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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2月13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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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兰克林国海成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富兰克林国海成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富兰克林国海成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发售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09 ] 40 号文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4、本基金自2009 年2 月 16 日起至 2009 年 3 月 23 日止,通过本公司的直销柜台、直销网上交易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中信建投、国泰君安、申银万国、银河证券、兴业证券等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销售。各销售机构的业务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5、本基金的募集对象是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6、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须开立本公司基金帐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账户开户和认购申请手续可以同时办理。

 7、在募集期内,代销机构及直销网上交易投资者单笔认购金额起点为1000元(含认购费),直销柜台投资者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金额每笔不低于1000元,在募集期内可以重复认购。投资者提出的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可撤销。

 8、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记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具体份额数和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记录为准。

 9、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该申请已经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基金销售网点打印认购交易确认单。

 10、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2009年2月1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富兰克林国海成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募集期内,本基金还有可能新增代销机构,敬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2、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ftsfund.com),中国银行网站(www.boc.cn)。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直销申请表格,了解基金发售相关事宜。

 13、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21-3878 9555),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566)及其他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购买事宜。各代销基金的代销网点、业务办理日期和具体时间等事项的详细情况参照各代销机构在其销售区域当地的公告。

 14、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募集期限等做适当调整,并及时公告。

 15、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某一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此外,本基金将有至少60%的资产投资于股票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随着证券市场行情波动,因此,本基金虽以1元初始面值进行基金募集行为,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份额净值仍有可能低于1元初始面值。富兰克林国海成长动力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风险收益品种。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16、本基金管理人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富兰克林国海成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 450007 )

 (二)基金类别

 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五)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六)募集场所

 1、直销机构:

 机构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18楼

 电话:021-3855 5678

 传真:021-6887 0708

 网站:www.ftsfund.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在中国银行全国各地网点接受办理所有投资者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户和认购业务。投资者可以拨打中国银行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66或各城市分行来电话咨询。投资者也可以访问中国银行网站:www.boc.cn。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在中国工商银行37个一级分行、直属分行的18000多家营业网点接受办理所有投资者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户和认购业务。投资者可以拨打中国工商银行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88或各城市分行来电话咨询。投资者也可以访问中国工商银行网站:www.icbc.com.cn。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在中国建设银行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澳台除外)的近14000多个指定网点接受办理所有投资者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户和认购业务。投资者可以拨打中国建设银行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33。投资者也可以访问中国建设银行网站:www.ccb.com。

 (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国以下54个城市的指定营业网点接受办理所有投资者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户和认购业务:北京、长沙、成都、昆明、广州、东莞、佛山、武汉、天津、沈阳、重庆、石家庄、青岛、济南、威海、烟台、淄博、济宁、西安、郑州、福州、厦门、泉州、深圳、大连、葫芦岛、抚顺、鞍山、南京、扬州、江都、仪征、常州、武进、无锡、锡山、合肥、泰州、苏州、昆山、常熟、吴江、上海、杭州、绍兴、嘉兴、宁波、温州、上虞、海宁、平湖、余姚、慈溪、富阳等。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中信银行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 95558,投资者也可以访问中信银行网站:www.bank.ecitic.com。

 (5)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在华夏银行以下31个城市的313个网点接受办理所有投资者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户和认购业务:北京、南京、无锡、苏州、杭州、温州、上海、深圳、广州、武汉、济南、烟台、聊城、昆明、玉溪、石家庄、太原、大连、沈阳、重庆、青岛、成都、西安、乌鲁木齐、天津、福州、呼和浩特。投资者可以拨打华夏银行客户服务电话95577,或访问华夏银行网站:www.hxb.com.cn。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43个城市的600多个网点接受办理所有投资者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户和认购业务:北京、长沙、常州、成都、大连、丹东、东莞、佛山、福州、广州、哈尔滨、杭州、合肥、呼和浩特、济南、江阴、金华、昆明、兰州、南昌、南京、宁波、盘锦、青岛、泉州、上海、绍兴、深圳、沈阳、苏州、台州、太原、天津、温州、乌鲁木齐、无锡、武汉、西安、厦门、烟台、扬州、郑州、重庆。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可拨打招商银行客服电话:95555(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或访问招商银行网站:www.cmbchina.com。

 (7)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在民生银行以下25家分行的300多个营业网点接受办理所有投资者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户和认购业务。具体的城市名称: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武汉、大连、杭州、南京、太原、石家庄、重庆、西安、福州、济南、成都、宁波、天津、昆明、泉州、苏州、青岛、温州、厦门、汕头、郑州。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可拨打民生银行客服电话:95568(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或访问民生银行网站:www.cmbc.com.cn。

 (8)宁波银行股份银行有限公司

 本基金在宁波银行以下地点接受办理所有投资者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开户和认购业务:宁波地区的22个营业部、一级支行 75个理财网点、上海分行及其直属分行的3个理财网点、杭州分行及其直属分行的1个理财网点、南京分行及其直属分行的1个理财网点、深圳分行及其直属分行的1个理财网点。投资者可以拨打宁波银行咨询电话:96528(上海地区962528),或登录宁波银行网站:www.nbcb.com.cn。

 (9)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本基金在国海证券以下12个城市24家营业网点接受办理所有投资者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户和认购业务:北京、上海、深圳、成都、广州、南宁、柳州、桂林、北海、玉林、贵港、梧州。投资者可以拨打国海证券有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00(全国)、96100(广西),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或访问国海证券网站:www.ghzq.com.cn。

 (10)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本基金在中信建投证券在以下20个省、市,64个城市的116家营业网点接受办理所有投资者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户和认购业务: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深圳、广州、佛山、清远、潮州、揭阳、海口、沈阳、大连、鞍山、锦州、长春、大安、哈尔滨、阿城、武汉、黄石、荆州、宜昌、襄樊、老河口、十堰、长沙、株洲、张家界、上饶、郴州、成都、邛崃、简阳、泸州、广元、合川、黔江、南京、江宁、常州、泰州、兴化、苏州、连云港、杭州、宁波、福州、福清、厦门、南昌、吉安、赣州、瑞金、南康、济南、淄博、烟台、青岛、石家庄、辛集、西安、兰州、金昌。投资者可以拨打中信建投证券咨询电话:400-8888-108(免长途费),010-65186758,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或访问中信建投证券网站:www.csc108.com。

 (1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在国泰君安证券以下28个省、市、自治区100个主要城市的163家营业网点接受办理投资者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户和认购业务:北京、通州、怀柔、天津、石家庄、太原、任丘、晋城、呼和浩特、济源、赤峰、沈阳、大连、长春、吉林、桦甸、舒兰、哈尔滨、齐齐哈尔、深圳、平湖、广州、汕头、顺德、东莞、海口、琼海、儋州、福州、闽清、永泰、厦门、泉州、南宁、南昌、九江、庐山、浔阳、鹰潭、余江、贵溪市、宜春、萍乡、高安、抚州、南丰、上海、南京、无锡、溧水、常州、徐州、邳州、杭州、宁波、余姚、绍兴、衢州、台州、天台、仙居、合肥、济南、临沂、青岛、郑州、荥阳、武汉、荆州、襄樊、宜昌、长沙、常德、桃源、衡阳、衡阳县、株洲、株洲县、成都、金堂、泸州、纳溪、贵阳、清镇、昆明、丽江、个旧、芒市、文山、重庆、石柱、华岩、奉节、巫山、西安、兰州、敦煌市、嘉峪关、酒泉、张掖、乌鲁木齐。投资者可以拨打国泰君安证券咨询电话:400-8888-666,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或访问国泰君安证券网站:www.gtja.com。

 (1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在海通证券以下55个主要城市的124家营业部接受办理所有投资者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户和认购业务:深圳、武汉、沈阳、大连、上海、杭州、上虞、北京、长春、吉林、辽源、青岛、广州、汕头、济南、烟台、淄博、泰安、南京、蚌埠、淮安、合肥、南通、绍兴、宁波、苏州、无锡、常州、扬州、福州、海口、昆明、贵阳、遵义、新余、长沙、重庆、成都、威海、天津、郑州、石家庄、太原、西安、营口、鞍山、哈尔滨、大庆、乌鲁木齐、常熟、芜湖、金昌、兰州、南宁、青岛、咸阳。投资者可以拨打海通证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021-96250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在中国银河证券以下65个城市的167家营业网点接受办理所有投资者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户和认购手续:北京、天津、石家庄、秦皇岛、太原、晋中、临汾、呼和浩特、包头、沈阳、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扬州、苏州、杭州、嘉兴、绍兴、湖州、德清、金华、兰溪、台州、温州、丽水、合肥、马鞍山、福州、南昌、烟台、郑州、武汉、襄樊、宜昌、荆门、长沙、广州、佛山、顺德、汕头、湛江、中山、廉江、南宁、桂林、海口、重庆、江津、成都、昆明、西安、兰州、西宁、乌鲁木齐、银川、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济南、深圳、珠海、东莞、揭阳。投资者可以拨打中国银河证券咨询电话:4008-888-888,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在兴业证券以下18个城市24家营业部接受办理所有投资者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户和认购业务:北京、上海、哈尔滨、深圳、福州、南京、杭州、济南、武汉、成都、广州、厦门、泉州、漳州、南平、龙岩、三明、西安。发行期间,投资者可以拨打兴业证券咨询电话:400-8888-12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或访问兴业证券网站:www.xyzq.com.cn。

 (15)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在申银万国证券以下16个省、4个直辖市、2个自治区的45个城市109家营业网点接受办理所有投资者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户和认购业务:上海、宁波、杭州、温州、嘉兴、衢州、桐乡、金华、南京、无锡、靖江、扬州、南通、苏州、镇江、成都、眉山、泸州、武汉、襄樊、宜昌、黄石、长春

 深圳、广州、珠海、重庆、沈阳、大连、南昌、九江、上饶、北京、福州、厦门、哈尔滨、天津、长沙、青岛、海口、西安、合肥、南宁、兰州、乌鲁木齐。投资者可以拨打申银万国证券客户服务电话:962505,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或访问申银万国证券网站: www.sywg.com.cn。

 (1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在招商证券以下的25个主要城市的71家营业网点接受办理所有投资者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户和认购业务:北京、上海、南京、杭州、无锡、武汉、广州、哈尔滨、成都、扬州、东莞、珠海、昆明、南宁、佛山、长沙、合肥、福州、深圳、桂林、天津、苏州、西安、柳州、济南。投资者可以拨打招商证券咨询电话:95565、400-8888-111,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或访问招商证券网站:www.newone.com.cn。

 (17)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本基金在联合证券全国19个城市的38家营业网点接受办理所有投资者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户、申购、赎回以及基金间转换等业务:北京、上海、深圳、广州、南京、成都、哈尔滨、济南、南昌、十堰、长沙、沈阳、牡丹江、长春、海口、合肥、仪征、杭州、厦门。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55,0755-25125666,公司网站:www.lhzq.com。

 (1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在中信证券以下21个城市的41个营业网点接受办理所有投资者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户和认购业务:北京、上海、天津、大连、广州、中山、佛山、东莞、深圳、南京、徐州、如皋、常州、苏州、杭州、绍兴、宁波、武汉、长沙、西安、成都。投资者可以拨打中信证券的客服热线:95558,也可以访问中信证券的网址:www.cs.ecitic.com。

 (19)齐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本基金在齐鲁证券以下18 个城市的30家营业网点接受办理所有投资者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户和认购业务:北京、上海、济南、青岛、淄博、泰安、济宁、德州、威海、烟台、东营、滨州、日照、枣庄、聊城、 莱芜、荣成、文登。投资者可以拨打齐鲁证券客户服务热线:0531-82024184,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或访问齐鲁证券网站:www.qlzq.com.cn。

 (20)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在广发证券以下70个城市136家营业网点接受办理所有投资者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户和认购业务:广州、北京、武汉、济南、烟台、青岛、郑州、天津、长春、哈尔滨、太原、上海、杭州、宁波、无锡、南京、绍兴、南通、深圳、海口、珠海、汕头、佛山、中山、湛江、昆明、重庆、成都、南宁、兰州、西安、福州、厦门、顺德、东莞、肇庆、清远、惠州、梅州、台山、韶关、普宁、南海、高明、开平、新会、江门、罗定、云浮、南雄、英德、连州、高要、廉江、锦州、辽阳、温州、漳州、福清、莆田、宁德、东泉、泉州、东营等。投资者可以拨打广发证券客户服务热线:96113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或访问广发证券网站:www.gf.com.cn。

 (21)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在东北证券以下19个城市的42家营业网点接受办理所有投资者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户和认购业务:长春、北京、武汉、太原、上海、杭州、南京、深圳、重庆、吉林、延吉、辽源、松原、白山、通化、四平、白城、江阴、大连。投资者可以拨打东北证券客户服务热线:0431-96688-0,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或访问东北证券网站:www.nesc.cn。

 (22)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在山西证券在以下22个城市的53个营业网点接受办理所有投资者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户和认购业务:太原、长治、阳泉、大同、运城、朔州、离石、汾阳、忻州、晋中、临汾、介休、晋城、北京、上海、深圳、西安、宁波、重庆、福州、绍兴、大连。投资者可以拨打山西证券咨询电话:400-666-1618,或访问山西证券的网址:www.i618.com.cn。

 (23)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本基金在财富证券以下9个城市14个网点接受办理所有投资者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户和认购业务:北京、天津、上海、长沙、湘潭、邵阳、深圳、温州、郴州市。投资者可以拨打客户服务热线:0731-4403343,也可以联系各地所属营业部业务咨询电话,或访问财富证券的网址:www.cfzq.com。

 (24)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本基金在中信金通证券以下36个营业网点接受办理所有投资者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户和认购业务:杭州、临安、桐庐、嘉兴、海宁、嘉善、桐乡、平湖、海盐、湖州、德清、长兴、金华、义乌、东阳、浦江、绍兴、诸暨、嵊州、台州、温岭、余姚、温州、乐清、上海等。投资者可以拨打客户服务热线:0571-96598,投资者也可以访问中信金通证券的网址:www.96598.com.cn;www.bigsun.com.cn。

 (25)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在华泰证券以下17个省、4个直辖市、3个自治区的50个城市82家营业网点接受办理所有投资者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户和认购业务:上海、南京、镇江、常州、无锡、江阴、苏州、张家港、扬州、泰州、淮安、南通、盐城、宿迁、徐州、成都、武汉、恩施、黄冈、孝感、荆州、宜昌、广州、深圳、沈阳、大连、北京、天津、重庆、泉州、绍兴、包头、长春、长沙、岳阳、福州、海口、合肥、南昌、青岛、梧州、西安、郑州、哈尔滨、宁波、石家庄、银川、当阳、营口、南宁。投资者可以拨打华泰证券咨询电话:客户咨询电话:025-84579897或全国客户服务电话:95597。也可以访问华泰证券的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26)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本基金在湘财证券以下21个主要城市的31家营业部接受办理所有投资者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户和认购业务:深圳、武汉、沈阳、上海、杭州、北京、广州、南京、福州、海口、昆明、贵阳、长沙、岳阳、成都、西安、哈尔滨、乌鲁木齐、济南、天津、合肥。投资者可以拨打湘财证券开放式基金热线电话:400-888-1551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也可以访问公司网址:www.xcsc.com;www.eestart.com。

 (27)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在安信证券以下53家营业部接受办理所有投资者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户和认购业务:深圳市、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重庆市、昆明市、武汉市、东莞市、中山市、汕头市、潮州市、潮安县、佛山市、肇庆市、茂名市、揭阳市、东昌市、清远市、四会市、韶关市、梅州市、五华县、汕尾市、阳江市、河源市、龙川县、饶平县、新兴县、乐昌市。投资者可以拨打安信证券客服电话:400-8001-001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也可以访问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28)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本基金在江南证券以下17家营业部接受办理所有投资者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户和认购业务:北京、上海、深圳、天津、重庆、杭州、武汉、郑州、昆明、南昌、丰城、景德镇、宜春、赣州、上饶、吉安。投资者可以拨打江南证券客服电话:0791-676876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也可以访问公司网址:www.scstock.com。

 (29)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名称:富兰克林国海成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下转A14版)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

 (1)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其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下转A14版)

 (上接A13版)

本基金在国元证券以下67家营业网点接受办理所有投资者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户和认购业务: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深圳、沈阳、青岛、大连、广州、无锡、杭州、中山、合肥、阜阳、淮北、淮南、宿州、蚌埠、六安、滁州、巢湖、芜湖、铜陵、马鞍山、安庆、宣城等。有关详情敬请咨询国元证券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777,或访问公司网址:www.gyzq.com.cn。

(30)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以下46家营业网点接受办理所有投资者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户和认购业务:上海、北京、重庆、南京、南昌、深圳、苏州、杭州、温州等。有关详情敬请咨询上海证券客户服务热线:021-962518,或访问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3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在光大证券以下42个城市76个营业网点接受办理所有投资者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户和认购等业务:北京、天津、哈尔滨、黑河、大庆、齐齐哈尔、长春、沈阳、大连、上海、深圳、福州、佛山、江门、武汉、长沙、东莞、惠州、海口、顺德、广州、南宁、湛江、重庆、成都、遵义、内江、乌鲁木齐、昆明、西安、南京、丹阳、太原、济南、烟台、青岛、西宁、江苏、宁波、杭州、金华、绍兴。投资者可以拨打光大证券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788,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也可以访问光大证券公司网站:www.ebscn.com。

(32)江海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本基金在江海证券以下24家营业部及6家服务部接受办理所有投资者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户和认购等业务:北京、上海、深圳、厦门、哈尔滨、大连、沈阳、大庆、齐齐哈尔、伊春、佳木斯(筹)。投资者可以拨打江海证券咨询电话:400-6662-288进行咨询,也可以访问江海证券的网址:www.jhzq.com.cn。

(33)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本基金在东海证券以下28家营业网点接受办理所有投资者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户和认购等业务:北京、上海、深圳、广州、南京、青岛、长沙、苏州、天津、重庆、武汉、长春、焦作、洛阳和常州。在发行期间,投资者可以拨打东海证券咨询电话:400-888-8588进行咨询,也可以访问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网址:www.longone.com.cn。

投资者如需查询上述销售机构营业网点的详细地址,请向有关代销机构咨询。如本次发售期间新增代销机构或代销机构新增营业网点,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七)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的募集期自 2009 年 2 月 16 日至 2009 年 3 月 23 日(如需延长,最长不超过自基金发售之日起的3个月)。本基金募集期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认购,并在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本基金的备案手续。若未达法定备案条件,本基金将在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的3个月内继续发售。若3个月期满,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备案条件,则本基金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的募集费用,并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后,基金合同生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所折算成的份额不受最低认购份额限制。利息折成基金认购份额不收取认购费、不受最低认购份额限制。利息折成份额的计算保留2位小数、精确到0.01份,第3位小数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1、募集期内,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和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将同时面向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发售本基金。

2、本基金的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其中,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的首次认购金额不低于10万元(含认购费),个人投资者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办理认购业务的,不在此限。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本基金,每次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4、募集期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5、认购申请一经提交,不可撤销。

三、认购方式与费率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费率
100万元以下1.20%
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1.00%
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0.80%
1000万元(含)以上1000元

认购费用及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例:某投资者投资5,000元认购富兰克林国海成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认购期间利息为2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5,000/(1+1.2%)=4,940.71元

认购费用=5,000-4,940.71=59.29元

认购份额=(4,940.71+2)/1.00=4,942.71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元认购富兰克林国海成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可得到4,942.71份基金份额。

四、个人投资者开户与认购程序

个人投资者可到各销售网点办理基金的认购。办理认购申请之前,投资者必须先开立我公司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原则上为一个投资者只设立一个基金账户。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只能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军官证、士兵证、文职证及警官证;除上述明确列举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外,投资者提交其它证件的,由注册登记机构最后认定其是否有效。

个人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向投资者分配基金账号。个人投资者可从递交开户申请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起到开户网点办理开户业务确认手续。

(一)中国银行

1、个人开户、认购业务的办理时间为:本基金份额发售日(2009年2月16日至 2009年3月23日)的9:00至16:00(周六、周日部分网点只受理个人投资者申请;注:周六、周日为申请预录入)。

2、开立中国银行的交易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中国银行的交易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文职证)。除上述明确列举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外,投资者提交其它证件的,由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最后认定其是否有效;

(2)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

(3)填妥的《中国银行开放式开户申请表(个人)》;

(4)与中国银行签订的《中国银行开放式基金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

3、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在开立中国银行交易账户后,可提出基金认购申请。提出认购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预先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2)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3)中国银行基金交易卡。

中国银行在接收到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后,将自动向注册登记机构提交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申请和认购申请,经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后,投资者可在T+2日(工作日)在中国银行销售网点打印基金开户确认书和认购业务确认书。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基金募集期结束后才能确认。

(二)工商银行

1、开户及认购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份额发售日(2009年2月16日至 2009年3月23日)的9:30 ~17: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照常营业,办理申请预录入)。

2、开户程序及所需资料:

(1)事先办妥或持有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卡、牡丹灵通卡或牡丹灵通卡.e时代。

(2)投资者到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

①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文职证)。除上述明确列举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外,投资者提交其它证件的,由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最后认定其是否有效;

②本人的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卡、牡丹灵通卡或牡丹灵通卡.e时代;

③上海A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如有);

④填妥的《基金交易账户业务申请书》、《基金业务申请书》。

3、工商银行网点接受开户申请后,投资人可于T+2日以后到工商银行代理基金业务网点办理开户业务确认手续。

4、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认购程序及所需资料如下:

(1)事先办妥或持有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卡、牡丹灵通卡或牡丹灵通卡.e时代;

(2)投资者到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认购手续:

①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②本人的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卡、牡丹灵通卡或牡丹灵通卡.e时代;

③填妥的《基金业务申请书》。

工商银行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可同时受理基金的认购业务,具体情况可通过该行网站、电话银行中心(95588)查询。

5、工商银行代销网点接受认购申请后,当即向投资者提供缴款回执;投资者于发布本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后到该行基金代销网点办理认购业务确认手续。

6、注意事项:

(1)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应使用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已经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客户无需再次开户,只需在销售点增加交易账号;

(2)投资者必须本人亲自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3)个人投资者申请认购基金时不接受现金,投资者必须预先在用于认购基金的理财金账户卡、牡丹灵通卡或牡丹灵通卡.e时代中存入足额的资金;

(4)募集期间,个人投资者通过中国工商银行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

(5)个人投资者认购基金申请须在公布的个人投资者认购时间内办理;

(6)个人投资者指定的银行存款账户须是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卡、牡丹灵通卡或牡丹灵通卡.e时代中的人民币结算账户;

(7)个人投资者在工商银行进行开放式基金买卖时使用的资金账户必须是唯一的;

(8)通过工商银行已申/认购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客户在工商银行认购本基金,需提交首次进行开放式基金买卖时使用的理财金账户卡、牡丹灵通卡或牡丹灵通卡.e时代。(工商银行代理发售具体事宜以当地工商银行发售公告为准)。

(三)中国建设银行

1、开户及认购业务的办理时间:本基金份额发售日(2009年2月16日至 2009年3月23日)的9:30~17:00。(周六、日及法定节假日正常受理客户申请,该认购申请计入下一工作日;发售日每天17:00后客户发起的认购申请计入下一发售日。)

2、开户程序及所需材料

(1)请事先办妥或持有中国建设银行理财卡或龙卡通并存入足额开户和认购资金;

(2)请到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开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账户;

①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文职证)。除上述明确列举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外,投资者提交其它证件的,由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最后认定其是否有效;

②本人的中国建设银行理财卡或龙卡通;

③填妥的“个人开通/取消证券交易申请表”。

(3)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证券买入(基金认购/申购)委托单”。

3、认购程序及所需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填妥的“证券买入(基金认购/申购)委托单”。

4、注意事项

(1)请个人投资者本人到中国建设银行指定的代销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2)有关详细的办理手续,请查阅代销网点摆放的《中国建设银行证券业务系统个人客户操作指南》。

(四)其他商业银行

以下程序原则上适用于代销本基金的其他商业银行,此程序原则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本公司网站上公布的《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以及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新增代销渠道的认购程序以有关公告为准。

1、开户及认购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份额发售日(2009年2月16日至 2009年3月23日)的9:00—15:00。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事先办妥银行借记卡并存入足额申购资金。

(2)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时,需本人亲自到网点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已办妥的银行借记卡;

②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文职证)。除上述明确列举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外,投资者提交其它证件的,由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最后认定其是否有效;

③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3)提交下列资料办理认购手续:

A.已办妥的银行借记卡;

B.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五)证券公司

以下开户和认购程序原则上在本基金的代销证券公司适用,包括国海证券、中信建投、国泰君安、海通证券、银河证券、兴业证券等。此程序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各证券公司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1、开户和认购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份额发售日(2009年2月16日至 2009年3月23日),营业时间为9:30-15:0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受理)。

2、个人投资者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1)事先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

(2)到营业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

①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文职证)。除上述明确列举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外,投资者提交其它证件的,由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最后认定其是否有效;

②本人资金账户卡;

③填妥的《开放式基金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3)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基金认购申请表。

3、注意事项

(1)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各证券公司的说明为准;

(2)客户可以到柜台凭有效证件打印确认单据,也可以自T+2日起(含该日)通过电话等方式查询基金的确认信息。

(六)本公司直销中心

1、开户及认购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份额发售日(2009年2月16日至2009年3月23日),办理时间为9:00 - 17:00。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到本公司的直销柜台(认购地点及联系方式同前),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①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文职证)。除上述明确列举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外,投资者提交其它证件的,由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最后认定其是否有效 ;

②填妥的《开放式基金日常账户业务申请表》和《开放式基金日常交易业务申请表》;

③同名的银行卡或储蓄存折或指定银行账户开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④办理认购时还需提供加盖银行受理章的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2)缴款。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先到指定银行账户所在银行,将足额认购资金从指定银行账户划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定的任一直销专户。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不接受现金和本票。

本公司直销中心专户具体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044188805015656608024001

开户行: 中国银行上海市正大广场支行

交换号:044188

联行行号:40358

人行大额跨行支付行号:104290003582

户名: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03492300040004769

开户行: 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

交换号:034923

联行行号:092802

人行大额跨行支付行号:103290028025

户名: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1001141529025700339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正大广场支行

交换号:021415

联行行号:20304006

人行大额跨行支付行号:102290014152

注:客户汇款时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直销系统开户时登记的名称和认购基金的名称。

投资者若未向上述账户划付,造成其认购不成功的,本公司及“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3)个人投资者也可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和基金认购业务

投资者办理网上交易业务时,应持有本公司网上交易可接受的银行卡,并在银行卡中备足认购资金及相应的转账费用。

本基金募集期间,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网上认购费率与各代销机构的认购费率相同,并无优惠。本基金成立后的持续申购期间的网上申购费率情形,我司将会另行公告。

网上交易的具体规则及可接受的银行卡范围,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网上交易规则”的具体规定为准。网上交易相关详情,投资者可访问我公司网站 (www.ftsfund.com)。

3、注意事项

(1)在直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的个人投资者须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基金交易过程中资金往来的结算账户。

(2)若投资者当日未将足额资金划付到账,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以资金到账日作为认购申请的受理日(即有效申请日),认购资金最迟须在认购截止日的16:00前到达本公司直销账户。

(3)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①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②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③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④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在认购申请单约定的有效期内到达本公司指定账户的;

⑤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4、其他:

①请有意在直销中心认购基金的投资者提早向直销中心索取开户和认购须填写的《开放式基金日常账户业务申请表》、《开放式基金日常交易业务申请表》;投资者也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www.ftsfund.com)下载以上业务单据或向直销中心索取,但必须保证在办理申请时提交的材料为本公司所要求的全套原样文件格式;以上直销单据的填写样单也可以从本公司网站下载或向直销中心索取。

②投资者办理申请时向直销中心提供的复印件和下载的单据须统一使用标准的A4纸。

③直销中心与代销网点的申请书格式不同,请勿混用。

五、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机构投资者可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或各代销网点办理基金的开户与认购。

机构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向其分配基金账户号码。机构投资者可从递交开户申请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起到开户网点办理开户业务确认手续。

(一)机构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和认购

1、开户及认购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份额发售日(2009年2月16日至2009年3月23日)的9:00—17:00。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开户程序及所需材料

机构投资者(不包括合格境外投资者)在直销中心申请开立基金账户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②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③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④填妥的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⑤指定银行交收账户的开户证明原件及加盖公章或预留印鉴的复印件;

⑥填妥的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开放式基金日常账户业务申请表》。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直销中心申请开立基金账户须提供下列材料:

①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及复印件;

②国家外汇局颁发的外汇登记证及复印件;

③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④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⑤填妥的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⑥指定银行交收账户的开户证明原件及加盖公章或预留印鉴的复印件;

⑦填妥的《开放式基金日常账户业务申请表》。

说明事项:在直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的机构投资者须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基金交易过程中资金往来的结算账户。

(2)认购程序及所需材料

I.机构投资者认购基金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授权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②填妥的加盖预留印鉴的《开放式基金日常交易业务申请表》;

③划付认购资金的银行付款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II.缴款

①机构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先到指定银行账户所在银行,将足额认购资金从指定银行账户以“贷记凭证”或“电汇”方式划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的任一直销专户。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不接受机构投资者的现金及除上述方式之外的其他方式的转账划款。

②机构投资者必须将认购资金划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的任一直销专户,具体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044188805015656608024001

开户行: 中国银行上海市正大广场支行

交换号:044188

联行行号:40358

人行大额跨行支付行号:104290003582

户名: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03492300040004769

开户行: 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

交换号:034923

联行行号:092802

人行大额跨行支付行号:103290028025

户名: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1001141529025700339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正大广场支行

交换号:021415

联行行号:20304006

人行大额跨行支付行号:102290014152

注:客户汇款时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直销系统开户时登记的名称和认购基金的名称。

投资者若未向上述账户划付,造成其认购不成功的,本公司及“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III.注意事项

(1)若投资者当日未将足额资金划付到账,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以资金到账日作为认购申请的受理日(即有效申请日),认购资金最迟须在认购截止日的16:00前到达本公司直销账户。

(2)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①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②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③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④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在认购申请单约定的有效期内到达本公司指定账户的;

⑤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其他:

①请有意在直销中心认购基金的机构投资者提早向直销中心索取开户和认购须填写的《开放式基金日常账户业务申请表》、《开放式基金日常交易业务申请表》、《预留印鉴卡》、《开放式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投资者也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WWW.FTSFUND.COM)下载以上业务单据或向直销中心索取,但必须保证在办理申请时提交的材料为本公司所要求的全套原样文件格式;以上直销单据的填写样单也可以从本公司网站下载或向直销中心索取。

②机构投资者办理申请时向直销中心提供的复印件和下载的单据须统一使用标准的A4纸。

③直销中心与代销网点的申请书格式不同,请勿混用。

④机构投资者暂不能通过我公司直销网上交易系统进行交易。

(二)中国银行

1、开户及认购时间:

本基金份额发售日(2009年2月16日至2009年3月23日)的9:00至16: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立中国银行的交易账户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中国银行的交易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正本及上述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投资者填写,并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和与资金帐账户一致的预留印鉴的开户申请表;

(3)授权委托书(加盖法定代表人签章和机构公章);

(4)预留印鉴(与资金账户预留印鉴一致);

(5)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6)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加盖法定代表人签章和单位公章)。

3、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在开立中国银行交易账户后,可提出基金认购申请。提出认购申请时应提供加盖印鉴的认购申请表。

中国银行在接收到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后,将自动向注册登记机构提交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申请和认购申请,经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后,投资者可在T+2日(工作日)在中国银行销售网点打印基金账户开户确认书和认购业务确认书。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本基金发行成功后才能够确认。

(三)工商银行

1、开户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

本基金份额发售日(2009年2月16日至2009年3月23日)的9:00~15:00(周六、周日、节假日不受理)。

(2)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则须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②经办人现时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

③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④填妥的《基金交易账户业务申请书》和《基金业务申请书》并加盖公章。

(3)投资者可于T+2日以后通过工商银行指定的代理基金业务网点办理开户确认手续。

2、认购

(1)机构投资者应携带以下材料到工商银行基金代销网点提交认购申请:

①工商银行客户自助卡;

②填妥《基金业务申请书》并加盖预留印鉴。

(2)工商银行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可同时受理基金的认购业务,具体情况可通过该行网站、电话银行中心(95588)查询。

(3)工商银行代销网点接受认购申请后,当即向投资者提供缴款回执;投资者于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到该行基金代销网点办理认购业务确认手续。

3、注意事项

(1)机构投资者在工商银行进行本基金买卖使用的资金账户必须是唯一的。通过工商银行已申/认购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客户在工商银行认购本基金,需提交首次进行开放式基金买卖时使用的客户自助卡。

(2)机构投资者在代销网点申请认购基金时,其指定的银行存款账户必须有足额的认购资金。

(3)机构投资者认购基金申请须在本公司公布的机构投资者认购时间内办理。

(4)机构投资者指定的银行存款账户须是工商银行客户自助卡中的人民币结算账户。

(5)机构投资者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 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投资金额级差为1,000 元。

(6)工商银行代销具体事宜,请以工商银行公告为准。

(四)中国建设银行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

本基金发售日(2009年2月16日至2009年3月23日)的9:30~17:00。(周六、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办理业务)。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请事先办妥或已有中国建设银行的机构活期存款账户并存入足额开户和认购资金。

(2)由被授权人到开户会计柜台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开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账户;

①机构活期存款账户的印鉴卡及印鉴、营业执照或事业社团法人证书及复印件、军队或武警开户许可证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开户单位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法人授权其开户的书面证明;

②证券业务授权书;

③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印鉴;

④填妥的“机构开通/取消证券交易申请表”,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3)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请填妥并提交“证券买入(基金认购/申购)委托单”。

3、认购程序及所需材料

(1)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2)填妥的“证券买入(基金认购/申购)委托单”。

4、注意事项

(1)机构投资者请到原机构活期存款账户开户会计柜台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2)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请以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证券业务系统机构客户操作指南》为准。

(五)其他商业银行

以下程序原则上适用于代销本基金的其他商业银行,此程序原则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本公司网站上公布的《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以及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新增代销渠道的认购程序以有关公告为准。

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份额发售日(2009年2月16日至2009年3月23日)的9:00—15: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开户及认购程序:

(1)事先办妥商业银行借记卡并存入足额申购资金;

(2)机构投资者到网点办理开户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①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原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

③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④填妥的开户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人名章。

(3)提交下列资料办理认购手续:

①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②加盖预留印鉴的认(申)购申请表。

(六)机构投资者在证券公司代销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

以下开户和认购程序原则上在本基金的代销证券公司适用,包括国海证券、中信建投、国泰君安、海通证券、银河证券、兴业证券等。此程序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各证券公司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1、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本基金份额发售日(2009年2月16日至2009年3月23日)的9:30-15:0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受理)。

2、机构投资者开户和认购程序

(1)事先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如果没有,携带如下材料到营业部办理资金账户开户,同时办理基金账户开户。

①机构证件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或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②经办人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③填妥的《开放式基金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④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2)如果已有资金账户,到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

①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②有效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上述文件需同时提供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③机构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④开户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

⑤证券公司资金账户卡。

(3)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基金认购申请表。

3、注意事项

(1)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各证券公司的说明为准;

(2)客户可以到柜台凭有效证件打印确认单据,也可以在T+2日通过电话等方式查询基金公司的确认信息。

六、清算与交割

(一)本基金募集期间,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基金的募集专户中,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成基金认购份额不收取认购费、不受最低认购份额限制。利息折成份额的计算保留2位小数、精确到0.01份,第3位小数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发售结束后完成过户登记。

七、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一)基金募集总份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本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并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出具认购户数证明,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刊登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或不具备以上基金净认购金额、认购户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二)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八、发售费用

本次基金发售中所发生的与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发售费用从基金认购费用中列支,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若基金发售失败,发售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九、本次发售有关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一)基金有关当事人及销售机构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18楼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 021-3855 5555

传真: 021-6888 0981

联系人:陈明月

公司网站:www.ftsfund.com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电话:95566

公司网站:www.boc.cn

3、直销机构:

机构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18楼

电话:021-3855 5678

传真:021-6887 0708

联系人:鞠莉莉

4、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站:www.boc.cn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热线:95588

联系人:田耕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电话:010-6555 7013

传真:010-6555 0827

联系人:金蕾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址:bank.ecitic.com

(5)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 号

法定代表人:翟鸿祥

电话:010-85238423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陈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公司网站:www.hxb.com.cn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秦晓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万丽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市东城区正义路4号

办公地址:北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电话:010-58351666

传真::010-83914283

联系人:吴海鹏、董云巍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址:www.cmbc.com.cn  

(8)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294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21-63586210

传真:021-63586215

联系人: 胡技勋

客户服务电话:96528(上海地区962528)

网址:www.nbcb.com.cn

(9)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0771-5539262

传真:0771-5539033

联系人:覃清芳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0(全国)、96100(广西)

公司网站:www.ghzq.com.cn

(10)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免长途费)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开放式基金清算传真:010-65183880

联系人:权唐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1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公司网址:www.gtja.com

(1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服电话:400-8888-001、021-96250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肖时庆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电话:010-66568047

联系人:李洋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1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服电话:400-8888-123

联系人:谢高得

业务联系电话:021-38565775

业务联系人:杨盛芳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15)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客服电话:021-962505

联系人:邓寒冰

网址:www.sywg.com.cn

(1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热线: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17)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55,0755-25125666

联系人:盛宗凌

网址:www.lhzq.com

(1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银大厦A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客户服务热线:9555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19)齐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电话:0531-82024184

联系人:傅咏梅

网址: www.qlzq.com.cn

(20)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18、19、36、38、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电话:020-87555888-875

客户服务热线:961133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87555305

联系人:肖中梅

网址: www.gf.com.cn

(21)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 潘锴

电话:0431-85096709

客户服务电话:0431-96688-0

网址:www.nesc.cn

(22)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70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联系人:张治国

网址:www.i618.com.cn

(23)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法定代表人:周晖

电话:0731-4403319

传真:0731-4403439

联系人:郭磊

客户服务热线:0731-4403343

网址:www.cfzq.com

(24)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商务楼A座

办公地址: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商务楼A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联系人:王勤

联系电话:0571-85783715

传真:0571-85783771

客户服务热线:0571-96598

网址:www.96598.com.cn;www.bigsun.com.cn

(25)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248

联系人:张小波

客户咨询电话:025-84579897

全国客户服务电话:95597

公司网站: www.htsc.com.cn

(26)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938

联系人:钟康莺

联系人电话:021-68634518-8503

客服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站:www.xcsc.com、www.eestart.com

(27)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222号安联大厦34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5

传真:021-68801119

基金业务联系人:张勤

联系电话:021-68801217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28)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通讯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五楼

法定代表人:姚江涛

传真:0791-6789414

联系人: 余雅娜

客户咨询电话:0791-6768763

公司网站:www.scstock.com

(29)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通讯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电话:0551-2207936

传真:0551-2207965

联系人:程维

全国统一热线:400-8888-777,安徽省内热线96888

公司网站:www.gyzq.com.cn

(30)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

通讯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蒋元真

联系人:谢秀峰

联系电话:021-53519888

全国统一热线:021-962518

公司网站:www.962518.com

(3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通讯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全国统一热线:400-8888-788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32)江海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通讯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82269286

传真:0451-82269286

联系人:葛新

全国统一热线:400-6662-288

公司网站:www.jhzq.com.cn

(33)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上接A13版)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都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修改基金合同或其他相关法律文件: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4、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5、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身份、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代理有效期限等)以及送达时间和地点;

 (4)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7)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8)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6、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

 4)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8、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9、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经通知后无故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

 10、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2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1、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1、收益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2、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该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根据持有该基金份额的数量按比例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2】次;

 (7)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当次可分配收益的【10】%。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4、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5、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1款第3 至第8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1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用、会计师和律师费用、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具有内生性增长和外延式扩张的积极成长型企业,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权证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其中,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60%~95%,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4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0~3%,现金以及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此外,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对权证或资产支持证券等投资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上限规定。

 3、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十;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百分之十;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基金财产投资权证时,应遵循以下限制: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五;

 b)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c)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不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

 6)转为开放式基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五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约束。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第(1)、(2)、(5)b)、(5)c) 项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组合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按以下方法确定公允价值:

 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高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作为估值日该股票的估值价。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低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应按以下公式确定该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其中:

 FV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价值;

 C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成本作相应调整);

 P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

 Dl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

 Dr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 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 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5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剩余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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