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东方宾馆 股票代码:000524 公告编号:2008-028号
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六届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重要提示:
本公司及公司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六届七次会议于2008年12月30日上午11:00在东方宾馆八楼召开,会议通知于2008年12月26日以书面形式发出,本次董事会应参加会议董事9人,实际参加会议董事8人,董事翁亚绪因其他公务未能出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由董事康永泉先生主持,对关于本公司租赁广州市东方酒店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流花路120号自编4号楼负一、二层物业的关联交易议案进行了审议。
在对该关联交易议案表决过程中,参会的5位董事康永泉、欧俊明、林昭远、谭思马、林军因属关联董事按规定回避表决,参加表决的董事罗燕、吴裕康、李江涛以3票同意审议通过本公司以租金总额7,553,829.16元向广州市东方酒店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广州市越秀区流花路120号自编4号楼负一、二层物业的议案,租赁期限自2008年12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并同意本公司与广州市东方酒店集团公司就上述交易签订租赁合同。
公司独立董事罗燕、吴裕康、李江涛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规、合法,交易价格公允合理,并能为公司的未来带来稳定的收益,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的行为。
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证券简称:东方宾馆 证券代码:000524 公告编号:2008-029号
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告
重要提示:
本公司及公司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08年12月30日,公司与广州市东方酒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酒集团”)签订了租赁合同,以租金总额7,553,829.16元向东酒集团租赁广州市区流花路120号北广场负一、二层物业的议案,租赁期限自2008年12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
由于东酒集团是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上述行为构成了公司与第一大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
公司董事会六届七次会议于2008年12月30日上午11:00在东方宾馆八楼召开,会议对关于公司租赁东酒集团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流花路120号东方宾馆北广场负一、二层物业的关联交易议案进行了审议。本次董事会应参加会议董事9人,实际参加会议董事8人,董事翁亚绪因其他公务未能出席。在对该关联交易议案表决过程中,参会的关联方董事康永泉、欧俊明、林昭远、谭思马、林军按照规定回避表决,参加表决的董事以3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通过了该项关联交易议案,并同意本公司与东酒集团就上述交易签订租赁合同。
公司独立董事罗燕、吴裕康、李江涛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规、合法,交易价格公允合理,并能为公司的未来带来稳定的收益,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的行为。
由于本次关联交易金额小于3,000万元,且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审计的净资产值的5%。因此,不需要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
本次关联交易的关联方东酒集团是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股票共100,301,686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7.19%。
东酒集团属国有独资企业,注册资本45,636万元,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流花路120号,营业执照号码4401011105470,法定代表人翁亚绪先生,经营范围包括:旅馆业、旅游业、国内商业及物资供销业、文化娱乐服务、出租汽车营运、汽车修理、酒店业务咨询和酒店经营管理服务、会议及展览场地出租等。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广州市越秀区流花路120号自编4号楼负一、二层物业权属于东酒集团,建筑面积为1,773.61平方米,权属证书编号为:穗房地证字第0286942号,该物业未设定任何抵押。
四、关联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1、合同双方法定名称: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东方酒店集团有限公司。
2、签署日期:2008年12月30日。
3、交易内容:公司向东酒集团租赁广州市越秀区流花路120号自编4号楼负一、二层物业。
4、交易价格:租金总额7,553,829.16元。
5、结算方式:交易双方签署租赁合同后15日内一次性付清。
6、合同生效条件:租赁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7、租赁期限:自2008年12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
8、定价政策:经公司与东酒集团双方协商,本次关联交易的价格是以相同地段同类物业的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并在市场价格的基准上给予本公司一定的折扣优惠,从而确定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49.5元,租赁期限自2008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租金总额为12,077,475.89元。由于公司愿意一次性支付全部租金,因此双方同意租金总额在原有基础上折让10%,再加上7%的折现率,从而最终确定租金总额为7,553,829.16元。
五、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及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租赁广州市流花路120号北广场负一、二层物业主要用于转租赁经营以获得收益。本次交易完成之后,东方宾馆以较低的租金水平获得了广州市流花路120号北广场负一、二层物业的长期使用权,有效的防范了未来一段时间随着周边地段租赁价格的上涨而造成租赁成本的增加,预计通过上述物业的转租赁经营,东方宾馆每年可获得收益约35万元。
六、独立董事意见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的认可,同意提交董事会讨论。在本公司六届七次董事会会议上,独立董事罗燕、吴裕康、李江涛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一致通过该事项并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规、合法,交易价格公允合理,并能为公司的未来带来稳定的收益,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的行为。
七、备查文件目录
1、本公司董事会六届七次会议决议。
2、关于本次关联交易的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书面文件。
3、独立董事出具的对本次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4、公司与东酒集团共同签署的租赁合同。
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