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16 证券简称:世荣兆业 公告编号:2009-014
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09年3月17日分别以书面、传真和电子邮件形式发出,会议于2009年3月28日在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董事龙隆先生因公务未能亲自出席本次董事会,书面委托董事刘敬东先生出席并行使表决权。会议由董事长梁家荣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与会董事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200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该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200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该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200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该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年报摘要刊登在2009年3月31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年报全文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
四、《2008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经广东大华德律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华德股审字[2009]49号《审计报告》审计,2008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24,969,720.22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1,291,877.05元,母公司报表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6,261,597.27元;合并报表2008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4,051,129.63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73,912,254.73元,合并报表2008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未分配利润为157,963,384.36元。
2008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为:
1、200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不分配利润。
2、2008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以公司2008年12月31日总股本384,580,73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拟以每10 股转增2股的比例转增股本,合计转增股本76,916,147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由384,580,734股增加为461,496,881股;母公司资本公积金由214,678,484.18元减少为137,762,337.18元。
该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2008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
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0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基本健全,各项内控制度得到了比较有效的执行,公司的经营运作得到了保证,投资者的权益得到了合理的保护。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其他相关文件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内部控制状况和各项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公司应进一步强化内部制度的贯彻执行,建立更加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提高各项制度的执行效果和效率。
报告全文见2009年3月31日巨潮资讯网。
六、《关于全面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该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该议案的详细内容见附件一,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见2009年3月31日巨潮资讯网。
七、《关于调整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董事长年薪由180万(含税)调整为80万(含税),副总经理年薪由20万(含税)调整为25万(含税)。
独立董事关于调整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董事长及高管人员薪酬调整方案,是结合目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状况,按照绩效管理的要求,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讨论提出。该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董事长及高管人员薪酬调整方案。
董事长薪酬调整方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八、《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董事会决定聘任詹华平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詹华平先生简历见附件二。
九、《关于召开2008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会议通知的详细内容刊登在2009年3月31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特此公告。
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一: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修订说明
1、《章程》修订说明
一、增加"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此项规定"的规定,作为公司章程第十九条。
二、原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增加如下条款: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有关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有关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的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控股股东应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不应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公司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似的业务,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公司也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三、增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维护公司的资金安全,对于协助、纵容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会予以罢免"的规定,作为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
四、增加"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的规定,作为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
五、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增加一款: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其中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二)项担保行为涉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之情形的,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原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增加如下条款: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安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1)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百分之二十的;
(2)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3)股东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权或实物资产偿还其所欠本公司的债务;
(4)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5)对中小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可申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并按照为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股东身份验证,并以其按该规定进行验证所得出的股东身份确认结果为准。
本条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是指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上市公司股东非现场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七、删除原公司章程第五十三条如下内容:
"对于前条所述的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董事会按以下原则进行审核:
(一)关联性。董事会对临时提案进行审核,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直接有关,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如果董事会决定不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的,应当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会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并按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八、原公司章程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现修改为:
"公司在计算会议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九、原公司章程第七十七条增加如下内容:
"(二) 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有价证券及上市方案;
(五) 回购本公司股票;"
十、原公司章程第八十六条增加如下条款:
"累积投票制具体实施方法为:
(一) 计票
1. 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乘以本次股东大会应选举董事、监事人数之积,即该股东本次表决累积表决票数。
2. 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当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董事、监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见证律师或公证处公证员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当立即进行核对。
(二) 投票
每位股东均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监事候选人,如果股东投票于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时,可以平均分配票数,也可不必平均分配票数,但其投票数之和只能等于或者小于其累积表决票数,否则,该项表决无效。
(三) 当选
等额选举
(1)董事、监事候选人获取选票数超过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时即为当选;
(2)若当选董事、监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监事,但已当选董事、监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应在下次股东大会上填补;
(3)若当选董事、监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监事,且由此导致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当对未当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4)若第二轮选举仍未能满足上款要求时,则应当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之后的二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监事进行选举。
差额选举
(1)获取选票超过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候选人且人数等于或者小于应当选董事、监事人数时,则该部分候选人即为当选;
(2)若获取选票超过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候选人人数多于应当选董事、监事人数时,则按得票多少排序,取得票较多者当选;
(3)若因两名及其以上的候选人得票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得票相同的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4)若第二轮选举仍未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另行选举;但若由此导致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以上时,则下次股东大会应当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的二个月以内召开。"
十一、原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
现修改为:
"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从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提名的并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未被提出异议的候选人中选举产生或更换。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公司独立董事至少包括一名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二)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三)最近三年内曾经具有前两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四)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或在相关机构中任职的人员;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十二、原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六条增加一款:
"根据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董事会可以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并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十三、原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九条增加一款:
"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十四、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确定在一年内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重大资产、对外担保的权限为交易标的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0%,如涉及到关联交易事项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超过上述权限范围内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前款所指"投资"的范围包括:除担保以外的项目投资、资产经营、证券投资、风险投资、融资贷款、资产处置(含购买、出售、置换资产)等其他事项。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现修改为: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确定在一年内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重大资产、对外担保的权限为交易标的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0%,如涉及到关联交易事项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其他规定的除外。超过上述权限范围内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前款所指"投资"的范围包括:除担保以外的项目投资、资产经营、证券投资、风险投资、融资贷款、资产处置(含购买、出售、置换资产)等其他事项。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董事会在行使上述权限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五、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增加一款:
"董事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授予董事长就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五条所述运用公司资金、资产事项的决定权限为相当于公司最近一期(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净资产值10%以内(含净资产值10%),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有其他规定的除外。对运用公司资金、资产在同一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10%-50%的项目,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十六、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五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现修改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 监事会提议时;
(五)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六)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七、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公告、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时限为:董事会召开之前5日。"
现修改为: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十八、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现修改为: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 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 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十九、增加"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的规定,作为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三条。
二十、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现修改为: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传签董事会决议草案、电话或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二十一、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现修改为: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秘书应对会议所议事项认真组织记录和整理,会议记录应完整、真实。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二十二、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现修改为: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 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二十三、增加"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负责。"的规定,作为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条。
二十四、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八条增加一款:
"董事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授予总经理就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五条所述运用公司资金、资产事项的决定权限为相当于公司最近一期(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净资产值百分之五以内(含净资产值百分之五),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有其他规定的除外。对运用公司资金、资产在同一会计年度内累计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5%的项目,应由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十五、增加"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总经理离职、辞职、解除职务或者其他事由不再从事公司具体经营的,公司同意按上年度平均收入支付报酬的,总经理在公司支付的时间里不得到与公司业务可能产生竞争的其他公司任职或者向其他公司提供顾问类帮助、建议。"的规定,作为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七条。
二十六、新增如下内容作为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有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经验的自然人;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并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三)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2)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3)最近三年受到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4)本公司现任监事;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络;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有关会议文件和资料;
(五)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和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八)协助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本章程,以及上市协议中关于其法律责任的内容;
(九)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本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二十七、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条增加一款: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二十八、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五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现修改为: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二十九、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六条增加一款:
"监事会议事规则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三十、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在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将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两者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一)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二)公司每年度按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派发现金股利。"
现修改为:
"公司在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将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根据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两者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二)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四)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股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五)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分配的现金利润,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三十一、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现修改为: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传真方式进行;
(四)公告方式;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三十二、增加"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生效。"的规定,作为公司章程第二百零二条。
三十三、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序号依次调整。
2、《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说明
一、第二十八条删除如下内容:
对于前条所述的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董事会按以下原则进行审核:
(一)关联性。董事会对临时提案进行审核,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直接有关,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如果董事会决定不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的,应当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会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并按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二、原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修改为:
公司在计算会议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三、原第五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非因换届选举改选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修改为: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有价证券及上市方案;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 回购本公司股票;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非因换届选举改选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四、原第五十八条增加如下条款:
累积投票制具体实施方法为:
(一) 计票
1. 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乘以本次股东大会应选举董事、监事人数之积,即该股东本次表决累积表决票数。
2. 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当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董事、监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见证律师或公证处公证员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当立即进行核对。
(二) 投票
每位股东均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监事候选人,如果股东投票于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时,可以平均分配票数,也可不必平均分配票数,但其投票数之和只能等于或者小于其累积表决票数,否则,该项表决无效。
(三) 当选
1. 等额选举
(1)董事、监事候选人获取选票数超过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时即为当选;
(2)若当选董事、监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监事,但已当选董事、监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应在下次股东大会上填补;
(3)若当选董事、监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监事,且由此导致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当对未当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4)若第二轮选举仍未能满足上款要求时,则应当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之后的二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监事进行选举。
2. 差额选举
(1)获取选票超过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候选人且人数等于或者小于应当选董事、监事人数时,则该部分候选人即为当选;
(2)若获取选票超过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候选人人数多于应当选董事、监事人数时,则按得票多少排序,取得票较多者当选;
(3)若因两名及其以上的候选人得票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得票相同的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4)若第二轮选举仍未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另行选举;但若由此导致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以上时,则下次股东大会应当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的二个月以内召开。
3、《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说明
一、原第第二条第二款:
(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修改为:
(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述的任职资格。
二、原第五条第二款:
(二)董事会审核董事候选人资格;
修改为:
(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董事候选人资格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原第八条:
董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二)根据公司章程或董事会委托代表公司;
(三)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委托处理公司业务。
修改为: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委托处理公司业务。
四、原第九条中的如下表述:
(一)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二)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则,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修改为:
(一)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二)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五、原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最多只能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修改为:
独立董事最多只能在5家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六、原第三十四条中的如下内容: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等交易行为,未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投资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且绝对金额为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且绝对金额为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为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且绝对金额为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等交易行为,未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授权董事长决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含30%,以下同)以下,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30%以下,且绝对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同);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下,且绝对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下,且绝对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下,且绝对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修改为: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等交易行为,未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投资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等交易行为,未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授权董事长决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含10%,以下同)以下,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下,且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同);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下,且绝对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下,且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下,且绝对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附件二:詹华平先生简历
詹华平,男,汉族,1982年12月出生,研究生学历。2007年12月毕业于中南大学,获金融学硕士学位。2008年2月至今,在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证券代码:002016 证券简称:世荣兆业 公告编号:2009-015
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通知以书面、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于2009年3月18日发出,于2009年3月28日在本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夏宇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与会监事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200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本报告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200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三、《200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监事会关于2008年年度报告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2008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五、《关于2008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
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监事会对200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鉴于公司的实际运行情况和对公司的日常监督检查,公司监事会认为,报告期内公司的法人治理、经营管理、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活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合理控制了可能存在的内外部风险,保证了公司效益的最大化,公司的预定目标基本实现。公司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
公司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目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以及执行监督的实际情况,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评价是客观、准确的。
特此公告。
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016 证券简称:世荣兆业 公告编号:2009-016
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08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时间:2009 年4月28日(星期二) 下午14:00,会期:半天
3、会议地点:珠海市昌盛路155号本公司一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
二、会议审议事项
1、《200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0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0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0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5、《2008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6、《关于全面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7、《关于调整董事长薪酬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将在2008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
上述议案的内容详见2009年3月31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或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公告。
三、出席会议对象
1、截止2009年4月21日(星期二)下午15:00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
四、会议登记办法
1、登记时间:2009年4月27日9:00-11:00,14:00-16:00。
2、登记方式: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帐户卡、持股凭证、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须持股东帐户卡、持股凭证及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受托人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帐户卡、持股凭证及本人身份证进行登记。
异地股东可以在登记日截止前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需提供有关证件复印件)。
3、登记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昌盛路155号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五、其他事项
1、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2、本公司联系方式:
联系人:詹华平
联系电话:0756-8681601 传真:0756-8681882
联系地点:广东省珠海市昌盛路155号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邮政编码:519030
特此公告。
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致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本人)出席于2009年4月28日召开的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对于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代理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帐号: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书有效期限: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注: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证券代码:002016 证券简称:世荣兆业 公告编号:2009-017
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举行2008年度报告网上说明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定于2009年4月7日(星期二)下午15:00-17:00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上平台举行2008年度报告说明会。本次年度报告说明会将采用网络远程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陆投资者互动平台http://irm.p5w.net 参与本次说明会。
出席本次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梁家荣先生、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郑泽涛先生、财务总监张正中先生、独立董事黄忠国先生。
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特此通知。
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