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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4月2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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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33 证券简称:SST合金 公告编号:2008-028
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暨相关股东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08年4月21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 2008年4月17日—2008年4月2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8年4月17日—4月21日每个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8年4月17日9:30—4月2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沈阳市浑南新区世纪路55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委托董事会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吴岩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

 参与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2704名,代表股份168,907,85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8601%。

 2、非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非流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1名,代表股份115,491,8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9896%。

 3、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参与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2703名,代表股份53,416,01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8705%,占公司流通股份总数的32.0753%。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流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3名,代表股份17,700股,占公司流通股份总数的0.0106%。

 委托公司董事会进行投票的流通股股东1名,代表股份16,000股,占公司流通股份总数的0.0096%。

 参加网络投票的流通股股东2699名,代表股份53,382,319股,占公司流通股份总数的32.0550%。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大会以现场投票、委托董事会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方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07年3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以及于2008年4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的《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提示性公告》。

 1、投票表决结果为:

 ⑴总的表决情况:同意166,656,975股,占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8.6674%;反对2,250,384股,占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3323%;弃权500股,占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03%。

 ⑵流通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1,165,135股,占参与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95.7861%;反对2,250,384股,占参与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4.2129%;弃权500股,占参与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0009%。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流通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7,100股,反对600股,弃权0股。

 公司董事会通过征集投票权方式接受流通股股东委托投票的情况:同意16,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参加网络投票的流通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1,132,035股,反对2,249,784股,弃权500股。

 此项议案已获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已获参与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该项议案已获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2、参加表决的前十名流通股股东持股及表决情况

 ■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

 2、律师名称:董恩忠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的规定,本次会议批准《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

 关于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08年4月21日召开的股权分置改革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

 1. 《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 2008年4月1日,公司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关于召开股权分置改革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的通知》;

 3. 2007年3月24日,公司刊登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和《中国证券报》的《合金投资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沟通协商情况暨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公告》;

 4. 2008年4月11日,公司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和巨潮咨讯网刊登的《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5. 2008年4月17日,公司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和巨潮咨讯网刊登的《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6. 本次会议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 本次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08 年4月1日刊登的《关于召开股权分置改革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的通知》,以及公司分别于2008 年4月11日、2008 年4月17日刊登的召开本次会议的两次提示性公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符合《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的规定。

 (二) 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委托董事会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网络投票和现场会议的安排符合《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的规定。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 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4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的规定。

 (二) 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699人。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委托董事会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9号——相关股东会议(二)》第四条所规定的应回避表决的情形。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委托董事会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公司本次会议的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一) 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表决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68,907,859股,其中:

 1. 同意166,656,975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674%;

 2. 反对2,250,384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23%;

 3. 弃权5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二) 流通股股东表决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53,416,019股,其中:

 1. 同意51,165,135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流通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861%;

 2. 反对2,250,384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流通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129%;

 3. 弃权5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流通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基于上述,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的规定,本次会议批准《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董恩忠

 2008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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