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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3月0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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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99 证券简称:东晶电子 公告编号:2008005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600 万股,发行价格每股8.80元。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140,8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共15,609,276.19 元,实际收到股东投入现金净额人民币125,190,723.81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于2007年12月13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07)第11977号《验资报告》。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分别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 (以下统称“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帐户(以下简称“专户”),帐户分别为1208011029210004139 、850006630408094001,该专户分别用于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上述帐户需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正式启用。出于提高募集资金存储收益的目的,公司可以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公司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国信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三、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信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五、公司一次或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五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信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O八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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