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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10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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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证监会减轻结构性产品成本
李宇

 香港证监会日前宣布一项新措施,以减轻结构性产品(包括衍生权证)发行人的合规负担及成本。

 目前,在联交所上市的结构性产品发行人的大股东及董事必须就其所持发行人的股权的变动作出报告。然而,该披露要求与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披露要求不同,上述需报告的数据通常对于投资者没有用处,因此结构性产品发行人经常向证监会申请豁免其作出上述报告的责任。

 近年,在联交所上市的结构性产品(特别是衍生权证)的数目大幅增加,目前在许多个案中,经常出现同一发行人申请多重豁免,而申请亦会惯例地被批准。

 如此多重申请及所涉费用的问题不单对业界带来行政负担和成本,还间接增加投资者的成本。香港证监会认为可通过给予单一豁免更有效地处理这些问题,因此决定由2007年12月21日起,会应发行人的申请,在取得发行人的若干一般性保证后,豁免其在12个月期间内发行的所有结构性产品的法定报告责任。(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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