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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3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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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81 证券简称:粤传媒 公告编号2008-060
广东九州阳光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第6届董事会第21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九州阳光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6届董事会第21次会议,于2008年12月29日上午,在广州市环市东路362号好世界广场1902室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10人(包括4名独立董事),实到10人,会议由董事长乔平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管列席会议。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合法有效。本次会议以书面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续签<商号使用许可合同>的议案》;

 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大洋文化连锁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洋连锁)与实际控制人广州日报社于2004年4月13日签订《商号使用许可合同》将于2009年1月到期,现大洋连锁拟与广州日报社续签《商号使用许可合同》,并约定广州日报社将其商号“广州日报”授权大洋连锁及其下属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门店在广东省范围内无偿使用于其牌匾、招牌、广告上,许可使用期限自2009年2月1日至2014年1月31日。

 与关联方广州日报社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乔平、李湘南回避该议案表决,参与表决的其余董事一致同意通过该议案,并授权公司董事长乔平签署该项议案的相关法律文件。

 二、以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海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海支行申请人民币1亿元免担保、免抵押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限1年,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并授权公司董事长乔平先生签署上述授信相关法律文件。

 三、以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广州大洋文化连锁店有限公司新闻报业培训中心委托经营合同期满不再续签的议案》。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广州大洋文化连锁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洋连锁)分别与广州珠江物业酒店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珠江酒管)签订《广州记者乡村俱乐部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广州记者乡村俱乐部委托经营管理合同补充协议》,委托珠江酒管经营管理大洋连锁新闻报业培训中心(即广州记者乡村俱乐部,以下简称俱乐部),期限至2008年12月31日止。

 针对近3年以来俱乐部委托珠江酒管管理的经营状况及该种委托经营管理模式,公司经营班子进行了认真总结研究,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再与珠江酒管续签上述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在未能达成能充分保障本公司利益的经营管理合同前,俱乐部暂采取自营模式。

 四、以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购置自用办公场所的议案》。

 公司总部现办公场所位于广州市环市东路362号好世界广场19层,场地使用方式为租赁,租赁期至2009年6月结束。鉴于租期即将届满且租赁成本较高,为适应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以经济适用为原则,公司拟以自有资金于广州市区购置其他写字楼作为总部自用办公场所。

 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班子在投资总额1000万元增减30%的范围内可直接决定购置自用办公场所实际所需的投资金额,并授权公司董事长乔平先生签署上述授信相关法律文件。

 五、以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骆建基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经由公司总经理何兆溪先生提名,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并提名,董事会同意聘任骆建基先生(简历见附件)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

 六、以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印报厂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决算审计报告>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立信羊城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出具的《印报厂扩建技术改造项目财务决算审计报告》,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该报告认为公司印报厂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基本符合投资预算总额,募集资金能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工程项目能在计划期内按进度要求进行施工,并已达到可使用状态。

 特此公告。

 广东九州阳光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1.骆建基先生:1964年5月出生,籍贯广东省。持有记者证书。1990年7月于暨南大学新闻学专业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1990年7月-1998年11月广州日报社农商部、经济部记者,1998年12月-2002年4月,广州日报社珠三角新闻中心历任记者、主任助理、副主任,2002年4月至2008年12月任广州日报社经济新闻中心副主任兼政治主任职务。

 骆先生与广东九州阳光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现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骆先生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骆先生未持有公司的股份,也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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