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书、谢一平:
因你们对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依据《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拟认定你们为市场禁入者,5年内不得从事任何证券业务和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07]第9-2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会领取本决定书(联系人:刘凌宇,电话:010-88061553)。逾期,即视为送达。对你们拟实施的市场禁入非行政处罚监管措施给予你们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等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本会复核成立的,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本会将依照《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07]第9-2号)列明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市场禁入决定。请你们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与指定联系人(刘凌宇,电话010-88061553,传真010-88060140)联系,书面告知陈述、申辩的内容及是否要求听证,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