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558 股票简称:莱茵置业 公告编号:2008-006
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780,450股: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08年3月18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1、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相关股东会日期
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莱茵置业”、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经于2006年4月3日经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
2、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要点:
其股改方案主要内容为:
(1)资产置换
第一大股东莱茵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莱茵达集团”)将其拥有的仪征莱茵达置业有限公司(简称“仪征公司”)44%股权、扬州莱茵达置业有限公司(简称“扬州公司”)16%股权与公司的无形资产─档口使用权(建筑面积为4491.1718平方米)进行置换;在置换完成后十年内,莱茵达集团不转让或处置该档口使用权,并继续委托莱茵置业经营和管理,所得收益全部归属莱茵置业所有。
(2)股份对价
非流通股股东共送出10,100,875股,截止2006年4月1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流通股股东每10股流通股获付2股股份。
(3)追加对价安排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若仪征公司和扬州公司出现下面情况,则莱茵达集团将向流通股股东追送500万股莱茵置业股份,限追送一次。
A、置换入的仪征公司44%股权和扬州公司16%股权合计所产生的经审计后净利润在2006年低于500万元;
B、上述两项股权2007年、2008年两年经审计后合计净利润数低于1300万元,即2006年、2007年、2008年三年经审计后合计净利润数低于1800万元;
C、若仪征公司和扬州公司2006年、2007年或2008年财务报告经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以外的审计意见。
追送股份对象为:触发追送股份条件年度的公司年度报告公告日后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持有股份的高管人员及所有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公司董事会将在触发追送股份条件年度的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执行承诺人的追送股份承诺。
3、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2006年4月19日
二、莱茵置业的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有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1、承诺情况
(1)法定承诺
股权分置改革后,原非流通股股东履行法定承诺义务。
(2)特别承诺
第一大股东莱茵达集团和第二大股东南京蓝本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南京蓝本”)特别承诺:其持有的莱茵置业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三十六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
莱茵达集团另做出了有条件追送股份的承诺。
2、承诺履行情况
(1)法定承诺履行情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在上述股份流通权受限期间内锁定了相应的股份,使得非流通股股东在受限期间无法通过交易所挂牌出售或转让相应的股份,从而确保其承诺的实现。
(2)特别承诺履行情况
莱茵达集团和南京蓝本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持有的莱茵置业限售股流通股没有上市交易或转让。
莱茵置业聘请了辽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对仪征公司和扬州公司2006年财务报告进行了单独审计。2007年2月11日,辽宁天健会计事务分别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辽天会证审字[2007]48号、辽天会证审字[2007]46号);同时出具了《关于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追加对价安排中承诺事项的专项说明》(辽天会证核字[2007]45 号),根据该《专项说明》,仪征公司审计后的2006 年度净利润为-23,347.81 元,扬州公司审计后的2006 年度净利润为32,331,431.00 元,仪征公司44%股权和扬州公司16%股权合计产生的2006 年度净利润为5,162,755.92 元。上述情况表明:目前不存在触发追送股份的情况。
三、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08年3月18日。
2、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的总数为780,4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158%;
3、各限售股份持有人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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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其他35家持有限售条件的原非流通股股东现持有5,618,550股,由于没有偿付南京蓝本所垫付的股份,也没有取得南京蓝本的书面同意,目前仍不能上市流通。
另:上表中的“一”代表原持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偿还代垫股份的情况,“+”代表收回代垫股份的情况。
四、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后公司股本结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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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荐机构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莱茵置业相关股东履行了其在股改中所做出的承诺,莱茵置业董事会提出的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申请符合《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六、其他事项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已偿还垫付对价。
2、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不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
3、限售股份持有人所持股份如触及其特别承诺,公司将及时公告提示广大投资者。
七、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2、保荐机构核查报告
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8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