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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4月2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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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

 6.5 非募集资金项目情况

 □适用 √不适用

 6.6 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6.7 董事会本次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预案

 经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定,公司2007年度实现净利润为-593,078,271.84元,其中母公司实现净利润-524,579,909.20元,公司年末可分配利润为-553,365,569.75元,其中母公司年末可分配利润为-546,816,105.71元。200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本年度利润不分配。

 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以上预案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提交年度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本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 √不适用

 §7 重要事项

 7.1 收购资产

 □适用 √不适用

 7.2 出售资产

 √适用 □不适用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九五八五九八(湖北)电讯有限公司出售下属15家控股子公司股权的关联交易议案》。九五八五九八公司分别与原该公司的高管人员周光志、孙国庆、刘哲、尤晓鹤、任建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将该公司持有的下属湖北省境内襄樊、黄石、鄂州、武汉四家公司(门店)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周光志,将该公司持有的下属河南省境内驻马店、三门峡、骡河、南阳、商丘、郑州六家公司(门店)各34%的股权转让给孙国庆,将该公司持有的下属江西省内宜春公司(门店)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刘哲,将该公司持有的下属安徽省境内六安、巢湖两家公司(门店)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尤晓鹤,将该公司持有的下属浙江省境内宁海、奉化两家公司(门店)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任建。定价原则为以目标公司2006年7月31日经评估的净资产值为依据确定转让价格。如果目标公司经评估的净资产值为负值,由于股权受让方承担全部的债权和债务,该部分负值由九五八五九八公司承担。

 2、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出让重庆波导科技有限责任公司23%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将持有的重庆波导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持股70%之控股子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23%股权转让给重庆瑞驷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根据浙江勤信评估评估师事务所出具的浙勤评报字[2007]第103号《重庆波导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整体资产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以2007年3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该公司经评估后的净资产为1,918,835.08元,确定此次股权转让价格为441,332元。此次股权转让完成以后,本公司仍持有该公司47%的股权。该股权转让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3、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出让重庆波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73%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将持有的重庆波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公司持股73%之控股子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人民币)全部股权转让给周光志先生,根据浙江勤信评估评估师事务所出具的浙勤评报字[2007]第103号《重庆波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整体资产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以2007年3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该公司经评估后的净资产为4,109,644.58元,确定此次股权转让价格为3,000,040.54元。此次股权转让完成以后,本公司不再持有该公司股权。该股权转让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4、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出让宁波萨基姆波导研发有限公司50%股权的议案》,公司将持有的宁波萨基姆波导研发有限公司(本公司持股50%之控股子公司,注册资本300万美元)全部股权以协议价2200万元人民币转让给法国萨基姆移动公司(Sagem Mobile),并确定此次股权转让的基准日为2007年6月30日,此次股权转让完成以后,本公司不再持有该公司股权,该股权转让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截止到2007年6月30日,该公司的总资产5971.35万元,净资产3652.18万元。

 7.3 重大担保

 □适用 √不适用

 7.4 重大关联交易

 7.4.1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适用 √不适用

 7.4.2 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适用 √不适用

 7.4.3 2007年资金被占用情况及清欠进展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截止2007年末,上市公司未完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清欠工作的,董事会提出的责任追究方案

 □适用 √不适用

 7.5 委托理财情况

 □适用 √不适用

 7.6 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7.6.1 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经本公司2006年3月29日召开的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本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向流通股股东作出对价安排,流通股股东每 10股获付 3.8 股共计54,720,000 股。同时,原非流通股股东除遵守《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所规定股份限售条件之外,持股5%以上原非流通股股东还作出如下特别承诺事项:1) 宁波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和波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证自各自所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该项承诺期期满后,上述两公司在24个月内不转让亦不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有限售条件的股份;2) 宁波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和波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将提议并在2005 年度股东大会上投票赞成本公司以 2005 年末总股本为基数,实施资本公积金每十股转增不低于五股的方案。

 承诺已履行情况:

 1)根据本公司于2006年6月27日召开的200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200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公司以截至2005年12月31日的股本38,400万股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10股的比例进行资本公积转增。截至2006年12月31日,该承诺已履行。

 2)截至2007年12月31日,宁波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和波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尚未上市交易或转让。

 7.6.2 公司资产或项目存在盈利预测,且报告期仍处在盈利预测期间,公司就资产或项目是否达到原盈利预测及其原因作出说明

 □适用 √不适用

 7.7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1. 2003年,本公司受深圳市凯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莎公司)委托加工ZTC-768型号GSM双频GPRS功能数字移动电话机(以下简称ZTC-768手机),凯莎公司提供手机裸机、加工所需其他物料、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及进网许可标志和强制性认证标签(即CCC标签),该进网许可证的申请人为深圳托普国威电子公司(以下简称托普国威)。凯莎公司通过上海华禹光谷电子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禹公司)销售该批ZTC-768手机。

 后,托普国威诉凯莎公司、本公司及华禹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冒用认证标志及商标侵权。根据2006年8月25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民三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书》,判定上述三方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托普国威企业名称、认证标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销毁侵权产品,共同赔偿原告托普国威经济损失2,190,440.00元,共计承担诉讼费、财务保全费和证据保全费77,669.00元;根据2006年8月25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民三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书》,判定上述三方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托普国威“SunCorp”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共同赔偿原告托普国威经济损失2,149,878.62元,共同承担诉讼费和财务保全费46,397.04元。

 本公司不服判决,与华禹公司联合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根据2007年5月2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维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民三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书》关于判定本公司、凯莎公司及华禹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托普国威企业名称、认证标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销毁侵权产品的判项,共同赔偿托普国威经济损失1,275,245.00元,共同承担诉讼费、财务保全费和证据保全费88,140.80元;根据2007年5月2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维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民三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书》关于判定本公司、凯莎公司及华禹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托普国威“SunCorp”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判项,共同赔偿托普国威经济损失955,323.62元,共同承担诉讼费和财务保全费50,624.45元。两项合计,本公司、凯莎公司及华禹公司应共同赔偿托普国威经济损失2,230,568.62元,共同承担诉讼费和财务保全费138,765.25元。截至2007年12月31日,本公司支付了上述赔偿款、诉讼费和财务保全费计2,340,000.00元。鉴于凯莎公司和华禹公司经营状况不佳,本公司预计无法向该两公司索偿,故将支付的款项2,340,000.00元计入当期损益。

 但,华禹公司认为:因凯萨公司未依法向华禹公司交付合格的产品,而本公司在生产加工ZTC-768型手机的过程中,故意不依法履行权利审查义务和标注义务,同时又冒用3C标志,导致华禹公司经销的部分ZTC-768型手机被依法销毁,造成经济损失2,489.70万元。2007年7月,华禹公司以此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凯莎公司和本公司共同承担上述经济损失。截至本财务报告批准日,该案尚在审理中。经咨询律师意见,公司本着财务稳健性原则,计列了6,915,833.33元预计负债。

 2. 2003年,子公司宁波波导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与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数码公司)签订《波导手机区域代理协议》。该公司授权神州数码公司为“波导V18”型手机在广州、深圳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代理商。2004年,神州数码公司诉该公司收到上述手机预付款15,005,050.00元后未实际发货,并要求该公司返还所有预付款项。根据2005年12月3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粤高法民二终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判定,该公司已交付神州数码公司价值为13,310,060.00元的货物,因此仅需退还神州数码公司1,694,990.00元预付货款。该判决为终审判决。2006年度,该公司已退还神州数码公司预付货款1,694,990.00元。

 后,神州数码公司不服上述判决,于2007年9月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截至本财务报告批准日,该案件尚在再审之中。经咨询律师意见,该公司败诉的可能性不大。因此,不予确认相应预计负债。

 7.8 其它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7.8.1 证券投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7.8.2 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

 □适用 √不适用

 7.8.3 持有非上市金融企业股权情况

 □适用 √不适用

 7.8.4 买卖其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8 监事会报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依法运作、公司财务情况、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交易和关联交易不存在问题。

 §9 财务报告

 9.1 审计意见

 ■

 9.2 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07年12月31日

 编制单位: 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 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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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立华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马建峰 会计机构负责人:肖永辉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07年12月31日

 编制单位: 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 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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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立华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马建峰 会计机构负责人:肖永辉

 合并利润表

 2007年1-12月

 编制单位: 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 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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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元。

 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立华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马建峰 会计机构负责人:肖永辉

 母公司利润表

 2007年1-12月

 编制单位: 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 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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