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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3月0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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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505 股票简称:西昌电力 编号:临2009-03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09年3月3日,本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川民初字第2号】《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内容为:通知关于贵州万德福担保有限公司与本公司、西昌锌业有限责任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有关应诉、举证及开庭事项。

 二、有关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方:贵州万德福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方: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西昌锌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昌锌业”)

 案件事由:贵州万德福担保有限公司在《民事起诉状》中称“因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执行(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06年12月20日下达了(2006)深中法民执字第1128-3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华集团’)代西昌锌业偿还了9020万元债务。根据《担保法》规定,朝华集团在代为清偿债务后,有权向该案担保方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追偿。2007年12月30日,朝华集团依据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07)渝三民破字2-3号《民事裁定书》’,将该债权转移给了重庆市涪陵区好江贸易公司,2008年11月10日重庆市涪陵区好江贸易公司在《重庆晚报》刊登了拍卖朝华集团债权的公告,贵州万德福担保有限公司参加竞拍并取得了该笔债权,进而贵州万德福担保有限公司就取得了向担保方本公司追偿的权力。”

 诉讼请求:贵州万德福担保有限公司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本公司向其支付代为偿还的担保债务6765万元人民币本金和利息975.5万元人民币;2、请求判令本公司承担办案诉讼费。”

 三、本案的其他相关情况

 本公司前任大股东朝华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张良宾、张斌利用其实际操控本公司董事会的机会进行了一系列掏空西昌电力的违法犯罪活动。朝华集团及其关联企业在多笔银行贷款即将到期、甚至逾期的情况下,超越董事会权限,采取伪造董事会决议和暗箱操作等手段,将西昌电力拖入重庆地区上市公司银行贷款互保圈中,致使西昌电力对外担保总额高达10.2305亿元,同时通过直接、间接方式占用西昌电力1亿多元资金。朝华集团通过破产方式逃避债务责任,张良宾因职务侵占、挪用上市公司资金,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8年,其弟张斌判处有期徒刑16年。

 贵州万德福担保有限公司在《民事起诉状》中指称“朝华集团代西昌锌业偿还的9020万元债务”系朝华集团在重整过程中依据《朝华科技重整计划》及朝华集团与重庆市涪陵区好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承债式收购协议》,由好江公司取得的朝华集团68511.80万元债权中的一部分。2008年8月好江公司宣告破产,2008年11月18日好江公司破产管理人委托重庆汇源拍卖有限公司对该68511.80万元债权进行了公开拍卖,贵州万德福担保有限公司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购得该笔68511.80万元债权。贵州万德福担保有限公司在本次诉讼中,并未提出向担保人张良宾、张斌追偿,仅将主债务人西昌锌业列为第三人,向本公司提出了7740.50万元的清偿要求。

 上述内容仅系本公司及董事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不代表本公司及董事会对其真实性、合法性的认同。本公司将认真应对各种违背社会公平价值观,蓄意欺诈上市公司,企图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通过法律途径,依法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和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将对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该案件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无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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