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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3月0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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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06 证券简称:重庆路桥 公告编号:临2009-007
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09年3月6日在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表决方式。

 亲自或授权代表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0人,代表股份168,609,22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95%。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王庆瑜先生主持。

 三.议案审议情况:

 (一)关于审议公司董事会2008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会议以168,607,726股同意,0股反对,1,500股弃权,同意股份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董事会2008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二)关于审议公司监事会2008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会议以168,607,726股同意,0股反对,1,500股弃权,同意股份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监事会2008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三)关于审议公司总经理2008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会议以168,607,726股同意,0股反对,1,500股弃权,同意股份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总经理2008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四)关于审议公司200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会议以168,607,726股同意,0股反对,1,500股弃权,同意股份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0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五)关于审议公司独立董事2008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会议以168,607,726股同意,0股反对,1,500股弃权,同意股份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独立董事2008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六) 关于审议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会议以168,607,726股同意,0股反对,1,500股弃权,同意股份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为:以2008年末股本总数375,100,000股为基数,按每10股派1元(含税)比例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股利,共计派发现金股利3,751万元,结余3,925.25万元作为未分配利润,转以后年度分配;本年度不实行送股。同时以2008年末股本总数375,100,000股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1股比例向全体股东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转增3,751万股。

 (七)关于变更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会议以168,607,726股同意,0股反对,1,500股弃权,同意股份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支付重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2008年度审计费用38万元,同意聘请天健光华(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八)关于审议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的议案:

 会议以168,607,726股同意,0股反对,1,500股弃权,同意股份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的议案》。

 (九)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会议以168,607,726股同意,0股反对,1,500股弃权,同意股份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现将《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内容如下: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最近三年公司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由北京凯文律师事务所重庆分所指派陈肖平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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