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产经新闻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08年03月2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国家税务总局:
林木销售应征增值税
周明

 □本报记者 周明 北京报道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的“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指出,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取得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属于其他收入的,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税务总局指出,出台这一政策的原因是近期接部分地区反映销售林木和提供林木管护行为如何征收流转税问题。

 此前,财政部还规范了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的政策,规定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70元;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现金补助,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补助资金的补助期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010042号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