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本募集说明书摘要旨在向有意申购2008年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的投资者提供有关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凡欲申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2008年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投资者可从如下网址下载募集说明书全文:
http://www.chinabond.com.cn;http://cjs.ndrc.gov.cn
声 明
一、发行人董事会声明
发行人董事会已批准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全体董事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相关负责人声明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部门负责人保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报告真实、完整。
三、主承销商声明
主承销商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对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和对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作任何说明。
四、投资提示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募集说明书及其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所做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债券风险作出实质性判断。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同自愿接受募集说明书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
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五、其他重大事项或风险提示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提供未在本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和对本募集说明书作任何说明。投资者若对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六、债券的基本要素
本期债券名称:2008年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
发行规模:5亿元人民币。
债券期限和利率:本期债券为7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及发行人全额赎回权。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票面年利率为7.1%(该利率根据Shibor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4.4%确定;基准利率为发行首日前五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上公布的一年期Shibor(1Y)利率的算术平均数2.70%(基准利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鉴于,本期债券担保期限与债券存续期限存在差异,若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4个计息年度期满前发行人能就本期债券剩余期限设立新的担保,在发行人发出后续担保情况公告后,投资者有权在回售登记期内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或行使回售权将债券回售给发行人;若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4个计息年度期满前发行人无法就债券剩余年限设立新的担保,则发行人将发出赎回公告将本期债券按面额全额赎回,并将于赎回期内兑付债券的本金及利息。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逾期不另计利息。
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后续担保情况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4个计息年度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以1,000元人民币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后续担保情况公告日:若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4个计息年度期满前发行人能就本期债券剩余期限设立新的担保,则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的第4个计息年度期满前的第10个工作日刊登关于延长担保期限的公告。
投资者回售登记期: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的,须于发行人后续担保情况公告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若投资者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债券并接受上述调整。登记手续完成后,即视为投资者已经行使回售权,不可撤销。
赎回期:若发行人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4个计息年度期满前无法就债券剩余年限设立新的担保,则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的第4个计息年度期满后的5个工作日内兑付本期债券的本金及利息。
发行价格:本期债券的面值为100元,平价发行。
发行方式:本期债券发行采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网上发行)和承销团成员设置的营业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网下发行)相结合的方式。网上预设的发行总额为人民币1亿元、网下预设的发行总额为人民币4亿元。当网上发行结束时,若网上发行预设数量认购不足,则主承销商有权将剩余数量一次性回拨至网下发行;在网上发行第一日(12月25日),若网上发行份额已无余量,则主承销商有权将网下发行预设中的部分数量于第二日(12月26日)回拨至网上发行,投资者可继续参与第二日(12月26日)回拨的网上发行债券的认购。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投资者认购的通过网上发行的债券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深圳分公司托管记载。投资者认购的通过网下发行的债券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立的一级托管账户托管记载。
发行范围及对象:认购网上发行部分的投资者须持有深圳A股证券账户,网下发行部分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公开发行。
本次债券的还本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信用级别:经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级。
担保情况: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期债券中因被行使回售选择权或全额赎回权而于2012年12月24日到期的债券的本金和利息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
该保证合同项下的债券在约定的保证期到期之前,保证人(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生分立、合并、停产停业等足以影响债券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债券发行人应在一定期限内提供新的保证,债券发行人不提供新的保证时,债券持有人有权要求债券发行人、保证人提前兑付债券本息。
七、发行人的财务状况
大连华连会计师事务所对发行人2005年至2007年的财务报表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华连内审字[2008]96-51号),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如下:
“1、贵公司2004年对原辽宁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清产核资,经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核销资产损失26,595万元,其中:冲减“资本公积”8,500万元,冲减“实收资本”18,095万元。鉴于该次清产核资工作核减股本事项未取得股东会的批准,本年贵公司将原冲减“实收资本”的18,095万元按冲减“未分配利润”进行了追溯调整,并相应调整了“实收资本”。该项处理不影响所有者权益总额,也不影响工商登记的内容。
2、自2002年度开始,贵公司2001年“债转股”和2002年度“增资扩股”取得的土地使用权18.9亿元至今尚未办理过户手续,也未进行摊销。”
该保留意见第二项关于土地使用权的事项,截至本说明书公告日,发行人已经取得大连区域、黑龙江区域9.7亿元的土地使用权证,其余部分土地主要处于抚顺地区,尚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
释 义
在本债券募集说明书中,除非文中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发行人、本公司、东北特钢集团或公司:指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期债券:指总额为5亿元人民币的2008年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
本次发行:指本期债券的发行。
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网上发行:指本期债券中预设的1亿元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深圳分公司托管记载。
网下发行:指本期债券中预设的4亿元通过承销团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公开发行,并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托管记载。
主承销商:指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承销团:指由主承销商为本期债券发行组织的,由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和分销商组成的承销团。
担保人、本钢集团:指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担保函:指担保人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书面形式为本期债券出具的债券偿付担保函。
债券募集说明书: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本期债券而制作的《2008年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本期债券而制作的《2008年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国家发改委: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元:指人民币元。
工作日:指北京市商业银行对公营业日(不包含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节假日(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法定节假日和/或休息日)。
发行款项:指本期债券的本金总额人民币伍亿元。
第一条 债券发行依据
本期债券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2008]3394号文件批准发行。
第二条 本次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明远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工兴路4号
联 系 人:徐力 薛殿揩
联系电话:0411—86671552
传 真:0411—86671552
邮政编码:116031
二、承销团
(一)主承销商——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注册地址:深圳福田区华北路赛格广场45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九层
联 系 人:毛红英 花宇 刘润笈 王晨宁 闫雪晶
联系电话:010-84183397 010-84183360
传 真:010-84183221
邮政编码:100007
(二)副主承销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马昭明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通信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22楼
联 系 人:侯志生 陈曦
联系电话:0755-82493891
传 真:0755-82492077
邮政编码:518001
(三)分销商
1、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风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中心商务大厦22楼
联 系 人:李海群 王颢
联系电话:0755-82033472 0755-82302840
传 真:0755-82032850
邮政编码:518033
2、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海涛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层
联 系 人:李晨 雷蕾
联系电话:010-66555302 010-66555274
传 真:010-66555327
邮政编码:100410
3、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明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11层
联 系 人:程敏 王洁
联系电话:010-66416036 010-88086830
传 真:010-66411949
邮政编码: 100031
三、托管人
(一)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元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5层
联系人:付颖
电话:010-88087975
传真:010-88086356
邮编:100032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文华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邮政编码:518031
四、网上发行场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宋丽萍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5号
联系人:丁晓东
联系电话:0755-25918532
传真:0755-82083872
邮政编码:518010
五、信用评级机构——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少波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中环世贸中心D座7层
经办评估师:张晓斌 李志博
联系电话:010-85679696
传 真:010-85679228
邮政编码:100022
六、审计机构——大连华连会计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张耀麟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同兴路67号邮电万科大厦24号
经办会计师:臧德盛 隋国军
联系电话:0411—82819300
传 真:0411—82813033
邮政编码:116001
七、发行人律师——辽宁乾钧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徐仑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广场2号辽宁万恒商务大厦203室
经办律师:张树贤 刘晓慧
联系电话:0411—82819359
传 真:0411—82819609
邮政编码:116000
八、担保人——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天忱
注册地址: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路16号
联 系 人:姚强
联系电话:0414—7828412
传 真:0414—2842074
邮政编码:117000
第三条 发行概要
一、发 行 人: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二、债券名称:2008年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简称“08东特债”)。
三、发行总额:人民币5亿元 。
四、债券期限和利率:本期债券为7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及发行人全额赎回权。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票面年利率为7.1%(该利率根据Shibor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4.4%确定;基准利率为发行首日前五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上公布的一年期Shibor(1Y)利率的算术平均数2.70%(基准利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鉴于,本期债券担保期限与债券存续期限存在差异,若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4个计息年度期满前发行人能就本期债券剩余期限设立新的担保,在发行人发出后续担保情况公告后,投资者有权在回售登记期内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或行使回售权将债券回售给发行人;若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4个计息年度期满前发行人无法就债券剩余年限设立新的担保,则发行人将发出赎回公告将本期债券按面额全额赎回,并将于赎回期内兑付债券的本金及利息。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逾期不另计利息。
五、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100元人民币,平价发行。以1,000元为一个认购单位,认购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六、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后续担保情况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4个计息年度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以1,000元人民币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七、后续担保情况公告日:若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4个计息年度期满前发行人能就本期债券剩余期限设立新的担保,则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的第4个计息年度期满前的第10个工作日刊登关于延长担保期限的公告。
八、投资者回售登记期: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的,须于发行人后续担保情况公告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若投资者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债券并接受上述调整。登记手续完成后,即视为投资者已经行使回售权,不可撤销。
九、赎回期:若发行人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4个计息年度期满前无法就债券剩余年限设立新的担保,则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的第4个计息年度期满后的5个工作日内兑付本期债券的本金及利息。
十、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投资者认购的通过网上发行的债券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深圳分公司托管记载。投资者认购的通过网下发行的债券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立的一级托管账户托管记载。
十一、发行方式:本期债券发行采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网上发行)和承销团成员设置的营业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网下发行)相结合的方式。网上预设的发行总额为人民币1亿元、网下预设的发行总额为人民币4亿元。当网上发行结束时,若网上发行预设数量认购不足,则主承销商有权将剩余数量一次性回拨至网下发行;在网上发行第一日(12月25日),若网上发行份额已无余量,则主承销商有权将网下发行预设中的部分数量于第二日(12月26日)回拨至网上发行,投资者可继续参与第二日(12月26日)回拨的网上发行债券的认购。
十二、发行范围及对象:认购网上发行部分的投资者须持有深圳A股证券账户,网下发行部分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公开发行。
十三、发行首日:本期债券发行期限的第1日,即2008年12月25日。 十四、发行期限:本期债券的网上发行期限为2个工作日,自2008年12月25日起,至2008年12月26日止;网下发行期限为5个工作日,自2008年12月25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如本期债券提前获得足额认购,则网下发行期限为2008年12月25日起,至本期债券获足额认购时止。
十五、起息日:自发行首日开始计息,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每年的12月25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十六、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08年12月25日至2015年12月24日止,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或发行人行使全额赎回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或全额赎回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08年12月25日至2012年12月24日止。
十七、还本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十八、付息首日:本期债券的付息首日为2009年至2015年每年的12月2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或发行人行使全额赎回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或全额赎回债券的付息首日为2009年至2012年每年的12月2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十九、兑付首日:本期债券的兑付首日为2015年12月2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或发行人行使全额赎回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或全额赎回债券的兑付首日为2012年12月2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二十、本息兑付方式:通过本期债券托管机构办理。
二十一、承销方式:承销团余额包销。
二十二、债券担保: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期债券中行使回售选择权或发行人行使全额赎回权的债券的本金及利息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二十三、信用评级:经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级别为AA-级,本期债券信用级别为AA级。
二十四、流动性安排: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1个月内,发行人将向银行间债券市场主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交易流通申请。
二十五、税务提示: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金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四条 承销方式
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主承销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销商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组成承销团,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第五条 认购与托管
一、本期债券采用实名制记账方式发行。网下发行的部分采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一级托管体制,具体手续按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的《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业务规则》的要求办理。该规则可在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查阅或在本期债券承销商发行网点索取。
单个投资者不同证券帐户累计认购量不得超过15,000万元。
二、境内法人凭加盖其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认购本期债券;境内非法人机构凭加盖其公章的有效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认购本期债券。如法律法规对本条所述另有规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认购本期债券网上发行份额的投资者须持有深圳A股证券账户,未按照中国证券登记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定及时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的认购无效。本期债券认购代码为101699,单个帐户单词申报上限不得超过1,000万元。在网上发行首日(2008年12月25日),投资者可通过其开户的证券营业部报盘认购,以1,000元面值为一个认购单位,认购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允许重复认购,认购价格为每张100元,认购价格高于或低于100 元的认购委托,深交所交易系统均视为非法委托而予以撤单。深圳证券交易所按报盘认购“时间优先”的原则确认成交。网上发行第二日(2008年12月26日)若网上发行份额仍有余量,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发布提示性公告,深圳证券交易所按报盘认购“时间优先”的原则确认成交。当网上发行结束时,若网上发行预设数量认购不足,则将剩余数量一次性回拨至网下发行;在网上发行第一日(2008年12月25日),若网上发行份额已无余量,则将网下发行预设中的部分数量于第二日(12月26日)回拨至网上发行,投资者可继续参与第二日(12月26日)回拨的网上发行债券的认购。。具体认购办法请登录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查阅《关于2008年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上网发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三、本期债券网上发行份额由中国证券登记公司深圳分公司托管记载。
四、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时,不需缴纳任何附加费用;在办理登记和托管手续时,须遵循债券托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五、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投资者可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进行债券的转让和质押。
第六条 债券发行网点
本期债券网上发行的部分,持有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开户的证券营业部进行认购。
本期债券网下发行部分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营业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公开发行,具体发行网点详见附表一。
第七条 认购人承诺
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包括本期债券的初始购买人和二级市场的购买人,下同)被视为做出以下承诺:
一、认购人接受本期债券发行募集说明书和发行公告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
二、本期债券的发行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三、本期债券的担保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四、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网上发行部分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场所上市,网下发行部分将申请在银行间市场交易流通,并由主承销商代为办理相关手续,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安排。
五、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限内,若发行人将其在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转让给新债务人,则在下列各项条件全部满足的前提下,投资者在此不可撤消的事先同意并接受这种债务转让:
1、本期债券发行与上市(如已上市)或交易流通的审批部门同意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转让;
2、就新债务人承继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有资格的评级机构对本期债券出具不次于原债券信用级别的评级报告;
3、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取得必要的内部授权后正式签署债务转让协议,新债务人承诺将按照本期债券原定条款和条件履行债务;
4、担保人同意债务转让,并承诺将按照担保函原定条款和条件履行担保义务,或者新债务人取得经主管部门认可的由新担保人出具的与原担保函条件相当的担保函。
5、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就债务转让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八条 债券本息兑付办法及发行人全额赎回和投资者回售实施约定
一、利息支付
(一)本期债券在存续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付息首日为2009年至2015年每年的12月25日;如果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或发行人行使全额赎回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或全额赎回债券的付息首日为2009 年至2012 年每年的12月2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本期债券每年的集中付息期限为上述各付息首日起5个工作日(含付息首日当天)。本期债券的年度付息款项自当年度的付息首日起不另计利息。
(二)未上市债券利息的支付通过债券托管人办理;上市债券利息的支付通过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利息支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的付息公告中加以说明。
(三)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收由投资者承担。
二、本金兑付
(一)本期债券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投资人行使回售选择权或发行人行使全额赎回权部分的本期债券兑付首日为2012年12月25日,存续部分的兑付首日为2015年12月2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本金的集中兑付期限为上述兑付首日起5个工作日(含兑付首日当天)。本金自兑付首日起不另计利息。
(二)未上市债券本金的兑付由债券托管人办理;上市债券本金的兑付通过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本金兑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的兑付公告中加以说明。
三、发行人行使全额赎回权和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约定
(一) 鉴于,本期债券担保期限与债券存续期限存在差异,若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4个计息年度期满前发行人能就本期债券剩余期限设立新的担保,在发行人发出后续担保情况公告后,投资者有权在回售登记期内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或行使回售权将债券回售给发行人;若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4个计息年度期满前发行人无法就债券剩余年限设立新的担保,则发行人将发出赎回公告将本期债券按面额全额赎回,并将于赎回期内兑付债券的本金及利息。
(二)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4个计息年度期满前的第10个工作日在主管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后续担保情况公告。
(三)投资者在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有权按回售实施办法所公告的内容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四)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的,须于发行人后续担保情况公告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若投资者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债券。
(五)投资者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或办理回售登记手续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即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投资者办理回售登记手续完成后,即视为投资者已经行使回售权,不得撤销。
(六)投资者回售本期的债券,回售金额必须是人民币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七)发行人依照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的登记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进行兑付。
第九条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资料
企业名称: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工兴路4号
法人代表:赵明远
注册资本:364417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钢冶炼、钢压延加工、汽车保养、汽车(轿车除外)销售,特殊钢产品、深加工产品及附加产品生产、销售;机械加工制造;机电设备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来料加工;房屋、设备租赁;冶金技术咨询及服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的除外,限制品种办理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二、发行人概况
发行人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辽宁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省属特大型企业,由东北地区原来三家国有重点特殊钢企业——大连钢铁集团、抚顺特钢集团、北满特钢集团通过并购于2004年9月23日重组而成,是我国特殊钢生产龙头企业。企业历史悠久,大连特钢1905年建厂,抚顺特钢1937年建厂,北满特钢1952年建厂,曾经为我国的经济建设特别是军事工业做出过重要贡献。目前,东北特钢集团主要从事特殊钢产品生产和销售,是我国北方最大的特殊钢生产和科研基地,拥有7家全资子公司、13家控股子公司(其中2家上市公司:大连金牛股份有限公司和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和5家参股子公司,拥有在岗员工19000人左右。
东北特钢集团注册资本364417万元,其中: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101,297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7.8%;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52,91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4.52%;抚顺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82,664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2.68%;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出资60,763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6.67%;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55,796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5.3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10,987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2%。
东北特钢集团以生产经营高质量、高附加值特殊钢为主营业务,其主导产品不锈钢长型材、轴承钢、工模具钢、汽车用钢以及特种合金等,国内市场占有率第一。目前,东北特钢集团以建成国际化科技型一流特钢企业为目标,以企业股权结构改革为突破口,创新企业体制和机制,不断整合资源,并集中资金和技术力量,对先进和优势装备进行了配套完善,逐步淘汰了落后的工艺装备,形成9条国际先进水平的专业化生产线,分别是:(1)轴承钢棒材、大盘重线材生产线;(2)汽车用钢生产线;(3)不锈钢棒材、大盘重线材生产线;(4)特种合金棒、锻件、板、带、丝生产线;(5)模具扁钢生产线;(6)模具钢大模块及锻件生产线;(7)合金钢银亮材生产线;(8)合金钢丝生产线;(9)成品轧辊等大异型锻件生产线。同时,东北特钢集团还以优良的工艺装备、技术、人才优势,实施精品战略,集中开发生产填补国内空白、顶替进口的高端特殊钢产品,使东北特钢集团成为国家六大特殊钢精品基地,主要包括:(1)汽车工业用钢基地;(2)轴承钢基地;(3)工模具钢基地;(4)军工和高技术领域特殊材料、特种合金钢基地;(5)不锈钢、轴承钢、合金弹簧钢大盘重线材基地;(6)特殊钢深加工精品(银亮材、冷轧辊、特殊合金钢丝等)基地。东北特钢集团的产品不仅销往全国各地,而且远销美国、德国、意大利、英国、日本等25个国家和地区。
东北特钢集团同国内清华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北京钢铁研究总院、东北大学、大连理工大学等学府长期保持着紧密型的科研合作关系,使公司拥有产品、技术保持领先的智力支持,并先后获得国家发明奖25项,国家级科研成果奖38项,省部级技术进步奖228项。
“十一五”期间,东北特钢集团特殊钢年产量将达到328万吨,钢材年产量288万吨,年营业收入将突破200亿元,年利润达到10亿元。在主导产品质量、市场占有率、产量规模、经济效益和研发能力等方面成为中国专业生产特殊钢第一企业,综合实力进入世界前五名。
截至2007年底,东北特钢集团合并资产总额182.91亿元,负债总额120.07亿元,所有者权益32.79亿元,少数股东权益30.04亿元,资产负债率为65.65%。2007年公司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12.31亿元,利润总额2.20亿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5.89亿元,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1.45亿元。
三、发行人公司治理和组织结构
(一)公司治理
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建立健全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股东大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由辽宁省国资委、黑龙江省国资委、抚钢集团、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成;公司下设由13名董事组成的董事会,由9名监事组成的监事会和由1名总经理、4名副总经理等11人组成的经理层。
(二)组织结构
目前,东北特钢集团已初步建立了健全、完善、高效的组织结构(参见图1)。
图1: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织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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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行人主要股东与股权结构
辽宁省国资委、黑龙江省国资委分别代表辽宁省政府、黑龙江省政府行使在东北特钢集团的股东权力。辽宁省国资委、黑龙江省国资委在本公司占有42.32%的出资额,处于相对控股地位。抚顺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本公司的股东之一,出资比例为22.68%,是本公司的第二大股东,本公司的董事长赵明远也是抚钢集团公司的董事长。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为本公司政策性债权转股权的股东。(公司股权结构参见图2)。
图2: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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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行人主要控股子公司情况
目前,发行人东北特钢集团拥有7家全资子公司、13家控股子公司和5家参股子公司(其中2家为上市公司:大连金牛股份有限公司和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主要控股子公司情况如下:
(一)大连金牛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金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金牛”)前身为大连钢厂,始建于1905年,注册资本30053万元,东北特钢集团持有其40.67%的股权。大连金牛是以特殊钢为生产主体,主导产品包括不锈钢、轴承钢、合金弹簧钢大盘重线材、银亮材、合金钢丝等。目前,大连金牛具备年产钢50万吨、钢材60万吨、钢丝3万吨的装备能力。
(二)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抚顺特钢”)前身为抚顺钢厂,始建于1937年,注册资本52000万元,东北特钢集团持有其50.84%的股权。抚顺特钢主要从事轴承钢、齿轮钢、工模具钢、不锈钢及温合金等特殊制产品的开发、生产和销售。目前,抚顺特钢具备年产特殊钢100万吨、特殊钢材80万吨以上的生产能力,其代表产品主要包括优碳及低合金钢、轴承钢、工模具扁钢、特种用途不锈钢、高温合金钢等,是我国国防军工产业配套材料最重要的生产和科研试制基地,为国家重点工程、国防工程提供了大量关键的特殊钢材料。
(三)北满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
北满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满特钢”)始建于1952年,1957年11月全面建成投产,注册资本90248万元,东北特钢集团持有其58.63%的股权。目前,北满特钢是国内轴承钢、冷拔材、合金钢锻材的生产基地,年总体冶炼能力85万吨,年总体锻压、加工成材能力76万吨,成品钢材可生产轴承钢、汽车钢、齿轮钢、弹簧钢、工模具钢、冷轧辊、无缝管为主的八大类700多个品种的优质钢材,产品覆盖29个省、市、自治区,部分产品已打出国门,远销到东南亚和欧美等国家和地区。
(四)东北特钢集团大连精密合金有限公司
东北特钢集团大连精密合金有限公司是我国最早的精密合金科研和生产基地,拥有从英国引进的2.5吨真空感应炉,从美国引进的高精度20辊冷轧机,从日本引进的X荧光分析仪等先进设备,生产的精密合金、高温合金、耐蚀合金、特种不锈钢、焊材等广泛应用于电子、航空航天、化工机械及国防工业等领域。公司产品品种齐全,可以生产带、棒、板、盘条、丝、管等,质量优良,其中精密合金曾获多项优质产品奖。公司拥有雄厚的科研开发力量,能够不断满足用户对新产品的需要。
六、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
职务 |
性别 |
出生年月 |
简要经历 |
赵明远 |
董事长、
党委书记 |
男 |
1952年11月 |
历任大连钢厂水汽车间党支部副书记,机动科党总支副书记,团委副书记、书记,铸造车间党支部书记、供应处支部书记、处长,厂副总经济师、副厂长、厂长,大连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大连金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抚顺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北满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辽宁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现任中国特钢企业协会理事长,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大连金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抚顺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北满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
刘伟 |
总经理、
党委副书记 |
男 |
1966年1月 |
历任大连钢厂煤气车间技术员、主任、党支部书记,大连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人处副处长、总经理办主任、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大连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辽宁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大连金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董事、总经理。现任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大连金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
邵福群 |
董事、
党委副书记、 纪委书记 |
男 |
1962年12月 |
历任大连钢厂宣传部干事、团委副书记、《冶金报》驻大连钢厂记者、宣传部副部长、厂部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大连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董事会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助理,大连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工会主席,辽宁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北满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抚顺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纪委书记,大连金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抚顺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纪委书记,大连金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
王朝义 |
董事、
党委副书记 |
男 |
1958年1月 |
历任齐齐哈尔钢厂生产调度处生产科副科长、科长,经销处副处长,经销公司副经理、经理,北满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北满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党委书记。 |
韩玉臣 |
董事 |
男 |
1962年12月 |
历任中共辽宁省委政策研究室干事、副主任干事、主任干事、农村处副处长、政文处副处长、编辑部主任、调研员,抚顺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其间曾在沈阳市东陵区委组织部、沈阳市东陵区长白乡党委副书记、大连钢铁集团公司党委副书记等岗位任职锻炼,现任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抚顺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 |
高炳岩 |
董事、
副总经理 |
男 |
1959年8月 |
历任大连钢厂供应处仓库主任、副处长,大连钢厂原料处处长,大连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供部部长、副总经济师,大连金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抚顺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辽宁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购管理处处长、总经理助理。现任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抚顺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
董学东 |
董事、
总工程师 |
男 |
1960年6月 |
历任抚顺钢厂三炼分厂专责工程师、技术组长、主任工程师、副厂长、厂长;抚顺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抚顺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常务副总经理,辽宁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党委书记、常务副总经理,大连金牛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北满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现任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工程师,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
张玉春 |
董事 |
男 |
1955年10月 |
历任抚钢研究所高温研究室工程师。抚钢研究所副所长、技术中心副主任、主任,抚顺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辽宁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现任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抚顺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工程师。 |
李方权 |
董事 |
男 |
1963年 |
历任黑龙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科员,黑龙江省国资办综合处副处长、处长,现任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产权管理处处长,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
阚立民 |
董事 |
男 |
1956年 |
历任阜新人民银行、信贷员、辽宁省工商银行锦州分行、副行长、辽宁省工商银行工业信贷处、副处长、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总经理助理,现任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大连事处、副总经理。 |
曲永峰 |
董事 |
男 |
1964年 |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大连信托公司、办公室、主任、中国工商银行大连开发区分行、资金部,现任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股权部、经理,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
於娜 |
董事 |
女 |
1960年 |
历任新疆兵团农三师工程团园林连、武装部职员、 新疆水利厅小海子昌吉水文勘测大队情报员、人事干事、新疆团委政研室干事、中国银行新疆分行人事处科员、中国银行新疆分行人事处职改办副主任、技干科副科长、中国银行新疆分行人事处干部科科长、中国银行新疆分行人事处副处长、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人力资源部经理、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人力资源部经理,兼任党委组织部部长、宣传部部长、总经理办公室经理、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党委办公室主任(正处级、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办公室高级经理、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助理总经理、党委委员,现任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副总经理、党委委员,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
韩玉茜 |
董事 |
女 |
1977年8月 |
先后就职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股权及投行业务部股权管理处、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股权及投行业务部发展处、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经营部股权管理处,现任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市场开发部股权管理处市场开发部主任。 |
荣杰 |
监事会主席 |
男 |
1952年 |
历任营口市财政局副局长,辽宁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副局长、分党组成员,辽宁省政府稽查特派员公署特派员、监事会主席。现任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事会主席,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
李俊伟 |
监事 |
男 |
1964年 |
历任机械部哈尔滨电工仪表研究所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黑龙江省国有资产局统计评价处、黑龙江省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科员、工程师、高级工程师、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统计评价处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业绩考核与统计评价处副处长、清产核资办公室副主任,现任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监督局副局长(调研员),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
李明杰 |
监事 |
男 |
1959年 |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西岗支行、副行长、中国工商银行甘井子支行、副行长,现任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大连事处、高级经理,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
王欣 |
监事 |
男 |
1964年 |
历任抚顺电瓷厂计划处干部、 中国建设银行抚顺市分行办公室干部、中国建设银行抚顺市分行团委书记、中国建设银行抚顺市分行储蓄处副处长、中国建设银行抚顺市分行政工办主任、中国建设银行抚顺市分行办公室副主任、中国建设银行抚顺市分行办公室主、中国建设银行抚顺市分行东洲支行行长室行长,现任中国建设银行抚顺市分行行长室副行长,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
张晨光 |
监事 |
男 |
1969年 |
曾任职于中国银行辽宁省分行外汇信贷处、信贷管理处外商投资企业信贷科、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资产经营部高级主任、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资产处置审查办公室助理经理、副经理、现任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资产经营二部高级经理,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
赵振江 |
监事 |
男 |
1963年 |
历任沈阳冶金机械专科学校教师、抚钢劳人处干部科科员、抚钢技术中心第五科研室科员、抚钢军工新产品处科长、副处长、抚钢销售部副部长、抚钢营销部部长、抚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营销部部长、抚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营销部部长、辽特抚钢股份公司副总经理兼辽特营销处副处长、东北特钢集团销售总公司副总经理、东北特钢集团战略管理处副处长,现任东北特钢集团营销策划处处长,监事。 |
刘 勇 |
监事 |
男 |
1967年 |
历任大连钢厂生产处调度员、大炼钢铁集团科研所技术员、大连金牛股份有限公司初轧厂调度长、大连金牛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公司西部公司经理、大连金牛股份有限公司物供部副部长、大连金牛股份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制造部部长、生产总调度长、大连金牛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副总工程师、生产总调度长、制造部部长、大连金牛公司副总经理、生产总调度长、制造部部长,现任东北特钢集团销售总公司总经理、党总支书记。 |
何艳华 |
监事 |
女 |
1962年 |
历任齐齐哈尔钢铁厂财务处现金出纳员、银行出纳员、基金核算员、北钢财务处资金科材料核算及管理、北满特钢财务处资金科副科长、科长、处长助理、北满特钢财务部部长助理,现任北满特钢财务部副部长。 |
程福刚 |
监事 |
男 |
1981年 |
历任大连金牛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见习员、辽宁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处见习员、辽宁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处科员、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处副处长、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处科员。 |
周建平 |
副总经理 |
男 |
1949年3月 |
历任大连钢厂财务处处长、副总会计师、总会计师,大连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大连金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辽宁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大连金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
魏守忠 |
副总经理 |
男 |
1964年12月 |
历任大连钢厂热处理分厂设备组长,劳资处副处长,企管处副处长,大连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产部部长,财务处处长,副总会计师,大连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大连金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证券部长、财务部长、副总经理,辽宁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兼营销管理处处长。现任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
徐德祥 |
副总经理 |
男 |
1955年3月 |
历任吉林工学院教师、北满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科技开发公司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经理助理、副经理、北满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现任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
发 行 人:
主承销商:
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08年9月4日
(下转第A1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