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A01版)对比征求意见稿,《暂行办法》主要的四项修改包括明确发审权属于证监会,创业板市场应当建立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提示投资风险,并从严要求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监管要求,如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出具确认意见,并签名、盖章。此外增加对创业板公司退市约束的原则性规定。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介绍说,围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板在发行监管方面将适时颁布配套规则,主要包括《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修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对创业板发审委的组建、委员构成等作出规定。此外,深圳证券交易所还将颁布《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等相关业务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