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数量为52,536,268股。在2010年11月10日前,吕钢所持有的25,122,220股出售价格不能低于每股10元,浙江康新化工有限公司所持有的16,953,936股和吕岳英所持有的10,460,112股出售价格均不能低于每股7.34元。
2、本次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33,694,603股。
3、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09年2月17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1、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要点:
全体流通股股东按照每10股获付3.8股的比例取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股份,共计6,688,000股。
2、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股东大会日期、届次:
2005年10月17日,经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
3、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
2005年11月10日
二、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09年2月17日;
2.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的总数52,536,268股,占限售股份总数的94.23%、占无限售条件股份总数的114.71%和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734%;各限售股份持有人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序号 |
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 |
持有限售股份数 |
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 |
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占限售股份总数的比例(%) |
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占无限售条件股份总数的比例(%) |
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
本次实际上市流通股数 |
1 |
吕钢 |
25,122,220 |
25,122,220 |
45.06 |
54.85 |
24.739 |
6,280,555 |
2 |
浙江康新化工有限公司 |
16,953,936 |
16,953,936 |
30.41 |
37.02 |
16.695 |
16,953,936 |
3 |
吕岳英 |
10,460,112 |
10,460,112 |
18.76 |
22.84 |
10.300 |
10,460,112 |
合 计 |
52,536,268 |
52,536,268 |
94.23 |
114.71 |
51.734 |
33,694,603 |
说明:
1、吕钢为公司总经理兼董事长,其所持有的18,841,665股,以“高管股份”的形式予以锁定,实际可流通数量为6,280,555股。
2、在2010年11月10日前,吕钢所持有的25,122,220股出售价格不能低于每股10元,浙江康新化工有限公司所持有的16,953,936股和吕岳英所持有的10,460,112股出售价格均不能低于每股7.34元。吕钢、浙江康新化工有限公司和吕岳英保证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不会影响此承诺的履行,若违反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所作出的承诺减持股份,则愿意将股权转让所得全额赔偿给公司。
3、浙江康新化工有限公司所持有的16,953,936股中的5,000,000股于2008年12月9日进行了抵押登记。
4、除以上限制之外,限售股份持有人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不存在其他限制,本次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33,694,603股。
三、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在股权分置改革时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
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 |
承诺内容 |
承诺履行情况 |
吕钢 |
提出2005年度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5股的议案并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后,若非流通股股东违反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所作出的承诺减持股份,则非流通股股东愿意将股权转让所得全额赔偿给公司。 |
履行承诺 |
浙江康新化工有限公司 |
2005年11月10日至2008年11月9日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2008年11月10日至2010年11月9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挂牌出售股票,出售价格不能低于每股人民币7.34 元( 期间有除权除息事项,应对该价格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后,若非流通股股东违反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所作出的承诺减持股份,则非流通股股东愿意将股权转让所得全额赔偿给公司。 |
履行承诺 |
吕岳英 |
履行承诺 |
四、股份变动情况表
股份类型 |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 |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 |
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55,751,953 |
22,057,350 |
1.国家持股 |
|
|
2.国有法人持股 |
|
|
3.境内非国有法人持股 |
16,953,936 |
|
4.境内自然人持股 |
35,582,332 |
|
5.境外法人持股 |
|
|
6.境外自然人持股 |
|
|
7.内部职工股 |
|
|
8.高管股份 |
3,215,685 |
22,057,350 |
9.投资者配售股份 |
|
|
10.其它 |
|
|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合计 |
55,751,953 |
22,057,350 |
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45,798,047 |
79,492,650 |
1.人民币普通股 |
45,798,047 |
79,492,650 |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
|
|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
|
|
4.其他 |
|
|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合计 |
45,798,047 |
79,492,650 |
三、股份总数 |
101,550,000 |
101,550,000 |
五、保荐机构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国信证券的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签署之日,京新药业限售股份持有人均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作出的各项承诺。至京新药业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完毕满三十六个月之日(即2008年11月10日),原非流通股股东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吕钢、康新化工、吕岳英的限售承诺已严格履行,其持有的公司限售股份不在限售期内,可上市交易;此后二十四个月内(即2008年11月10日至2010年11月9日),若转让股份,则吕钢所持公司股份的转让价格不低于每股10元,康新化工和吕岳英持公司股份的转让价格不低于每股7.34元。
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本保荐人同意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六、其他事项
1、公司限售股份持有人之间不存在垫付对价情形及偿还情况;
2、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不存在对本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公司对该股东违规担保;
3、限售股份持有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触及其承诺,公司将及时公告提示广大投资者。
七、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2、保荐机构核查报告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9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