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变更和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8年12月22日(星期一)上午9时
2、召开地点:皇城酒店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沈志奇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235,005,97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20.35%。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对提案进行了表决,通过了如下普通决议:《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此议案内容详见2008年12月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的公司董事会第七届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1、发行规模
表决情况:同意235,005,9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表决情况:同意235,005,9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债券期限
表决情况:同意235,005,9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募集资金的用途
表决情况:同意235,005,9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决议的有效期
表决情况:同意235,005,9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对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表决情况:同意235,005,9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
2、律师姓名:钟宇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进行审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没有提出新的提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此公告
沈阳银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