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的规定,四川舒卡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6年10月聘请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恒泰证券”)为本公司200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恒泰证券委派沈奕、赵庆先生为该次发行及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持续督导期限自2007年4月27日至2008年12月31日。
2007年7月25日,本公司与恒泰证券签署了《关于四川舒卡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协议书》,聘请恒泰证券担任本公司2007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恒泰证券委派沈奕、李瑞瑜先生为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持续督导期限自本公司新增股份上市日2008年2月25日至2009年12月31日。
由于2007年度非公开发行处于前次发行的持续督导期间,李瑞瑜先生作为本次发行及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接替赵庆先生继续履行对本公司的持续督导职责。自2008年2月25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本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为沈奕、李瑞瑜先生。
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
保荐机构: |
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华远街7号鄂尔多斯大厦6层
邮 编:100032 |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华远街7号鄂尔多斯大厦6层
邮 编:100032 |
特此公告。
四川舒卡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8年3月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