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17 证券简称:韶钢松山 公告编号:临2008-015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通知情况
本公司董事会于2008年12月5日向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发出了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8年12月15日下午14:30在韶钢办公楼北楼五楼会议室召开。
三、董事出席会议情况
公司董事葛弘模先生因工作变动,向董事会递交了辞去董事职务的辞呈,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董事黄权先生因已办理退休手续,向董事会递交了辞去董事职务的辞呈,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书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按本公司章程规定,本公司董事会人数设为11人,董事葛弘模先生、黄权先生辞职后,未导致公司董事会人数不足董事会设定人数11人的2/3人数,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的法定人数。现董事会人数为9人。
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董事长余子权先生主持会议。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会议决议
一、经会议逐项审议并表决,作出如下决议:
(一)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该制度将提交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以9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运作情况,为确保公司生产经营工作的顺利开展,拟对本公司章程进行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原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2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修改为:
现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该章程修正案将提交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实施。
(三)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董事变更及提名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董事葛弘模先生因工作变动,向董事会递交了辞去董事职务的辞呈,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董事黄权先生因已办理退休手续,向董事会递交了辞去董事职务的辞呈,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对葛弘模先生、黄权先生在担任本公司董事期间所作的工作表示感谢。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卢建华先生、卢学云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将提交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的选举采取累积投票制。
二、决定于2008年12 月31日召开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附件1:《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2:《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候选人简历》。
特此公告。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12月16日
附件1: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提高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参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释义
除非本制度上下文中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在本制度中具有以下含义:
公司:指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指导意见》:指《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公司章程:指《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直系亲属: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指配偶、父母、子女等;
主要社会关系: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交易”事项: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指公司购买或出售资
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关联交易: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指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上述所指“交易”事项的事项、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关联双方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上,独立董事应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述职报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只能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本公司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独立董事四名,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成员人数发生变化时,按不少于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比例调整,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条件
第八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十二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会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深交所备案。由深交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深交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应立即修改选举独立董事的相关提案并公布,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但可以作为董事候选人选举为董事。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侯选人是否被深交所等证券监管部门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的任期和公司其他董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六条 除出现前款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和职责
第十八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独立董事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第十八条规定的特别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二十条 如独立董事按照第十八条规定提出的提议未被采纳或其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审计、提名等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其中,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 提名、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 本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且或高于本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公司年度对外担保的情况;
(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涉及事项;
(七)公司因执行新会计准则以外的原因作出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八)公司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
(九)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十)达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披露的交易事项;
(十一)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十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二十四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公司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五章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享有和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和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予以积极充分的配合和支持,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在履行其职权中,发生的费用,由公司负责承担。具体费用包括:
(一)独立董事为了行使其职权,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
(二)独立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期间发生的差旅、交通等费用;
(三)其他经核定与独立董事为本公司行使其职权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前款第(一)及第(三)项规定的费用,应由董事会核定后由公司负责承担。
第三十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本公司及公司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超过”、“高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需修改时,董事会秘书室负责拟订修改方案,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室负责解释。
附件2: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候选人简历
卢建华先生,1955年8月出生,MBA硕士研究生,高级政工师。1971年加入韶钢,历任韶钢团委书记、行政处党委副书记、党委宣传部部长、韶钢集团副总经理、监事等职,现任韶钢集团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记。1997年4月至2008年12月14日,任本公司监事长。现持有本公司股份10951股,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董事任职资格。
卢学云先生,1965年6月出生,大学本科毕业,MBA硕士研究生,冶金机械高级工程师。1988年7月,武汉钢铁学院冶金机械专业本科毕业后加入韶钢,历任韶钢炼钢厂技术员、设备办主任、第一炼钢厂副厂长、韶钢松山技改部部长、韶钢集团总经理助理等职,2007年7月任韶钢集团副总经理至今。现不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董事任职资格。
证券代码:000717 证券简称:韶钢松山 公告编号:临2008-016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召开时间:2008年12月31日(星期三)上午8:30
2.召开地点: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韶钢办公楼北楼五楼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5.出席对象:2008年12月24日(星期三)下午交易结束后,在深圳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股东大会见证律师。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该制度提交将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2、《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该章程修正案将提交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实施。
3、《关于公司部分董事变更及提名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董事选举采取累积投票制。
4、《关于公司部分监事变更及提名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监事选举采取累积投票制。
上述审议事项内容详见公司2008年12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深圳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现场股东大会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法人股东持单位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出席会议的个人股东持深圳证券帐户卡、持股凭证和本人身份证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授权人股东帐户卡及持股凭证进行登记;异地股东可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08年12月30日(星期二)9:00-17:30
3.登记地点: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四、其它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联系人:刘二
地址: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韶钢松山董事会秘书室
邮编:512123
电话:0751-8787265
传真:0751-8787676
2.会期半天,食宿和交通费用自理。
五、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出席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在委托人不做具体表决指示的情况下,受托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见表决)。
委托人(签名):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股东帐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持股数: 日 期:
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事项的投票指示:
董事、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
1、 |
公司部分董事变更及提名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
票数(请填1-2,不得超过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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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建华先生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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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学云先生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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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关于公司部分监事变更及提名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
票数(请填1-2,不得超过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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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弘模先生任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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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明先生任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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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候选人简历:
卢建华先生,1955年8月出生,MBA硕士研究生,高级政工师。1971年加入韶钢,历任韶钢团委书记、行政处党委副书记、党委宣传部部长、韶钢集团副总经理、监事等职,现任韶钢集团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记。1997年4月至2008年12月14日,任本公司监事长。现持有本公司股份10951股,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董事任职资格。
卢学云先生,1965年6月出生,大学本科毕业,MBA硕士研究生,冶金机械高级工程师,1988年7月,武汉钢铁学院冶金机械专业本科毕业后加入韶钢,历任韶钢炼钢厂技术员、设备办主任、第一炼钢厂副厂长、韶钢松山技改部部长、韶钢集团总经理助理等职,2007年7月任韶钢集团副总经理至今。现不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董事任职资格。
监事候选人简历:
葛弘模先生,1950年1月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高级政工师。1972年加入韶钢,历任劳动服务公司副经理、经理,华欣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韶钢集团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公司董事等职。现任韶钢集团董事、党委副书记。1999年6月至2008年12月14日,任本公司董事。现持有本公司股份10951股,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监事任职资格。
朱瑞明先生,1953年10月出生,大专学历,高级政工师。1971年8月在北江钢铁厂参加工作, 1982年6月加入韶钢,历任韶钢宣传部副科长、副处长、运输部工会主席、党委办副主任、主任、纪委副书记兼监察室主任、纪委副书记兼审计监察部部长等职。2007年5月至今,任韶钢集团监事、纪委副书记兼稽核监察部部长。现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监事任职资格。
张坤明先生,1953年10月出生,在职硕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1970年12月在北江钢铁厂参加工作, 1979年12月加入韶钢,历任韶钢耐火厂工长、技术开发处科长,水泥厂厂长、销售处处长,韶钢松山销售部经理、质量检测监督中心主任、技术质量部部长兼党总支书记等职,2007年11月至今,任韶钢松山综合管理部部长。现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监事任职资格。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12月16日
证券代码:000717 证券简称:韶钢松山 公告编号:临2008-017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通知情况
本公司监事会于2008年12月5日向全体监事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发出了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8年12月15日下午15:00在韶钢办公楼北楼五楼会议室召开。
三、监事出席会议情况
因工作变动,2008年12月14日,公司监事长卢建华先生、监事徐维忠先生、陈建驹先生均向监事会提出辞去监事职务,不再担任本公司监事。鉴于三名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根据《证券法》等有关规定,在新任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履行监事职务。
应到监事5名,实到监事5名。会议由公司监事长卢建华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会议决议
(一)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运作情况,为确保公司生产经营工作的顺利开展,拟对本公司章程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原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2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修改为:
现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该章程修正案将提交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实施。
(二)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监事变更及提名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因工作变动,公司监事卢建华先生、监事徐维忠先生、陈建驹先生均向监事会提出辞去监事职务,不再担任本公司监事。公司监事会对卢建华先生在担任本公司监事长及卢建华先生、徐维忠先生、陈建驹先生在担任本公司监事期间所作的工作表示感谢。鉴于三名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根据《证券法》等有关规定,在新任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履行监事职务。
公司控股股东韶钢集团提名葛弘模先生、朱瑞明先生为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公司职工代表委员会推荐张坤明先生为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经公司监事会审查,同意张坤明先生为职工代表监事,直接进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同意葛弘模先生、朱瑞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监事选举采取累积投票制。
附:监事候选人简历
特此公告。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08 年12月16 日
监事候选人简历:
葛弘模先生,1950年1月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高级政工师。1972年加入韶钢,历任劳动服务公司副经理、经理,华欣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韶钢集团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公司董事等职。现任韶钢集团董事、党委副书记。1999年6月至2008年12月14日,任本公司董事。现持有本公司股份10951股,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监事任职资格。
朱瑞明先生,1953年10月出生,大专学历,高级政工师。1971年8月在北江钢铁厂参加工作,1982年6月加入韶钢,历任韶钢宣传部副科长、副处长、运输部工会主席、党委办副主任、主任、纪委副书记兼监察室主任、纪委副书记兼审计监察部部长等职,2007年5月至今,任韶钢集团监事、纪委副书记兼稽核监察部部长。现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监事任职资格。
张坤明先生,1953年10月出生,在职硕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1970年12月在北江钢铁厂参加工作,1979年12月加入韶钢,历任韶钢耐火厂工长、技术开发处科长,水泥厂厂长、销售处处长,韶钢松山销售部经理、质量检测监督中心主任、技术质量部部长兼党总支书记等职,2007年11月至今,任韶钢松山综合管理部部长。现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监事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