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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5月05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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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

 中信证券副总经理吴玉明:

 两《条例》为证券公司业务创新预留了较大空间。中信证券将积极进行组织结构、各项业务及产品等方面的创新,努力提高公司的竞争实力,改变公司盈利模式和抵御市场周期的能力,平滑市场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提高业绩的稳定性。

 中信证券在直接投资、产业基金、融资融券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业务方面已经做了充分的技术准备,直接投资和产业基金等创新业务在监管机构的支持下已经开始开展业务,公司将继续加大业务和产品创新力度,积极争取融资融券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创新业务试点,积累业务经验,提高公司在高端业务方面与国际竞争对手的话语权。在监管机构的指导下,公司将积极探索适合公司特点和自身业务发展的分配机制和激励机制,为人才发展提供良好的平台。

 招商证券总裁杨鶤:

 招商证券将利用《监管条例》促进业务创新的机遇,加强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在产品创新及产品线完善、投资管理模式、策略创新等方面的工作,比如结合可能要推出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业务推出正向及反向套利的理财产品,在为客户获取利益的同时促进市场的理性、平稳运行。

 中国银河证券总裁肖时庆:

 国务院颁布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充分彰显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夯实证券行业的发展基础,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立法价值。

 《风险处置条例》是过去三年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成功经验的总结,银河证券重组的成功经验表明,行政重组是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一种非常有效的方式。《风险处置条例》建立了有效的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监管体系;《风险处置条例》充分体现了化解风险,维护稳定的指导思想;《风险管理条例》完善了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责任追究制度。

 湘财证券董事长陈学荣:

 学习《条例》,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合规是企业生命健康的根本保障。合规首先是“合乎规律”,合规也是“合乎规则”。

 经过了重组再生的洗礼,大家一致认清了合规经营的本质,它是企业生命之根之本:合规创造价值——合规经营可以降低成本,减少处罚;合规获取资源——合规经营能够得到发展机遇,少走弯路;合规赢得尊严——合规经营能够提高职业品质,维护企业人格,获取行业信誉,赢得社会尊重;合规保障安全——合规经营才能确保障企业的稳定和安全,维持企业生命的健康和长寿。

 再生之后我们惜福感恩,痊愈之后我们警醒自律,教训是最深刻的教育。在未来的公司发展中,湘财证券将以《条例》为指导,以企业生命为价值标准,去精确地权衡公司的风险经营,去严苛地度量公司的合规操作,使公司始终作为一个健康机体良性运作,以回馈行业,回馈市场,回馈社会。

 西部证券总经理安保和:

 成功的经验有多种因素,但最根本的是将风险防范放在一切经营工作的首位,并将投资理念、风控意识、合规文化、管理方法、操控手段形成一个完整的有机管理系统。失败的教训有多种原因,但最根本的是忘记了规范稳健经营的主旨,且没有在公司形成有效的防控系统,各种内控要素处在支离破碎的状态。正反两方面结局的背后,还反映出两种截然不同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的效力。因此,要确保在高风险业务上的有效管理,就必须按照全面系统的、全行业普遍遵循的治理准则实施全面的风险管理。这不仅是基于防止出现重大风险的要求,也是创新求发展的基础工作。有效的业务创新和产品创新建立在有效的管理创新的能力之上,而有效的管理创新能力必然与公司系统全面的内控管理水平紧密联系。

 西部证券由小到大,由弱到强,之所以能取得一些成功的业绩,主要得益于我们始终坚持“风控至上、稳中求先”的经营理念。不论在市场好,还是市场弱的情况下,均未偏离过这个中心。

 申银万国党委书记、总经理冯国荣:

 两个条例将保护投资者利益作为重要出发点和落脚点,体现了国家意志和人民利益,体现了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核心,有利于维护市场稳定和建立良好的金融秩序。因此,证券公司必须处理好业务发展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关系,实现自身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股东价值最大化与社会责任的统一。

 下一阶段,我公司将在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继续开展以下工作:深入开展投资者教育;建立客户服务回访制度;建立呼叫投诉服务中心;继续做好账户清理工作;建立客户账户信息管理系统;集中统一管理客户资料档案。

 南京证券董事长、党委书记张华东:

 两个《条例》是实现证券行业健康发展的保证,既注重规范与诚信,又讲求原则性与操作性。

 作为证券这样一个高风险金融行业来讲,科学发展的前提就是要讲诚信、守规范,这是证券公司可持续发展的“生命线”,也是一条不可背悖的红色警示线。在规范的基础上发展是真发展,追求风险最小化前提下的速度是快速度。

 华西证券总裁胡关金:

 两个条列的颁布及实施,必将成为证券行业公司治理和合规制度建设加速的推动力。条例的颁布,表明分类监管制度的法律体系基本建立,这将为证券业的健康、稳健、持续发展提供法规保障和监管依据,也体现了我国证券业监管思路、监管原则、监管标准、监管方式开始与国际接轨。条例对证券公司从市场准入、组织结构、业务规则、风险控制、客户资产保护以及创新发展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以风险处置、日常监管和推进行业发展三管齐下,有利于增强对证券公司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有利于建立完善市场准入、业务监管、创新发展、市场退出等的新机制,有利于在行业形成优胜劣汰的环境,保持行业持续发展的活力。

 海通证券董事长王开国: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对融资融券的担保、担保处置等进行了专门规定,解决了我国现行证券托管体制下客户担保资产的处置难题,为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展奠定了法律基础。该条例和之前颁布的新《证券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以及《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为我国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展搭建了很好的制度平台。

 海通为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进行了充分的准备,从2006年5月启动融资融券业务准备工作,海通目前基本准备就绪,可以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国信证券董事长何如:

 在强调规范和监管的基础上,条例还为证券公司业务创新发展留下了必要的空间,鼓励证券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依法开展经营方式创新、业务或产品创新、组织创新和激励约束机制创新,体现了促进证券公司规范与发展并举的思路,对证券公司经营模式转型有着深远意义。

 国信证券将把握市场发展的有利时机,充分利用条例预留的创新空间,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积极推动融资融券、直接投资、金融产品开发和销售等创新业务的规范、有序开展。

 东海证券董事长朱科敏:

 我们认为《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的适时推出,是对历时3年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实践工作的固化和总结,是证监会几年来风险处置工作经验的结晶。学习条例,我们最大的感触就是实际采取的行政重组、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行政措施,在条例中均予以了详细解释,与《证券法》和新《破产法》有效衔接,切实妥善地处理好了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关系,对于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利益、化解证券公司风险、完善市场退出机制等予以了规范。

 总结东海证券参与风险处置工作的成功经验,我们深刻认识到风险处置工作的顺利完成离不开国务院的统一指挥,离不开各级政府的工作支持,离不开监管部门的统一协调及行政措施,东海证券通过参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最重要的收获就是提高了对行业风险的认识,我们相信,建立常态化的、系统化的风险处置机构与制度是防范行业风险和保证国家金融体系安全运营的重要措施。

 东方证券董事长王益民:

 东方证券要借两个条例颁布之东风,进一步推进公司的合规建设、风险管理和业务创新工作。将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依法开展经营方式创新、业务或者产品创新、组织创新和激励约束机制创新,探索发行证券类金融产品、融资融券业务、股权直接投资等各项创新业务。对于即将开始的融资融券业务,公司已在制度建设、人员招募、系统建设等各方面做好了充分准备。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李格平:

 结合大鹏证券风险处置的经验来看,我们深切感到,条例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及时妥善化解证券公司风险。

 当前,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已经圆满结束,证券行业又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两个条例的适时颁布是近几年监管部门新的监管思路和监管实践的结晶,是新的形势下行业发展和行业监管日益规范化的要求,更是加强证券行业法制建设,推动证券公司治理和规范发展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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