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2008年10月15日和2008年11月19日分别做出的《董事会公告》(公告编号为:临2008—028,033),公告内容:公司控股股东——大连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本公司12800万股的股份分别于2008年9月25日起被司法冻结8000万股、2008年11月10日起被司法冻结2900万股,冻结期限为二年,两次股份冻结情况详见公司上述公告。
现本公司从公司控股股东——大连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获悉:公司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分别解除冻结:
1、根据辽宁省高级人员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08辽民三初字10号文件),被冻结8000万股中的4800万股已于2008年12月9日依法解除冻结;
2、根据辽宁省高级人员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08辽民三初字11号文件),上述被冻结2900万股中的1740万股已于2008年12月9日依法解除冻结。
至此,公司控股股东——大连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限售流通股股份被冻结股数为436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37%。
特此公告。
大连华锐重工铸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8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