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8年12月15日上午9:00
2.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陈虹宇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代理人)7人、代表股份51,846,9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40.59%。
2.社会公众股股东出席情况:
社会公众股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15,973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0.02%。
3.外资股股东出席情况:本次股东大会无外资股股东出席。
4.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股东成都金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30,026,000股回避表决。
5.其他人员出席情况: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同意成都西部汽车城股份有限公司提前偿还3600万元郫县犀浦镇土地购买款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21,820,9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回避表决30,026,000股。
2、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5,973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回避0股。
3、表决结果:通过。
4、议案内容:
(1)、关联交易概述
2003年11月23日,公司向成都工贸开发公司(现成都绿苑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工贸公司)以2,950万元的协议价格购买该公司所拥有的成都市郫县犀浦镇国宁村一社郫国用(2000)字第215号、第216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约26,814.74M2,折合40.2亩)和地面建筑物(约9,237.12㎡)。相关情况详见2003年12月5日公司公告。后由于该宗土地及地面建筑物被查封拍卖,致使产权过户手续无法办理。为解决该宗土地购买款的回收问题,经与成都工贸公司和成都西汽协商,三方达成《代清偿债务协议》,成都工贸公司应退还公司已支付的2950万元现金及占用资金利息,合计3600万元,由成都西汽以其拟开发的成都“香榭春天花园”的房产分割出价值3600万元(扣除各种税、费后的净值)的房产代成都工贸公司偿还。对此,公司在2007年4月11日公告进行了详细说明。
考虑到成都“香榭春天花园”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和开发周期,不能使上市公司资产尽快产生效益,故经双方协商,公司拟同意成都西汽以其拥有的正在使用的经营性房产—成都市武侯区永丰乡核桃村(即成都西部汽车城车世界广场大楼三楼)4,020.00M2商业用房地产(含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代成都工贸公司提前清偿公司的3600万元土地购买款。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该房产评估值为3845.13万元,现作价3600万元代成都工贸公司清偿公司土地款。
(2)、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武侯区永丰乡核桃村商业用房地产位于现成都市中心的主要商业繁华区—武侯区红牌楼佳灵路“车世界广场”3楼。标的资产权证编号为“蓉房权证成监证字第0388972号”,建筑面积为4,020.00M2,土地证号“成国用(1996)字第181号”。标的资产占有方为成都西汽。标的资产经成都西汽委托的专业机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2008年4月30日为资产评估基准日采用市场比较法、收益法进行评估,所评估的市场价值为3845.13万元。
(3)、关联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和标的资产过户时效
三方同意自愿解除原《代清偿协议》相关条款,且不构成违约责任。清偿方式变更为以成都西汽拥有的正在使用的经营性房产—成都市武侯区永丰乡核桃村(即成都西部汽车城车世界广场大楼三楼)4,020.00M2商业用房地产(含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代成都工贸公司清偿公司的3600万元土地购买款。成都西汽保证该房产产权明晰,无任何权属纠纷。代清偿协议补充协议签订后,成都西汽应积极配合公司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相关手续,并保证在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产权变更。变更登记中所涉及的税、费由双方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产权变更登记办理完毕,公司与成都工贸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即时终止。
(4)、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主要是提早解决成都市郫县犀浦镇土地购买款回收问题。按照2007年4月8日所签订的三方《代清偿协议》,应在2009年4月7日前以成都西汽所开发的香榭春天项目房产偿还该土地款,现为了使上市公司资产尽早产生效益,决定提前收回该土地款。通过此项交易,能有效盘活公司资产,提高公司资产流动性,提前回收土地款。交易不损害公司根本利益,从而夯实公司资产,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权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四川分所。
2.律师姓名:陈衍敏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