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本基金的后端申购费以持有期限分档设置不同的费率水平。费率表如下:
持有期限(T) |
后端申购费率 |
T<1年 |
1.80% |
1年≤T<2年 |
1.35% |
2年≤T<3年 |
0.90% |
3年≤T<4年 |
0.45% |
T≥4年 |
0 |
7、本基金的赎回费率不高于0.5%。
场外赎回费率随持有时间的增加而减少,如下表所示: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 |
赎回费率 |
持有时间<1年 |
0.5% |
1年≤持有时间<3年 |
0.25% |
持有时间≥3年 |
0 |
场内赎回费率目前统一为0.5%。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人等相关机构技术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场内赎回费率结构可参照场外赎回费率,具体请关注本基金相关公告。
8、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场外申购份额的计算
1)前端收费模式
如果投资者选择缴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1:假设申购费率为1.5%,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投资者申购5,000元,并且选择缴纳前端申购费,则申购情况如下:
净申购金额=5,000/(1+1.5%)=4,926.11元;
申购费用=5,000-4,926.11=73.89元;
申购份额=4,926.11/1.200=4,105.09份
注:由于不同的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不同,该例仅作参考。
2)后端收费模式
如果投资者选择缴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2: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投资者申购5,000元,并且选择缴纳后端申购费,则申购情况如下:
申购份额=5,000/1.200=4,166.67份。
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差额归基金资产。
(2)场内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手续费=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零碎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例3:某投资者通过场内投资1万元申购融通巨潮100指数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5%,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元
申购手续费=1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025=9,611.92份
因场内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9611份,不足1份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返还给投资者。
实际净申购金额=9,611×1.025=9,851.28元
退款金额=10,000-9,851.28-147.78=0.94元
9、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按四舍五入的方法计算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1)前端收费模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
例4:假设赎回费率为0.3%,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投资者赎回前端收费份额10,000份,则赎回情况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1.200元=12,000元
赎回费=12,000×0.3%=36元
赎回金额=12,000-36=11,964元
注:由于持有基金份额时间不同所对应的费率不相同,该例仅作参考。
2)后端收费模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认)购费=赎回份额×最小值[申(认)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对应的后端申(认)购费率
赎回费=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后端申(认)购费-赎回费
例5:假如赎回费率为0.3%,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投资者赎回后端收费份额10,000份,该笔份额为认购所得,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为1.6%,则赎回情况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1.200元=12,000元
后端认购费=10,000×最小值(1.000,1.200)×1.6%=160元
赎回费=12,000×0.3%=36元
赎回金额=12,000-160-36=11,804元
注:由于持有基金份额时间不同所对应的费率不相同,该例仅作参考。
例6:假如赎回费率为0.3%,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投资者赎回后端收费份额10,000份,该笔份额为申购所得,对应的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元,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为1.9%,则赎回情况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1.200元=12,000元
后端申购费=10,000×最小值(1.100,1.200)×1.9%=209元
赎回费=12,000×0.3%=36元
赎回金额=12,000-209-36=11,755元
注:由于持有基金份额时间不同所对应的费率不相同,该例仅作参考。
赎回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差额归基金资产。
10、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总资产-基金总负债)/已售出的基金份额总数
T日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实施日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基金场内交易停牌时;
3、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4、证券交易所非正常停市;
5、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暂停申购情形;
6、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第6项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经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九)暂停赎回或延续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本基金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但是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非正常停市;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基金赎回行为;
5、基金场内交易停牌时;
6、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申请,基金管理人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可兑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兑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赎回,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经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该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况下,当日未获受理的场内赎回将自动撤消。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指定报刊和网站在3个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内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进行公告。
(十一)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暂停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1、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五、费用概览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3%年费率计提。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为基数计提。如费率为1.3%,计算方法如下:
H=E×1.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支付给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帐户,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中第3-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成立前所产生的费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基金申购费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不高于1.5%,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减少。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
M<100万 |
1.5% |
100万≤M<1000万 |
1.2% |
1000万≤M<2000万 |
0.6% |
M≥2000万 |
单笔2000元 |
本基金的后端申购费率不高于1.80%,随持有时间的增加而减少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T) |
后端申购费率 |
T<1年 |
1.80% |
1年≤T<2年 |
1.35% |
2年≤T<3年 |
0.90% |
3年≤T<4年 |
0.45% |
T≥4年 |
0 |
(2)收取方式
申购发生时,在申购金额中按照申购费率收取。
(3)使用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可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基金赎回费
(1)赎回费率
场外赎回费率不高于0.5%,随持有时间的增加而减少,如下表所示: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 |
赎回费率 |
持有时间<1年 |
0.5% |
1年≤持有时间<3年 |
0.25% |
持有时间≥3年 |
0 |
场内赎回费率目前统一为0.5%。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人等相关机构技术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场内赎回费率结构可参照场外赎回费率,具体请关注本基金相关公告。
(2)收取方式
赎回发生时,在赎回金额中按照赎回费率收取。
(3)使用方式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在扣除销售代理费用和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后,余额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并归入基金财产。
(三)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六、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基金管理人2008年6月25日刊登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在“三、基金管理人”部分的“(一)基金管理人概况”中,对基金管理人的股权变动情况进行了说明;
2、在“三、基金管理人”部分的“(二)主要人员情况”中,对公司董事长情况作了更新,同时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变更;
3、在“四、基金托管人”部分,根据最新资料对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主要人员情况、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及内部控制制度等进行了更新;
4、在“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新增代销机构光大银行、西部证券及方正证券,同时对代销机构的信息进行了更新;
5、本基金于2008年10月9日起暂停动态参考基金份额净值在深交所行情系统的揭示;
6、本基金于2008年11月7日起开通场外后端收费申购业务,在“九、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部分中进行了详细说明,内容包括后端申购费率、后端收费模式申购和后端收费模式赎回的计算举例等;
7、在“十、基金的投资”部分,根据最新一季的投资组合数据对该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
8、在“十一、基金的业绩”部分,对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数据进行了列表说明;
9、在“二十三、其他应披露的事项”部分,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38号)的规定,我公司自2008年9月16日起,采用《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小组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法》中的“指数收益法”对旗下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进行估值的情况做了说明。同时,对本基金自2008年5月12日至2008年11月11日期间的公告信息进行了更新。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8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