司签订的《血液制品代理合同》。

 我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并于2008年11月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6日对我公司与泰康公司、惠瑞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做出终审判决,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07)二中民终字第04810号民事判决,维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06)朝民初字第19473号民事判决。

 特此公告。

 

 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9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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