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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3月0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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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49 股票简称:华夏建通 编号:临2009-010
华夏建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股公司铁通华夏电信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本公司接到参股公司铁通华夏电信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持股49%,以下简称“铁通华夏”)通知,通报监管部门立案调查过程中发现的三起诉讼,现将三起诉讼事项说明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1、诉讼1:2005年12月13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苏中执字第0377号: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光电”)与铁通华夏电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铁通华夏支付亨通光电货款3,340,783.20元,铁通华夏支付了40万元后未再履行义务,亨通光电再次提出追加铁通华夏原股东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已更名为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铁通”)、北京华夏建设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更名为华夏建通科技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通集团”,现为本公司第二大股东)、中财国企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财国企”)为被执行人,苏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国铁通、建通集团、中财国企存在虚假出资行为,并裁定如下:一、追加中国铁通、建通集团、中财国企为本案被执行人。二、本院确定铁通华夏应承担的义务,由中国铁通在虚假出资5,089.8万元范围内、建通集团在虚假出资2,894.2万元范围内、中财国企在虚假出资1,996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目前状况:已从中国铁通执行案款3,239,617.67元,已履行完毕。

 2、诉讼2:2006年3月1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沪二中民四(商)初字第45号:上海华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新电缆”)与铁通华夏电信有限责任公司(第一被告)买卖合同纠纷案,华夏建通科技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铁通电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铁通”)为第二、第三被告。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2002年3月29日,华新电缆与铁通华夏的买卖合同成立,合同总价3,915万元,华新电缆已交货800公里,余550公里应铁通华夏的要求暂存于华新电缆处,铁通华夏应承担支付货款并偿付相应利息损失的民事责任。

 2002年4月22日,铁通华夏的股东建通集团及中国铁通形成股东会议决议,对铁通华夏进行增资,注册资本由9,980万元增资为49,178.12万元,其中建通集团向铁通华夏注入39,198.12万元(实物)投资,中国铁通原出资5,089.8万元不变。2002年4月30日,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载明:上海—福州—广州干线光缆线路评估的价值为人民币21,371.27万元、上海市光缆线路评估的价值为人民币17,826.85万元,合计39,198.12万元。2002年8月,就上述增资事项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002年7月12日,上海铁通召开股东会议,决议同意建通集团固定资产39,198.12万元入股上海铁通。上海铁通随后变更工商登记,将其注册资金从人民币1,000万元变更为51,223.422万元。

 2004年4月3日,河北华安会计师事务所向铁通华夏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关于关联交易记载铁通华夏与中国铁通签订《东南沿海干线光缆线路租赁合同》,合同期限15年,2002年4月1日-2017年3月31日,年租金600万元,本年实际收到1-11月租金;铁通华夏与中国铁通上海分公司签订《上海市城市光缆线路转让合同》,转让该线路84芯中的12芯的使用权(不含路由),转让合同金额3,960万元,本年已实际收到转让款。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由于建通集团没有举证证明其对上述两项交易外的金额13,866.85万元(39198.12-21371.27-3960)没有抽逃出资,因此,本案至少可以认定建通集团抽逃铁通华夏资金13,866.85万元,因华新电缆诉请承担连带责任的数额远低于13,866.85万元,其余部分是否抽逃,本院不予认定。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铁通华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华新电缆货款人民币3,915万元。二、铁通华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华新电缆货款利息(以人民币3,915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从2003年9月1日计付至实际清偿日止)。三、建通集团、上海铁通对上述铁通华夏第一、二项付款责任在人民币13,866.8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目前状况:已从中国铁通执行案款32,721,324元,尚未履行完毕。

 3、诉讼3:2007年9月12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沪二中民四(商)初字第10号:上海华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新电缆”)与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铁通华夏电信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被执行人的开办单位已经在注册资金范围内或接受财产的范围内其他债权人承担了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不得裁定开办单位重复承担责任。中国铁通因注册资金不实对铁通华夏其他债权人已经承担了合计18,176,676元债务,在本案中,中国铁通应在虚假出资人民币32,721,324元范围内对铁通华夏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中国铁通在注册资金不实的人民币32,721,324元范围内,对铁通华夏在(2005)沪二中民四(商)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中依法应履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目前状况:已从中国铁通执行案款32,721,324元,已履行完毕。

 二、本公司拟采取的措施:

 本公司目前不能确认该项诉讼会影响到铁通华夏资产的真实性。目前也无充分证据表明上述资产不属于铁通华夏所有。因铁通华夏为本公司参股公司,本公司未参与经营管理,无法直接就相关事项进入铁通华夏进行核实,本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通知并要求铁通华夏进行内部核查。本公司将及时关注铁通华夏后续事项的进展情况。

 截止公告日,本公司生产经营稳定,未受影响。

 特此公告

 

 华夏建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九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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