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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2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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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大力保护投保人利益
王婷 丁冰

 □本报记者 王婷 丁冰

 

 全国人大常委会昨日听取了保险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草案在“保险合同”一章增加了若干项关于保护投保人利益的规定。

 草案规定,采取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无效。

 草案将原有涉及保险监管、保险业规则的两个章节简化为一章。如原修订草案第一百六十一条中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12项职责被删去。业内专家就此解释,保监会属于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其监管职责是在国务院授权下执行的,因此如果保险法对其监管职责进行直接规定,不仅不符合行政法的有关规定,而且此后国务院扩大或缩小授权,就会与法律产生冲突。

 另外,草案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修订草案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保险公司违法经营致使其资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其董事、监事、总经理及负责决定该项业务的副总经理,对公司债权人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被删去。专家解释,公司都是有限责任制,要高管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无限清偿责任不符合公司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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