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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3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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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 2008-90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股东股份解除质押及质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近日接第一大股东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2,167,210,117股,占本公司总股本76.8%,下称"新湖集团")通知,新湖集团近日将原质押给融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本公司股份282,176,000股及原质押给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本公司股份134,100,000股解除质押,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解除质押登记手续。同时,新湖集团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89,600,000股质押给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相关质押登记手续。

 截至目前,新湖集团持有的本公司限售流通股中用于质押的股份数为1,755,529,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2.21%。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股票代码:600208 股票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08-91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公司债券

 2008年第一次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

 一、特别提示

 (一)本次会议未通过审议的议案;

 (二)本次会议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2008年12月9日,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通过换股方式吸收合并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议案。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作为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提议召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公司根据债券的受托管理人西南证券的提议,于2008年12月13日发出召开2008年公司债券2008年第一次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现场会议于2008年12月30日上午在浙江嘉兴戴梦得大酒店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共计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债券359450张,占有表决权的公司债券总数的2.57%。本次会议由西南证券召集,西南证券授权代表马明星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对西南证券提交的《关于要求新湖中宝在本次吸收合并过程中提供债券回售选择权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经统计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上述议案投票表决的债券持有人所持有表决权的债券为359450张,投票总数占公司债券总数的2.57%,其中投同意票为450张,投反对票为359000张,投弃权票为0张。因此上述议案未能经代表公司债券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表决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聘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谢元勋律师和马双驰律师对2008年公司债券2008年第一次持有人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一次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致: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接受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2008年12月30日召开的2008年公司债券第一次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就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2.《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公司于2008年12月13日公告的《关于召开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公司债券2008年第一次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4.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议案及其他相关文件。

 公司已向金杜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公司已向金杜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

 金杜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及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证,现就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意见如下: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1.2008年12月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通过换股方式吸收合并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议案。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作为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提议召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2.公司于2008年12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关于召开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公司债券2008年第一次持有人会议的通知》,该通知明确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的议案、参加会议对象、登记办法、表决程序和效力等事项。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1.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于2008年12月30日上午10:00在嘉兴市禾兴路520号戴梦得大酒店召开,西南证券的授权代表马明星先生主持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2.经核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议案及其他相关事项均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经适当核查,金杜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共计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债券359450张,占有表决权的公司债券总数的2.57%。

 除上述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代理人以外,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部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西南证券的授权代表、金杜律师等。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西南证券。

 经适当审查,金杜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记名方式进行现场投票表决,并由债券持有人代表作为监票人负责计票、监票,金杜律师负责见证表决过程。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对西南证券提交的《关于要求新湖中宝在本次吸收合并过程中提供债券回售选择权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经统计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上述议案投票表决的债券持有人所持有表决权的债券为359450张,投票总数占公司债券总数的2.57%,其中投同意票为450张,投反对票为359000张,投弃权票为0张。因此上述议案未能经代表公司债券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表决通过。

 经适当核查,金杜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金杜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谢元勋

 马双驰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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