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2007年12月11日三届九次董事会通过决议,定于2007年12月27日召开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已于2007年12月12日公告了《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具体内容请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当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根据《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52条的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2007年12月17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控股股东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增选徐乐江先生为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提案》(具体内容参见附件一),宝钢集团截至2007年第三季度持有宝钢股份73.97%的股份,该提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按照《公司章程》第52条的规定将该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一 《关于增选徐乐江先生为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提案》
附件二 网络投票须知(补充)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补充)
附件一:
关于增选徐乐江先生为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的提案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宝钢股份”)《公司章程》第52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宝钢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15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推荐董事、监事候选人”。
据此,经宝钢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审议通过,增补徐乐江先生为宝钢股份董事人选,提议增选徐乐江先生为宝钢股份董事。本提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2007年12月27日宝钢股份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徐乐江先生简历如下:
徐乐江先生,1959年2月生,宝钢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东北大学博士生导师。
徐先生长期从事钢铁行业工作,熟悉钢铁工艺技术,对大型钢铁企业管理具有丰富经验,徐先生1982年加入宝钢,先后担任宝钢初轧厂厂长助理、冷轧厂厂长、宝钢总厂厂长助理、宝山钢铁(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1998年11月起任上海宝钢集团公司董事、副总经理,2004年12月至2007年1月任上海宝钢集团公司董事、总经理。2007年1月起任宝钢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徐先生曾任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第二届董事会董事。2006年5月至2007年3月任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
徐先生1982年毕业于江西冶金学院,1995年至1996年曾赴美国西弗吉尼亚大学深造,2000年获复旦大学-香港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徐先生未持有宝钢股份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宝钢集团有限公司
2007年 12月17日
附件二:
网络投票须知(补充)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程序比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新股申购业务操作。
2.投票代码:738019 投票简称:宝钢投票
3.网络投票操作流程
(1)买卖方向为买入;
(2)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需要表决的议案序号,以1.00元代表第1个需要表决的议案,以2.00元代表第2个需要表决的议案,以2.01元代表第2个议案的第1个审议项,以此类推;因议案二、三实行逐项表决,以2.00元或3.00元申报价格对该等议案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视为对其项下所有审议项均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
(3)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需要表决的议案序号及对应申报价格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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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委托股数”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票代表反对,3股票代表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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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投票举例
以议案二第一个表决项为例,如投资者对该议项投同意票,其申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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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投资者对该议项投反对票,只要将前款所述申报股数改为2股,其他申报内容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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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投资者对该议项投弃权票,只要将前款所述申报股数改为3股,其他申报内容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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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投票注意事项
①对上述表决项可以按照任意次序进行表决申报,表决申报不得撤单;
②对同一议案不能多次进行表决申报,多次申报的,以第一次申报为准;
③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申报或者申报不全的将作为无效申报,不纳入表决统计。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补充)
兹授权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单位)出席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票账户: 委托人持股数量:
受托人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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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日期:2007年 月 日
注:1.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弃权”项下的方格内选择一项用“(”明确授意受托人投票;
2. 若股东不在上表对每一审议事项作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股东代理人可按自己的意思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