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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3月3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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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

 7.4.3 2008年资金被占用情况及清欠进展情况

 √适用 □不适用

 ■

 截止2008年末,上市公司未完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清欠工作的,董事会提出的责任追究方案

 □适用 √不适用

 7.5 委托理财

 □适用 √不适用

 7.6 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7.6.1 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

 7.6.2 公司资产或项目存在盈利预测,且报告期仍处在盈利预测期间,公司就资产或项目是否达到原盈利预测及其原因作出说明:

 □适用 √不适用

 7.7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1、鉴于大连国际商贸大厦有限公司原日方股东日本更生株式会社迈凯乐已经破产,2001年11月,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因借款合同纠纷事项,将大连国际商贸大厦有限公司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要求国贸大厦提前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应的“未付款利息”。此外,根据2004年7月签署的《转让合同》相关规定,日本更生迈凯乐株式会社以抵押物拍卖所得代国贸大厦向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偿还47,694,185.91美元。

 2008年3月11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国贸大厦和协力银行签署的《和解协议》下发(2002)辽民四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协力银行同意国贸大厦偿还1250万美元后放弃其他贷款本息余额。协议生效后二个月国贸大厦首次还款625万美元,首次还款日起六个月内一次性偿还剩余625万美元。详见2008年3月13日、3月15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公告。截至报告期末,上述款项已全部偿还。

 2、关于日本清水建设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清水建设”)因建筑合同纠纷事项诉本公司之子公司大连国际商贸大厦一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9日做出 (2000)辽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详见2004年12月31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公告。

 2005年1月24日,日本清水建设株式会社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6日下达(2005)民一终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终审维持原判。详见2007年1月17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公告。

 由于清水建设在法定履行期限后仍未履行判决结果,公司于2007年1月22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大连国际商贸大厦于2008年7月28日收到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清水建设资产所得的1亿元人民币。目前,尚有部分余额未支付,本案仍在继续执行过程中。

 3、更生公司株式会社迈凯乐(以下简称“迈凯乐”)关于“迈凯乐”商号及标识使用纠纷诉本公司及大连国际商贸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大厦”)一案,迈凯乐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本公司及国贸大厦立即停止使用“迈凯乐”、“MYCAL”、“麦凯乐”、“MYKAL”及“マィカル”作为商标、商号、字号或标识;请求国贸大厦支付违约金并承担本案件仲裁费用。近日,公司接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裁决主要内容如下:①国贸大厦应当立即停止使用《转让合同》签订时使用中的“迈凯乐”中文商号及《转让合同》签订时正在使用中的其墙体上的商号及标识;②国贸大厦应向迈凯乐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88万元;③驳回迈凯乐的其他仲裁请求;④仲裁费为59,375美元,迈凯乐承担40%,国贸大厦承担60%。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迈凯乐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关于请求判令本公司及青岛麦凯乐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 “麦凯乐”及“MYKAL”作为商号、字号、标识;请求本公司及青岛麦凯乐商贸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所有相关费用20万元的诉讼请求,被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迈凯乐没有上诉。参见2007年7月14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公告。

 7.8 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7.8.1 证券投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7.8.2 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

 □适用 √不适用

 7.8.3 持有非上市金融企业股权情况

 √适用 □不适用

 ■

 7.8.4 买卖其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7.9 公司是否披露履行社会责任的报告:否

 §8 监事会报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依法运作、公司财务情况、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交易和关联交易不存在问题。

 8.1 监事会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的独立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08年各项经营决策程序合法,报告期公司能够严格对照中国证监会相关文件的要求,重新修订《公司章程》及各项议事规则,有效完善内部控制体系,防范了管理和财务风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能恪守职责,严格自律,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8.2 监事会对检查公司财务情况的独立意见

 监事会通过对公司财务制度和财务状况进行的检查,认为公司严格执行了会计准则和财务制度,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2008年度财务报告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中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及对所涉事项做出的评价是客观、准确、公正的。

 8.3 监事会对公司收购、出售资产情况的独立意见

 监事会认为,报告期公司的资产收购行为是严格以资产评估事务所所出具的报告为依据,合理确定收购价格,按照公平、公正原则进行操作的,未发现内幕交易,亦无损害股东权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现象发生。

 8.4 监事会对公司关联交易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未发生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现象,与关联方的日常关联交易价格合理,程序规范,没有发现内幕交易,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没有损害股东利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

 §9 财务会计报告

 9.1 审计意见

 ■

 9.2 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08年12月31日

 编制单位:大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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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法定代表人:牛钢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常玉 会计机构负责人:闫莉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08年12月31日

 编制单位:大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公司法定代表人:牛钢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常玉 会计机构负责人:闫莉

 合并利润表

 2008年1—12月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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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1,122,696.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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